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合作制度的种子,是在19世纪初期,以欧文、傅立叶、圣西门为代表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播下来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不久,就着书立说,从政治、经济、思想道德等方面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抨击。
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抨击资本主义社会的同时,对未来社会提出了种种设想。对未来的社会制度,圣西门称为“实业制度”,傅立叶称为“和谐制度”,欧文称为“共产主义公社”。但是,由于他们不能摆脱历史的局限性,不能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本质,否认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因而也就找不到改造这个社会和创造新社会的阶级力量,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学说的空想性质。
但是,他们的历史功绩是不能磨灭的。恩格斯指出:“德国的理论上的社会主义永远不会忘记,它是依靠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这三位思想家而确立起来的”。他们的合作思想成为当时一种世界性的思潮,为后来合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世界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的诞生
欧文等人的合作思想很快在欧洲各国传播开来,并为广大小生产者所接受。1844年底,英国出现了第一个消费合作社,其后,在法国出现稍后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世界最早倡导信用合作的是法国的蒲鲁东(1809一1865年)。蒲鲁东认为,货币信用行为是当时社会剥削关系存在的根源,他主张通过信用合作实现互惠的交换制度。他的思想对于后来信用合作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雷发巽信用社的产生
世界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诞生于1849年的德国。它的创始人是被称为“实践家”的威廉雷发巽( 1818年一1888年)。
雷发巽出生于德国莱茵河西格河流域的一个小城。当时德国的农民问题日益严重,深受合作制思想影响的雷发巽,于1849年任佛拉梅斯佛尔德市长时,在当地组织了60个家境较富裕的人,创立了“佛拉梅斯佛尔德清寒农人救助社”。起初,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社员反抗牲畜贩卖商人的高利贷盘剥,但不久,又设置了储蓄和贷款业务,从而成为信用和储蓄合作社。1854年雷发巽任赫德斯多夫市长时。在当地建立了互济金库,不久就改组成信用合作社,称为“赫德斯多夫储蓄金库协会”。这两个合作社都有非农民参加,基金是由热心人赞助的,因而带有慈善和救济性质。直到1862年雷发巽在普鲁士组织的农民信用合作社,才真正具备合作社的性质。
起初,信用合作社发展缓慢。1866年,雷发巽撰写的《储蓄金库扶助农民满足需要的方法》一书出版。这本书仅雷发巽在世时即被印刷五次,在欧洲各国产生巨大影响,推动了信用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在德国,1872年莱茵地区第一个农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 1876年,各地的信用合作联合社又联合起来,组成信用社的中央机构,称为德国农业中央储蓄金库,后来改称德国雷发巽银行。
二、雷发巽信用社的主要特征
(一)以互助原则为基础,而且最初带有某种程度的慈善性质和较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参加者大多数是农民,并且要经过较严格的审查;
(三)合作社规模和活动范围较小,便于社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四)股金额较低(起初不收股金),其目的仅在于取得入社资格,而不是为了筹集资金;
(五)合作社负债是无限责任制(后来改为有限责任制);
(六)盈余不作分配,全部留作公积金,社员对于公积金没有任何权利,合作社解散时将公积金转赠其他合作社,意在维持合作社事业代代相传;
(七)合作社以信贷与储蓄为主,兼营多种经济业务;
(八)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基层社有较大的支配权;
(九)不主张可能形成依赖性的政府援助。
三、雷发巽信用社的巨大影响
由于雷发巽信用社的诞生,德国被全世界公认为是信用社的发源地,是合作事业发展的前驱。
在德国,至1909年,就有雷发巽式的信用社13,000多个,社员达百万人。雷发巽信用社在德国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并且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效仿。最初,从德国扩展到奥地利、瑞士、荷兰、卢森堡等许多国家。到20世纪初叶,几乎传入亚洲所有国家。一时间,风行全世界,形成了全世界性的“雷发巽运动”。特别是在欧洲各国,多以雷发巽信用社为模范,甚至于许多国家农村信用社,都统称之为“雷发巽信用社”。
雷发巽式的信用社之所以风行全世界,其主要原因,是这种群众性的互助合作组织,符合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国农村经济,对于缓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城乡矛盾,工农矛盾有一定的作用。
合作原则和信用合作原则
所谓合作原则,是合作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体现合作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和形式。
信用合作原则是从合作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它体现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特征和属性。
一、“罗虚戴尔原则”
1843年冬,英国北方的罗虚戴尔地方,有一个法兰绒纺织厂,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罢工斗争失败后,生活十分穷困,28个工人在一起商量补救办法,决定组织消费合作社。从当日开始,每人每天积攒两个便士。一年后,共积攒了25镑。就在该镇租了一所旧房子,于1844年12月12日开始营业,主要业务是贩卖日用必需品。这个合作社被命名为“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该社的章程和会议纪要中,拟定了若干组织和经营方面的条款,作为合作社必须遵守的准则。因此,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被人们视为合作原则的孕育者。
1937年,国际合作联盟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章程和记录归纳为七个方面的内容:(1)门户开放(入社自由);(2)民主管理;(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4)股本利息应受限制;(5)对政治和宗教中立;(6)现金交易;(7)促进社员教育。另外还附加了4项。(1)只对社员交易;(2)社员入社自愿;(3)按时价或市价交易;(4)创立不可分的社有财产。
这就是后来人们常常提到的“罗虚戴尔原则”。
#p#副标题#e# 二、合作原则和信用合作原则
“罗虚戴尔原则”提出以后,世界合作运动又有新的发展。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合作运动蓬勃兴起,给世界合作运动带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各类合作社大量涌现,消费合作社在数量上已退居农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之后。原来仅适用于消费合作的“罗虚戴尔原则”有重新修订的必要。为此,国际合作联盟于1966年将罗虚戴尔原则的11项内容归纳为6项,改称为“合作原则”。即:
(一)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只要愿意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二)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社员所同意的方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对社员负有责任。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和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一人一票。合作社的联合社的管理,应在民主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式。
(三)股金加付股息,其利率要有严格限制。
(四)合作社如有盈余或剩余,若系得自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则为该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应避免以他人之所失为此人所得。可由社员由下列办法选择实施:(1)备充合作社发展业务之用;(2)备充举办公共事业之用;(3)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五)一切合作社对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应设法就经济的及民主的合作原理与方法施以教育。
(六)一切合作组织,为了促进其社员及社区的最佳效益,与其他合作社,不论是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国际性的,在可能范围内均应积极合作。
以上六项原则中,前三项最能表明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信用合作原则是从上述合作原则引申出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门户开放原则。凡居住在合作社业务区域内,并且愿维护合作社共同利益的人,均可自愿加入或退出。合作社不得变成专门向社员或非社员赚钱而由少数人操纵的团体。
(二)集股原则。每个社员都应对合作社提供一定限额的股金。每个社员也都要对合作社按照交纳的股金承担一定责任。
(三)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的章程认为人格比钱重要,从而确定每一社员在合作社内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
(四)股票等价让渡原则。合作社的股票价格常与票面相等。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合作社应出资收回股票。合作社的股票不上证券交易所,以免有人利用进行投机活动。
(五)盈余分配原则。合作社对社员的股金、借款和存款均实行低利,以此作为资金的使用费。合作社的盈利要用于增进社员福利。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定原则,例如,规定每个社员有向合作社存款的义务和借款的权利;不得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上的交易;规定合作社的贷款对象应以社员为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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