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机会主义行为问题是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发挥合作社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协同治理作用。在一个农民合作意愿程度为单边非完全信息结构的假设条件下,本文分析了正式制度作用下的农民合作行为激励问题,同时分析了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在激励农民行为时的协同治理关系。其协同关系表现在,正式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带动声誉制度激励效果的不断提升,同时声誉制度能够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可以有效激励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参与合作。由于正式制度的载体是合作社,声誉制度的载体是农村社区,因此,通过合作社与农村社区的互动关系建设可以更好地发挥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协同治理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行为;制度协同;声誉;激励
一、引言
到2012 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 实有68. 9 万户,仅2012 年就新诞生16. 7万户。但是,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并没有解决我国合作社中农民合作行为的激励问题。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影响合作社健康运行的重要障碍。亚当·斯密( 1776) 认为在各种经济交易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是阻碍交易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之一。Williamson( 1975) 认为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基于追求自我利益而采取的狡诈式策略行为,后来他( 1985) 继续补充认为机会主义是指“欺骗性地追求自利,如说谎、偷盗、欺骗等方式。Wathne 等( 2000) 将机会主义分为两类: 一类被称作”故意的机会主义“,它是指资讯的不完全以及对交易动机的隐瞒所导致的机会主义; 另一类被称作为”合法的机会主义“,是指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却不道德追求私利所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例如,Pellervo( 2000) 认为合作社的代理问题比其他组织更加广泛、更加突出; 王军( 2010) 认为合作社大股东、经营者经常侵害其他农民社员的利益; 林坚等( 2007) 认为成员异质性的合作社中机会主义问题非常突出。
实际上,与工业企业相比较,我国合作社中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具有一些特殊性,需要特别关注,这对于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来说非常重要。第一,与工业企业集中式生产活动不同的是,合作社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相对分散,基本上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活动缺乏相互监督的客观条件,因此农民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客观机会更多一些。第二,与工业产品相比较,农产品质量不容易鉴别,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由此造成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很难证实,同时容易逃避各种可能的谴责与惩罚。第三,与工业企业产品集中统一销售不同的是,合作社农民处理农产品的灵活性很大。当农产品过剩时,农民把销售压力抛向合作社,但是当农产品供不应求时,则农民可能偷偷地避开合作社高价出售,损害合作社的利益。第四,与工业企业员工相比较,我国农民的道德约束意识更加强烈,因此容易造成机会主义行为在制度约束上的缺位。
由于传统道德或农村宗教思想的影响,农民的行为很大程度上靠道德力量来维持,但是在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下,一些农民经常冲破道德底线,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现象。那么,如何防范合作社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Condon( 1987) 认为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关键;马彦丽等( 2008) 认为合作社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 崔宝玉等( 2008) 认为需要发挥社员退出权、投票和异议的治理作用; 王军( 2011) 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完善合作社框架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胡平波等( 2012) 认为需要加强当地农村合作文化建设。这些学者的观点对于研究合作社农民合作行为激励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是,他们却没有关注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激励农民合作行为中的协同治理关系。
制度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可以抑制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史漫飞等,2000)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长期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一致认同的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等,它们之间存在协同治理关系。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可以把合作社看成是农民通过执行一系列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
根 据《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农民需要通过制定正式制度成立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制度通过规章合作社规范、条款和运行程序,从而较为详细地规定农民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监督合作社的运行过程和处罚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确定合作收入分配方式等。对于合作意愿强的农民,合作社正式制度可以激励他们参与合作,不会存在明显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这是因为,合作意愿强的农民很少依靠机会主义行为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他们通过侵害他人获取的期望利益很小。如果存在规范的合作社正式制度,那么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以至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期望收益不能相抵这些代价。因此,对于合作意愿强的农民来说,合作社制度是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正式制度提供了合作社经营的体制框架,同时也是合作社非正式制度运行的基础。
