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合作经济日益成为农业经济及其管理领域的核心研究内容,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学者投入到该领域的研究中,并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中青年学者是我国合作经济研究的未来希望,是我国合作经济事业的新生力量。然而,我国合作经济领域的研究成果虽然颇丰,但层次较低,方法较弱。基于此,2013年9月14-15日,由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倡议发起,和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联合主办,并由西南政法大学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承办的首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重庆顺利召开。此首届工作坊旨在通过召集致力于合作经济研究的中青年学者,共同探讨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热点、合作经济的研究方法等议题,以期有力推动我国的合作经济研究。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开大学、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等20余所大学、科研院所、杂志社的60余位从事合作经济研究的中青年学者们参加了此次会议。
工作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形势及研究现状报告,由农业部经管总站赵铁桥副站长、《中国农村经济》编辑部主任陈劲松和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旭初教授进行主旨发言;第二部分是专题研讨,围绕若干重要的合作社理论和现实问题,由中青年学者宣介各自的研究成果;第三部分是方法学习,邀请学有专攻的优秀中青年学者分享合作经济研究的规范研究方法。
一、面对新情势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波澜壮阔的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农民合作社应运而生、蓬勃兴起,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及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新时期。据农业部经管总站赵铁桥副站长介绍,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国依法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达82.8万家,实有入社成员超过6540万人(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2%。在全国共有24个省份合作社数量过万,其中,山东以8.2万家高居榜首,此外还有江苏、山西、河南、河北等省数量超过5万家。赵铁桥指出,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村地区的第四大市场主体,而且可以预见,到“十二五”末,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将上升到第三位。他总结认为,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合作社增长稳定、势头良好,基本实现了产业全覆盖,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示范性合作社;合作社将确定无疑地以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规模经营主体为自身的发展方向与目标;未来,合作社的市场营销能力将不断增强、农超对接将逐步推开、加工业务不断内部化、合作与联合将逐步增多。
我国合作社蓬勃的发展现状必然极大促进合作社学术研究的繁荣。《中国农村经济》编辑部主任陈劲松基于该刊近年发文统计指出,以合作社为主要议题的农村组织制度研究是农村经济的十大研究热点之一,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合作社的发展必要性、立法讨论、模式创新、发展中的问题、国际经验借鉴等,可谓成果丰硕。在理论基础方面,陈劲松指出,当前的合作社研究多以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行为经济学为基础理论,而合作经济学理论则越来越少见。他强调,合作经济不是纯粹的经济学,要加强理论研究的多学科交叉,尤其是社会学的借鉴和引入。在研究方法方面,他建议合作社研究一要跟上经济学“范式革命”的趋势,二要突出自身特色(总体上还是制度分析),三要回归合作经济本身(重构合作经济理论)。
那么,中国合作经济研究当前究竟要研究什么?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旭初教授总结指出,首先,要突出合作社研究的本体性问题、本土性问题和时代性问题;其次,组织与环境的关系是组织制度研究的基本命题,而合作社从根本上而言就是一种组织,因此要特别注意研究合作社如何应对市场、制度、文化等环境因素变化的;再次,当下及未来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包括:①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及识别;②合作社发展路径;③合作社的制度结构(包括财产关系、治理结构、分配机制等);④合作社与市场结构及其他主体的关系;⑤合作社与农村社会政治结构及其他主体的关系;⑥合作社的成长机制;⑦合作社的运营机制与绩效及其优化;⑧合作社与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及“三农”的关系;⑨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构建。他还强调指出,合作社研究的未来,关键在于研究者们如何深入合作社看合作社,如何跳出合作社看合作社;如何将合作社真正置于演化进程中研究,如何将合作社真正置于时代背景中研究;如何提炼出具有普遍阐释价值的合作社理论体系来,如何落实到合作社的具体运营中去。
二、研究真问题
专题研讨阶段的内容大致可归并为农民合作社的质性规定、环境嵌入、成长机制、一体化实践等四个版块。
(一)关于农民合作社质性规定的专题讨论
徐旭初(2012)[1]认为,近些年来,时隐时现地贯穿诸多合作社研究的核心问题便是合作社的质性规定问题,即究竟什么是使合作社有别于其它组织形式的规定性?确实,开展科学研究的第一步或首要条件必定是对研究对象的本质进行充分认知。本次工作坊的专题研讨便始于此议题。
