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团队论著
徐旭初:科学把握合作社的质性规定与制度安排
作者:徐旭初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年第10期     日期:2013-12-09  浏览:277

  编者按:从事合作社相关工作的同仁最知道,中国合作社发展现实中有太多的困惑和疑问需要我们讨论和解答,问题总是越辩越清,真理总是在讨论中获得。值此改版之际,我们特别推出“合作论坛”栏目,并特邀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徐旭初教授作为本刊特约评论员发表首期评论,希望为广大关心关注实践合作社的人们提供一个辩与论的舞台。

 

  前些日,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发起主办了首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高校院所的数十名中青年学者本着“探讨真问题、讲求好方法”的旨趣,对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以及相关研究方法进行了热烈且有效的学术讨论。【详见工作坊综述

  在此次工作坊的诸项探讨中,有一个核心问题或隐或现,发人深省:如何认识中国农民合作社的质性规定与制度安排?

  近年来,有关合作社的质性规定的讨论一直纷杂不断,这既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数量增长迅速,也因为当下合作社类型繁多,形形色色,更因为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不合意现象众多,引人侧目。无疑,质的规定性——究竟是什么使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一般说来,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服务成员、民主控制,这是不可动摇的,动摇了就失去了这种制度形式的独特性以及对其扶持的正当性基础,必须认真对待。但同时也要看到,合作社的质性程度因时、因地、因社而异,更要科学把握。

  譬如,当前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迅速,已成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助推器”,同时其成员中相当部分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了,只是以土地入股分红,这样一种有悖于“使用者组织”性质的合作组织还是合作社吗?如果是,在什么意义上是?显然,这种基于我国特殊的农地制度和劳动力转移进程的组织制度现象,需要通透解释,但也不必急于简单定性。

  再如,近些年来,不少合作社呈现出由涉农工商资本或少数农村精英控制、多数普通成员依附的产权结构,对此,有些人强调其在成员异质性情况下存在合理性,有些人直指其背离了合作社的初衷,有些人认为合作社对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使其陷入理想与现实的两难。然而,也许应该进一步思考的是,究竟这种局面在多大程度上是必然的或是可避免的?如果这种非对称制度安排“漂移”于合作社质性规定,那么是接受还是改变现实中的合作实践,抑或是力图将这种非对称性控制在某个程度内?

  还有,当前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途径积极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然而,这种政府财政扶持基本上是针对优秀合作社的,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是筛选的,而非普惠的;因而也难免是被“钓鱼”的或被“寻租”的。对此,看似是财政扶持的分配效应问题,而其背后实际上是财政扶持的瞄准机制问题,即究竟应该如何进行财政扶持?应该扶持什么样的合作社?如何使财政扶持资金真正为广大普通成员服务,而不是只为少数核心成员所得?

  不难看出,科学把握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及具体表现形式是至关重要的。在当前中国情境中,我们必须坚持合作社的本质质规定性,但更重要的或许是,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鼓励创新,支持试验;要认识到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特殊性和阶段性,不要急于对具有中国特色或尚在演进的合作社创新实践进行简单的定性;要深入研究合作社在中国情境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探求合作社创新实践的合意性与合宜性的基本平衡。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