非正式制度建立在只有交易方事后才能观察到的结果,或由于描述成本非常高而无法在事前加以描述的结果上,只能依靠重复交易下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来保证交易方的合作行为,必须是自我执行的( 吴德胜等,2010) 。对于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来说,出于制度成本节约问题,合作社不会过多地依靠法律或正式制度手段来处理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而更多地依靠重复交易前提下的规范、习俗、声誉来执行。声誉制度可以通过重复交易的方式来引导规范、习俗来激励这些农民的合作行为,对合作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这是因为,只要农民合作关系是长期的,明目张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使得他们面临得不偿失的局面,因此需要考虑长期合作收益与短期不义收益的权衡,把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在对方能够容忍的条件下,从而继续合作。因此,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农民,他不能不顾及合作社的正式制度与自己的声誉。即使是合作意愿很弱的农民,为了获取长期合作的更大收益,也可能会遵守合作社的正式制度,并力图建立一种诚实守信的声誉。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合作社的正式制度是合作社农民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可以为声誉制度执行提供基础,并且,通过正式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带动声誉制度激励效果的不断提升; 如果正式制度对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不能有效激励时,声誉制度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起到激励作用。显然这种激励效应与农民的合作意愿程度有关。首先,合作社正式制度使得合作意愿强的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期望收益很小,以至于变得无利可图,因此正式制度的激励是有效的。其次,如果正式制度不能完全阻止合作意愿弱的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时,出于长期合作利益获取的需要,合作意愿弱的农民也可能会建立一种好声誉给其他农民看,以保持合作社的健康运行。
二、合作社正式制度、声誉制度及协同治理关系
抑制合作社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合作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重要功能。一般来说,如果合作社制度非常合理,可以明显降低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反之则可能助长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
(一)合作社正式制度安排与作用
合作社正式制度带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但是却与其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员制度。它包括三项内容:社员资格、社员权利与义务、社员进退机制。社员制度决定了合作社是一种结社,与企业制度存在显著差异。社员制度决定了合作社是农民自我经营的合作组织。第二,产权制度。包括法人产权与社员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了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同时也是惠顾者的组织。第三,治理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由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部分组成,它决定了合作社的运行方式。
与工业企业相比较,在合作社的治理中,正式制度特别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规范农民合作行为,提高农民机会主义行为可证实的概率。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制定正式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使得他们行为及后果具有可证实性。合作社正式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达到规范农民行为协调一致的目的。第二,明确农民的责任与权力,并形成最终的利益分配方式。这是由于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工业企业的员工是受雇于企业,工资收入就等于他们的人力资本价值,但是具有社员资格的农民是合作社的惠顾者、投资者与经营者,这就决定了他们既要购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者将产品出售给合作社,也要获取投资收益与工资收益,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复杂,因此合作社制度明确社员的责权利关系、理顺分配制度非常重要。一方面,正式制度通过明确规定农民所享有权力,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方面,正式制度通过明确规定农民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为自己的确定性的行为结果承担后果,特别是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声誉制度与作用
如果工业企业制度不能够激励约束员工,那么这些员工将离开企业,不再与企业有关系。但是,合作社制度不能激励约束农民参与合作,这些农民离开合作社以后,还会与合作社农民有频繁的交往关系。因此声誉制度在合作社农民关系治理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合作社的声誉制度是根植于农村社会文化土壤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形式,是合作社形成与治理的重要机制。声誉制度通过重复交易方式提供关于社会成员信任度与意愿度的信息来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增强社会成员间互动的有效性。成员可以通过“声誉”来积累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度、降低交易成本,在正式制度缺失或不利的条件下,合作各方对其声誉也就愈加关心,声誉的作用也就愈加显著(Kreps等,1982)。我国农村社会是一个典型乡土性社会,是一种“熟人关系”社会网络,农民主要通过长期重复交往方式形成“熟人关系”网络,并通过声誉制度累积农民的社会资本。从某种意义上讲,由声誉制度积累的社会资本是合作社发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对于正式制度,声誉制度激励具有自发性、积累性、非强制性等特征。农民之间一旦存在长期的交往的机会与必要性时,声誉制度将不断地自发积累农民个体的信誉并缓慢变迁,对合作社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产生长期持续性的影响。声誉制度主要靠行为主体依据长期利益需要而产生合作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一般说来,声誉制度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抑制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积累农民个体的声誉信息。声誉制度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长期交往而存在的机制,它与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相互联系,因此农民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往往会主动抑制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积累好的声誉信息,以期待更加持久的合作关系,获得长期合作利益。第二,促使农民之间合作信任加强,稳定农民合作关系,促使合作社长期稳定运行。在农民重复交往过程中不断积累个体信誉,强化了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认同感,起到了凝聚合作社农民力量的作用,这不仅激励着人们重复去做出有利于合作的行为选择,也给予人们选择合作行为以巨大的精神动力,从而使得农民之间产生稳定合作的预期,产生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协同治理关系