作为开篇,西南政法大学黄胜忠的《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边界与本质分析》一文基于对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及所有权比边界和经营边界的分析,指出农民合作社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包括作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产前的农资供应商、产中的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产后的农产品经销商,以及关联的农业企业、农业投资者、社区、政府等)相互关系的联结,合作社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执行各种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由此规范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效配置,进而为其利益相关者服务和创造价值。并认为当下所谓的“真假合作社”争辩以及合作社“泛化”和“异化”的探讨,实际上涉及的是对农民合作社分类的辨识和研判。
在我国当前农民合作社迅猛发展以及各类合作社涌现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所谓的“内卷化”或“过密化”的现象,河北经贸大学马彦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中的泛化和实践中的异化》一文针对性地指出,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合作社理论研究中的“泛化”和实践中的“异化”。该文认为,所谓“泛化”是指在理论研究中,合作社的外延被不恰当地扩张,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均被视为(或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谓“异化”是指在实践中,合作社往往由发起企业或大股东控制,普通社员的利益不能得到改善,偏离了合作社的本质。并强调指出,能否遵守自愿入社、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这四条经典原则是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合作社的标准,按照这一判定标准,相当部分被当作合作社对待的“合作组织”均非合作社。
与此相呼应的是,福建农林大学邓衡山的《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现实检视》一文认为,合作社的最本质性的规定应该也必须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这一规定既是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同时也划定了合作社的边界。该文通过对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进行现实检视后指出,现实中我国绝大部分的合作社都不具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不存在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农户间存在着明显的异质性,异质性使得具有本质规定的合作社难以自发生成;二是国家目前的政策干预不能有效地促使具有本质规定的合作社的产生。
成员是一个组织的基础,成员边界的确定决定了成员在组织内部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成员的边界也就意味着组织的边界。中国农业大学李琳琳的《不稳定的边界:合作社成员边界游移现象的研究》一文指出,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被扭曲的成员边界关系,成员身份模糊、成员分层等使得成员边界逐渐偏离了“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规定。该文强调,在我国出现的这种合作社成员边界游移的现象,不仅仅是合作社自身功能性的策略选择,而且折射出合作社利益相关群体对其性质、功能和价值的不同理解,如何去看待“成员问题”实质是重新回归到“合作社是什么”、“我国的合作社是什么”等对合作社质的规定等问题上。
(二)关于农民合作社环境嵌入的专题讨论
徐旭初(2008)[2]曾着重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有两大基本背景,一是处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的复合进程中,二是处于结构嵌入(主体异质性)、村社嵌入(村社传统)、市场嵌入(供应链时代)、制度嵌入(社会政治结构)等多重嵌入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看似蓬勃,实际上面临着相当复杂的环境约束。
中国人民大学仝志辉认为在探讨我国当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时不妨先追本溯源,在其《党的领导与农民合作事业的开辟》一文中,通过重新审视20世纪50年代初有关山西省试办合作社的党内争论,他指出,这一争论预告了当时的合作化运动将要取得的伟大成就,也包含了与其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历史失误的开端。该文强调,农民合作事业需要党中央的领导,但对于这种需要的性质和发展前途需要科学定位,这需要党中央在其性质定性和发展前途上给出明确的说法。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农民合作的有利时机,提出农民合作事业的正确方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赵晓峰则通过调查发现,一方面国家各种扶持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合作社缺乏足够强的内部整合能力和资源消化能力,合作社承接国家惠农项目会带来诸多意外后果。为此,其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嵌入式发展及其超越》一文中,在借鉴嵌入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具有综合性色彩的“行政—结构”的分析框架。基于此框架,该文指出,合作社嵌入行政体系谋求发展机会,既需要以理事长为首的管理层具有丰富的政治社会资源、发达的社会资本网络,又需要他们对内部社员具有较强的整合能力,增强自身对外来资源的消化能力,否则,一旦地方政府人格化运作财政项目将会出现扶假不扶真、扶强不扶弱或是合作社被项目所累的问题。
