一边是政府致力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一边是金融机构减少农村服务网点、农村信用社向商业银行转轨,农村金融困局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为了解决农民融资困境,各地涌现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试点。尽管从事金融类业务,这些试点的身份还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非独立金融机构。“泥腿子”能不能办金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己经提供了政策依据:“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我们期待,这些来自农民实践的金融创新,能够在包容、开放、合作的社会环境下健康发展,为重建农村金融生态、助力农村社会发展作出更多有益的探索。----编者
什么是信用合作
所谓合作社融资,包括合作社法人融资和合作社社员融资两类情况。合作社法人融资,一般指合作社法人通过股权、债权、赊欠等形式,向合作社社员、银行和其他合作社外部主体进行法人融资;在此情形中,合作社无疑是一个资金的需求者。而合作社社员融资,一般指合作社社员通过借款、银行信贷、赊欠等形式,向合作社法人、外部主体(如银行、信用社等)或其他合作社社员,进行个人融资;在此情形中,社员是一个资金的需求者,合作社则可能是一个资金的供给者。
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是社员融资的形式之一,是合作社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内部成员之问进行的信用合作活动或行为。
如何开展信用合作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第一次给了农民发展金融的自主权,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在现实中,这一般表现为两大类情况,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二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上,这些年来这两大类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
在第一大类情况中,主要是“专业合作+资金合作”的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主要经营信贷活动,只是将合作社的闲置资本(资金)、社员的闲置资金聚集起来,在社员之间进行互助性借贷。换言之,在这种形式中,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信贷,而是为了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上是在专业合作或产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或资金互助。这里,也许要注意几个基本要件:(1)借贷资金最好是合作社的闲置资本金或资金;(2)借贷对象最好限于合作社社员;(3)借贷用途最好限于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用途;(4)一定要建章立制,民主管理。这也就是一些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所广泛认同的“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自愿有偿、互助服务”的原则。
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还有“专业合作+担保合作”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社员贷款提供担保,借以发展满足合作社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在这种形式中,由于合作社成员相对同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也便于相互监督,能够有效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因此,这种基于专业合作的担保合作从理论上讲类似于联保贷款机制。
第二大类情况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他们主要是在一定的区域或村社中,按照一定规则出资,组成仅限于成员问不断借贷的信贷基金,以满足成员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这主要包括(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极少几十个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2)使用财政资金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开展社区基金和互助资金的试点,如全国部分省开展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其中以四川的“仪陇模式”和安徽的“霍(山)太(湖)模式”最具代表性)、世行支持的农村社区滚动发展资金运作模式试点(TCCS项目)等。
应该说,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仅是合作社,而且是比较传统的合作社,因为他们符合“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基本要义。对于这类以经营信贷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民间金融机构,也许要注意几个问题:
(1)多元化的股金设置。除资格股外,可以吸收投资股、流动股,不过,投资股比重不宜太大。而政府和社会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注入资金充当公共股,或者干脆选择贫困户进行赠股,国务院扶贫办在四川仪陇试点开展的村级扶贫互助基金就是这样做的。
(2)借贷额度、还贷方式要有所限制,可能还要有联保制度。此外,一些开展自营业务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要控制好自营业务占资金总额的比重。
(3)借贷对象最好限于合作社社员,非社员借贷要有一些限制和差别。
(4)要注意不断充实资本金,可以通过确定股金与贷款限额的比例来调动社员入股的积极性。
(5)要注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调和协作。
信用合作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或农民信用合作)这个新生事物健康发展起来,首先,要拓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资金来源渠道。很显然,农民社员本来就缺少资金,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外部资助很有限,而指望财政大量注资也不现实。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从金融政策上想办法。在这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譬如说,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对合作社进行委托贷款,自己收取贷款利息,合作社收取贷款手续费;也可以适当入股资金互助合作社;当然,最好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合作社支农再贷款等等。实际上,多元化金融的结合,不仅使得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资金来源充裕起来,同时也为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宽阔的空间。
其次,要探索信用合作与产业合作相互促进的机制。在已有的实践中,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地探索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路子,同时一些资金互助合作社也自发地逐步由信用合作向产业合作(即生产购销合作)的方向发展。事实证明,对于农民和农业而言,单一的信用合作或单一的产业合作,都难有很大的发展。
再次,要探索多个合作社联合进行信用合作的制度机制。单个资金互助合作社通常资金规模小,因此,要想使得信用合作持续发展,就必须考虑在单个资金互助合作社或村一级管理运转比较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多个合作社的自愿联合,按照村镇银行的规章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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