由于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合作社不可能完全依赖于正式制度或者非正式制度的单边治理,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社需要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同治理模式”。因此,合作社正式制度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同时,声誉也可以从非正式制度角度起到抑制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治理功能,同时又互相支撑,互为补充。第一,声誉制度可以弥补合作社正式制度的不足,促使合作意愿弱的农民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合作社正式制度产生于《合作社法》的法制认定,代表着农民合作行为的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但是,正式制度证实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非常高,对于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抑制非常困难。不过,声誉制度通过重复交易促使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接受这种约束。对于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来说,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一定会造成合作对方利益的损失,对方虽然不能证实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却可以根据自己利益损失的情况选择是否有必要继续合作。
因此,如果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希望获得长期合作收益,必然收敛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树立合作声誉,从而促使他们有信心参与长期合作,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从而有利于合作社的稳定运行。第二,在一个良好的农村社区环境下,完善正式制度可以提升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促使更多合作意愿弱的农民建立合作信心,促使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合作社正式制度通过规范农民的合作行为,提高农民机会主义行为可证实的概率,可以抑制合作意愿弱的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迫使他们重视声誉积累,促使农民之间的合作更加频繁,强化声誉制度的关系治理功能,可以在更加短的时间内促使农民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促使合作社协同效应产生。
三、正式制度作用下农民合作行为激励与局限
(一)农民效用函数构建与最优行为选择
合作社作为一个正式制度的有机体系,可以给
农民带来更高的效用。但是,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在不知情的条件下导致其他农民的利益受损,破坏合作社正式制度运行的有效性,从而损害合作社的效用。
假定合作社内部只有两位农民,他们是合作社的两个参与人。其中,农民1的不合作意愿类型用字母α∈[0,1]描述,表示农民1的不合作意愿程度,其含义是:当农民1有机会侵占农民2的利益时,农民1实施侵占行为的概率为α,α=0代表农民1具有完全合作意愿,即任何时候不侵占农民2的利益;α=1代表农民1为完全没有合作意愿,即只要有机会就会侵占农民2的利益。正常情况下,农民1的不合作意愿处于两种极端状态之间的状态。假设农民2具有完全合作意愿,因此他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侵害农民1利益,并在正常条件下将一直选择与农民1合作,这些对于农民1而言是属于公共信息或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但是农民2却不知道农民1的合作意愿程度。因此,农民合作意愿程度为一个单边非完全信息结构。
假设在合作社正式制度条件下,农民1对农民2利益的实际侵占行为可证实的概率为b,其中b值的大小反映了正式制度效率的高低,如果b值越来越大,则反映正式制度效率越来越高,反之则越来越低。同时假定合作社正式制度规定,如果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只要被证实的话,那么该农民就需要完全承担损失后果。
(二)正式制度不能激励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参与合作
四、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协同治理下的农民合作行为激励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在合作社农民合作行为的激励过程中正式
制度与声誉制度存在协同治理关系。(1)声誉制度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激励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参与合作。由于重复博弈过程的存在,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由一次性正式制度激励转变成了长期声誉博弈过程。因此,对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他们不再是考虑正式制度的一次性激励的博弈问题,而是考虑长期合作收益与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利益的比较。这样,当长期合作利益大于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利益时,他们也要考虑自己声誉的长期积累,并一直参与合作。(2)正式制度效率提升可以带动声誉制度激励有效性的提升。正式制度通过对合作社农民机会主义行为证实概率的提高,以及对他们机会主义行为责任承担的规定,从而关系到农民在每一次的合作博弈过程中的更大利益问题,因此,有更多的农民更加关心自身声誉的积累。这样,不仅合作意愿弱的农民关注自己声誉的积累,甚至一些合作意愿更弱的农民也会关心自己长期声誉的积累,以期获得更大的长期合作利益,从而有更多地农民意愿“服从”长期合作的声誉博弈过程,扩大了声誉制度激励有效性的范围,提升了激励效率。
2.合作社农民收入绩效的提高可以同时提升
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根据图1所示,当合作社农民收入绩效π0为0时,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为0。但是,当收入绩效从0开始逐渐增大时,在激励的边际效率作用下,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逐渐在提升,当收入绩效较大时,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就达到了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其中,声誉制度的边际激励效率快于正式制度的边际激励效率,因此,除了0以外,声誉制度的有效激励边界曲线高于正式制度的有效激励边界曲线。
3.本地农民合作意愿的分布状态将同时影响