而涉及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西南政法大学胡耘通在其《税收优惠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正当性考量与制度因应》一文中指出,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凸显了对农民合作社的照顾功能,而激励功能的发挥则较为欠缺,这对农民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对农业产业化、农民富裕化的支持存在较大缺失。该文强调,就关涉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体系来看,涉及10多个税种,散见于30多个文件中,但整体的系统性较差,甚至某些文件存在明显抵牾问题,导致农民合作社在税收方面处于模糊、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增加了涉税操作的复杂性。因此,及时清理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并进行统一规范成为必然选择。
(三)关于农民合作社成长机制的专题讨论
当前关于合作社产生成因的研究大多是从制度创新、产业理论等角度论述合作社出现的必然性和作用,但是对于合作社起源过程的研究极为少见,为此,浙江大学梁巧的《我国农民合作社设立机制:基于产业组织生态学理论的探讨》分别从组织生态化过程中的生态位形成、竞争过程、种群密度、组织者、合法性角度对合作社的生态化过程和制度化过程进行分析,认为环境中生态位的形成,是合作社设立的前提。具体而言,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的改进、消费者需求偏好的变化、供应链主体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等,使小农户很难建立自身的竞争优势,这些环境因素促进了合作社生态位的形成,进而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并强调,除了来自于环境中的推动力,合作社的设立过程是多方面竞争的结果,包括与种群内其他合作社的竞争和与社区内其他类型组织的竞争,而我国大部分合作社仍处于设立时期和发展早期,形成有益的竞争环境才能引导合作社的有效设立和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合作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互助性经济联合的传统合作社式微,而一种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则逐渐兴起。西南大学刘自敏的《股份合作社收益分配研究:基于双边专用性投资的视角》一文基于不完全契约及合作博弈的分析框架,从理论及实践案例的双重角度分析了具有双边专用性投资特性的股份合作社收益权分配问题。该文提出了可维持合作社合作行为的各方的收益权配置范围,在此基础上,在侧重效率与公平的不同标准下,分别提出了基于修正Shapley与核仁法的收益分配方案,并认为以此才能实现保证农户及外部涉农投资者各方的股份投入及专用性投资积极性、维持股份合作社的合作行为、保障农民的利益等三重目标。
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路径选择问题上,吉林大学李恩的《异质性视角下两种类型合作社动力系统构造》一文指出,成员可利用资源要素的配置情况决定了合作社的发展类型,按成立的动力来源划分内生型合作社和外生型合作社。该文强调,鉴于我国合作社区域发展不平衡性的客观现实,必须协调好两类型合作社的发展路径,理顺好成员的利益关系,既要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又不打消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内生型合作社应以经典合作社原则为指导,走实体性合作社之路,而外生型合作社则可借鉴“新一代合作社”进行本土化适应。
(四)关于农民合作社一体化实践的专题讨论①
自从199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家庭承包制下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问题,农业产业化概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尤其是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发了社论《论农业产业化》[3]之后,农业产业化思路及其实践开始推及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此后,大量学者沿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思路开展了大量的研究。随着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势之必然的,由合作社自己成立实体来组织销售甚至加工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成为一大趋势。目前对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很多学者都从理论上肯定了合作社的一体化经营,冯开文(2003)[4]甚至认为,没有合作社加入的农业产业化,只能是低级的、明显不公平的和低效率的。徐旭初(2008)[2]曾指出,不同于欧美国家先合作社(横向一体化)后产业化(纵向一体化)的农业发展路径,我国则是在推行农业家庭承包制十多年后,先产业化(纵向一体化),后合作化(横向一体化)。不难理解,由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起步方式和发展路径不尽相同,必然会造成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目标、方式和走向的独特性。
四川省社科院廖祖君的《中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路径与逻辑》一文认为,从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轨迹可以发现,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载体、农户为单元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混合一体化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混合一体化经营是对“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创新和改进,是农业经营方式由单一的纵向或横向一体化向纵横兼有的混合一体化的重要转变。该文指出,对农业产业链进行混合一体化整合,是我国特殊的资源禀赋、产权框架和农业支持政策下现代农业发展的显著趋势和必然选择,它与欧美国家当前建立在要素契约基础上的完全垂直一体化的农工商综合体模式(Agribusiness)有着本质区别,它与广大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社员建成了紧密型的利益同盟,因而呈现出显著的横向一体化特征。
既然合作社参与甚至主导农业产业化是必然的,那么究竟以何种形式来实现呢?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吴萍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实践研究》一文指出,从实践中看,我国农机合作社基本上涉及到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从产前的农资采购,再到耕、种、收,基本上实现了“作业一条龙”服务,其次,农机合作社还可以依靠其自身的优势,实现对农产品进行产后加工,因此,依靠农机合作社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该文还通过logit模型实证分析得出合作社成员规模、获得作业信息的能力、经营土地的规模等是影响农机合作社实施一体化的重要因素。
此外,农民合作社在参与农业产业化、融入供应链的过程中,其自身若能通过全方位整合经济与文化等资源,以提供优质产品为载体,以强化差异和特色为重点,制订相应的产品品牌建设规划并逐步实施,确立社会对自身产品品牌的认知和肯定,将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云南大学娄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品牌建设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便是利用对全国部分省、市供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卷调查数据,运用二元回归模型对合作社进行产品品牌建设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内部管理者品牌意识强、人均纯盈余多、固定资产规模大、盈余按股分配比例高;外部市场竞争激烈、政府品牌建设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强对合作社的产品品牌建设均有正向影响。因此注重指出,合作社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构建高效的内部制度,特别是分配制度,不断提高合作社自身实力,才能为产品品牌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讲求好方法
可以认为,具备系统性的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合作经济学,如何甄选以至最终确立适合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自然尤为重要。从整体上看,学术研究可分为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两个部分,而实证研究又可细分为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或称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针对中青年学者在开展合作社的实证研究方面还存在热心有余而规范不足的问题,本届工作坊专门邀约在研究方法方面学有所长的学者分享其研究心得。
关于定性研究方法,南开大学邓宏图教授以其近作《农地产权的性质:经济史与比较制度分析视角》为例推介了基于案例开展定性研究的比较制度分析法。邓宏图开宗明义地指出,理论研究的目的是找到逻辑自洽的解释框架,换言之,我们要寻求的是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理论解释。当解释为什么农民合作社会呈现不同的结构形态及其变种时,其决定要素不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对需求结构、地权和资本三要素进行通盘考虑。因此,他基于山东省寿光市的各类合作社案例比较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制度分析法解读了所谓中国式合作社的“制度变异”。
而关于定量研究方法,首先,中科院贾相平博士以自己近年在国际刊物上发表的两篇实证性论文为例指出了开展合作社定量研究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主要为内生性问题(包括合作社的发起、成员特征、政策等)和变量遗漏问题(包括诸如专业供应商和中下游企业等其他产业链主体、社会资本、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其次,西南财经大学余建宇博士通过回顾经典文献也指出,不论是针对合作社的性质并以合作社作为样本进行的回归分析,还是对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并以行业的所有参与者为样本进行的对比分析,在中国当前语境下,由于样本数量受局限以及可观测变量较少的缘故,要在国内开展合理合意的合作社定量研究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浙江大学张益丰博士后还就当前通用的回归分析方法如何确保其稳健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当回归的估计量遇到异常观测值时,最简单也最常用的方法是直接将这些异类案例(观测样本)去掉,或者当这些异常的观测案例过多时,可以通过向模型添加因素来解决,而如果既没有理由移除数据,也没有理由改变模型设置的话,这时就必须使用稳健回归。
四、小结
此次工作坊持续了两天,针对如何建立方法共享的学术共同体,增强专业性的学术训练,进一步做好合作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进行了有意义地探索。按照本次工作坊的宗旨,重点并不是具体理论观点的论争,而是通过相关学术议题、实践问题及研究方法的学习和交流,达成对研究规范的共识。会议期间,与会的中青年学者们参与了全程的学习和研讨,正式及非正式的讨论和争鸣也一直在持续,他们还期待明年的工作坊顺利举办。
注释:
①农业一体化包括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在我国农业一体化常被称作为农业产业化,而且农业产业化更偏重于纵向联合。
参考文献:
[1] 徐旭初.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辨析:一个基于国内文献的讨论[J]. 中国农村观察,2012(5):2-12.
[2] 徐旭初. 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J]. 农村经营管理,2008(11):13-16.
[3] 艾丰. 论农业产业化[N]. 人民日报,1995-12-11(1).
[4] 冯开文. 村民自治、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的协调演进——来自山东烟台的调查报告[J]. 中国农村经济,2003(2):45-50.
注:本文将刊发于《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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