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农民合作意愿分布状态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社区愿意参与合作社的人群密度,从而也影响到合作社正式制度有效激励的人群范围。如果本地农民合作意愿强的分布密度越大,则合作社正式制度有效激励的人群范围越大,既有效激励概率也越大;反之则合作社正式制度有效激励的人群范围越小,同时有效激励概率越小。同时,农民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如果本地农民合作意愿强的分布密度越大,则农民合作声誉的先验概率越大,因此也有利于农民声誉的积累,提高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反之,则农民合作声誉的先验概率越小,因此也不利于农民声誉的积累,从而降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率。
(二)政策建议
1.加强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协同治理关系建设,优化合作社中农民合作关系(1)建设声誉制度运行的良好环境,促使农民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与社区网络是维持声誉制度的运行、发挥声誉机制激励的环境基础。一是政府需要维持一个连续稳定的外部经济环境,保持一个连贯性政策体系,这是促使农民形成长期合作预期、自觉树立声誉的经济环境与政策基础。二是农村社区需要维护社区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以及良好的社区信任关系,这是农民关心自己声誉的网络环境基础。在这样的环境与网络条件下,对于合作意愿较弱的农民来说,他们也会关注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关注自己的长期合作利益,从而树立自己的好声誉,保持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2)加强合作社正式制度建设,促使合作社健康经营与运行。正式制度建设是合作社健康运行的基础。首先,合作社需要从正式制度上规范农民的合作行为,提高农民机会主义行为可证实的概率,使得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尽可能得到“揭露”,在提高正式制度激励效率的同时可以提升他们对自己声誉的关注,提高声誉制度的激励效应。其次,合作社需要从正式制度上规范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后果承担问题,即农民必须为自己不正当行为承担后果,这是正式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声誉制度在合作社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再次,合作社需要从正式制度上规范农民的利益分配问题,合理的利益分配可以使得社员绩效合理化,从而有利于合作社的健康运行与发展。(3)探索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关系建设,强化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协同治理作用。
由于正式制度的运行载体是合作社,而声誉制度的运行载体是农村社区,因此需要通过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关系建设来处理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协同治理作用。农村社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母体和摇篮,它们之间存在太多的交错与融合关系。在社区农民信任基础上成立合作社,可以促使合作社正式制度在农民心理形成认同感,通过社区声誉制度的渗透,有利于合作社正式制度长期高效运行;同时,合作社参与农村社区相关事务管理协调,可以树立合作社在社区农民心中的权威感,有利于声誉制度对合作社农民激励效果的提高。因此,加强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关系建设,是强化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协同治理作用的重要途径。首先,合作社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需要定位好自身的社区责任意识。
合作社不仅需要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也要在一定范围内为农村社区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这是社区农民信任合作社的心理基础。其次,合作社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需要得到精英农民的理解与支持。精英农民既是社区各种事业建设的引领者,也是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本保障,因此他们是合作社与社区互动关系的重要纽带。再次,合作社与社区之间需要形成良好的信息与知识流通渠道。合作社信息与知识流向社区,可以带动社区农业发展,提升合作社的社区地位与影响力;社区信息与知识及时流向合作社,可为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提供新机会。通过探索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关系建设,可以把合作社正式制度与社区声誉制度互动起来,强化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协同治理作用,促使合作社农民合作关系不断优化。
2.提高合作社农民收入绩效,促使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激励效率的协同提升提高合作社农民的收入绩效,既是合作社形成与发展的一个根本目的,同时也是进一步提高合作社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果的一种途径。对政府来说,帮助合作社成长并度过脆弱期,使得合作社满足农民的基本收入绩效,是保证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激励基本有效性的基础。否则,合作社一开始就依靠自身发展来提高农民收入绩效的过程是非常慢的。在这个前提下,合作社就能够走向正常发展路径。但是,要从根本上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绩效、改善农民收入绩效,其中的一个必要途径是不断地培养合作社农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作为合作社的带头人,需要率先垂范,为合作社的经营发展奉献自己热情与能力,同时也需要关心合作社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合作社带头人需要知人善用,注重在不断提高合作社经营能力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农民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样,可以在培养合作关系过程中不断提高合作社员绩效,从而不断发挥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功能,激励更多农民积极参与合作。
3.重视本地农民合作观念教育,为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协同治理提供深厚的社会土壤加强本地农民合作文化建设,提高农民整体的合作意愿,激励更多农民参与合作。如果加强本地农民合作观念教育,则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合作意愿,从而有更多农民愿意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且可以同时提高正式制度与声誉制度的激励效应。
一方面,政府需要通过专项教育活动来加强农民合作文化的培养,尤其要对当地精英农民进行合作观念的教育,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影响效果;另一方面,农村社区需要加强农民合作文化的宣传与教育,让农村居民认识到合作的价值与意义。通过一些民俗活动带动社区农民参与集体活动,促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合作观念。当农民树立了良好的合作观念、认识到合作的意义与价值以后,可以激励更多农民有兴趣参与合作社,这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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