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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村社情境中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作者:徐旭初     来源:《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日期:2013-12-16  浏览:281

  摘要:在村社情境中,农民合作社不仅承载着乡土权威和社区记忆,而且还新生出一种现代性指向的组织秉性无论是村社强干预或弱干预,农民合作社发展与村社规制都呈现复杂的交织状态 更深远的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给现有乡村治理秩序既加入了新的博弈主体,又提供了新的重构启示。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乡土社会;村社嵌入;乡村治理

  在中国或明或隐的乡土社会背景中,农民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根植生发于农村社区基层,天然地带有乡土或村社的印记,并在与村社组织制度与文化的共存互动中呈现着不同的均衡态 因而,农民合作社从来就难以在脱离村社情境中的情况下单以经济功能正式制度等来加以完满阐释那么,在村社情境中,除却其经济性功能( 特性) , 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基础何在? 组织秉性何在? 又如何在村社干预下实现发展的? 本文试图在经济社会学视野中加以简要的理论透视。

  一、村社情境中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Dannial Little曾构建一个传统农村社区的模型村( model village) 在这个村社的理想化描述中,农村社区大致具有以下特征: (1) 相对稳定的社会,其制度社会关系生态环境与技术环境只是逐渐地变化; (2) 与外界干扰和外部资源相对分离,这种分离既是政治上的又是经济上的; (3) 村社规模相对较小,居民间信息比较充分,社会关系是直接的; (4) 村社既体现了许多共同价值观( 家庭观道德观宗教观及政治观) , 又体现了符合这些价值观的组织( 血缘组织宗教群体等) ; (5) 村社内的社会关系是多元的,因为村民同时拥有着多种关系: 亲缘关系宗教惯例经济上的互惠关系及依赖关系公认的政治传统成功的集体行动史以及长期以来邻里之间的知根知底。

  国内外许多研究表明,农村( 或农民) 的集体行动是依赖于传统村社的主要特征来支撑的: 稳定孤立信息丰富公认的价值观以及多重性 不难发现,这个模型村也在一定程度上映现了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集体行动 由处于乡村社会语境中的理性小农参加 的某些形式的社会基础费。

  孝通先生就曾以乡土中国来标识中国农村的性质: 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问题在于,在经历了年以后史无前例的规划的社会变迁,以及近年来乡村工业化之后,我国乡土社会的特质还剩下多少? 其实,判断当今中国农村社会是否还是乡土社会,或在多大程度上还具有乡土社会的特质,归根到底要看传统的生产方式是否改变,和从事传统生产方式的人口结构是否改变 应该说,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社会的特质一直处在蜕变中,而且今天仍在蜕变中 然而,与其说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认定它已不是乡土社会,毋宁说它仍具有相当的乡土性 此外,以中国农村之广阔,在部分农村社会传统与现代之间呈断裂状,历史记忆不再鲜活的同时,必当有相当部分农村社会至今仍然相对封闭,继续被笼罩在传统的乡土文化中。

  由于正式制度的有限和文化的封闭性,农村的经济组织是在村社文化与制度安排的滋养下成长起来的,具有浓重的草根性 换言之,农民合作社无论是专业性的抑或是社区性的 的发生和发展从一开始就嵌入在农村社会的制度文化与习俗中的。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高合约信誉和易于合作的产业组织有助于降低经济运作的成本增大交易剩余,而且容易放大组织或一体化的联合行动; 反之,交易合约关系维系的链条会很脆弱,维持和运作的成本会很高,合作和一体化的行动也难以成就从这一意义上讲,交易双方基于长期关系建立起来的合约信誉是一份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 因此,基于关系的合约完善与信誉重建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式的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重要内容。

  在农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里,基本的规则就是信任源于关系 显然,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里,生发于中国乡土社会土壤中的关系和信任,是有专用性的,有抵押性的,是有租或准租的 因此,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必然基于关系之上。

  如果我们把形成农民合作社的过程当作是一种重复博弈的过程的话,那么解决农民合作社内部的治理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一个达到帕累托均衡解的问题 而村社文化这种非正规的约束正是在促成这种均衡解( 即解决治理问题) 的过程中起到了其他因素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农民们选定某一组织形式( 治理结构) , 他们考虑的就是该组织形式如何能实现他们最具体的切身利益,而文化中的亲缘地缘关系在组织内部治理过程中充当了一种润滑剂 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实践中,亲缘地缘关系实在是功不可没的 许多长期契约关系往往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而许多长期契约关系又必然基于关系以及因关系而致的合作信任,因而其内部交易费用通常较低 现实中,基于关系的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通常表现在合作社核心成员的家族化或泛家族化合作社核算单位的班组化成员投机主义行为防范的联坐化等方面。

  在现实中,从文化视角看,我国农民合作社比较容易在两类地区兴起: 一是具有比较深厚的合作组织传统的地区,因为这类地区不乏合作组织知识和经验,能有效节约制度创建成本和制度发展成本只是我国农村大多拥有的是原来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社区合作传统,故而,在具有浓厚行政组织色彩的社区合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地区,反而难以创建和发展专业合作社; 二是区域亚文化与社会主文化整合度不高,且区域亚文化中的商品经济成份和内在凝聚力较强的地区 很多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都属于此类情况。

  二 、村社情境中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秉性

  (一) 合作社的嵌入性生长意蕴

  在具有相当乡土性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即便日益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由血缘地缘家族等而产生的一套协调组织内部及组织间关系的包括习惯惯例习俗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系统,也依然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决策和利益分 配 活 动( 徐 旭 初 2005,任 大 鹏郭 海 霞 2009),再者,从村社传统中抽离出来的亲缘关系在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过程中充当了某种润滑剂( 徐旭初 2005,黄祖辉徐旭初 2006) , 它不仅成功实现合作社成员在原社区范围内的组织吸纳,还延伸出一张张具备资源获取和吸附功能的社会网络,以帮助合作社获得资金市场技术信息等组织赖以维继的发展资源,甚至通过传统的亲信原 则和家长权威支配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模式 当然,无论是非正式制度对组织日常运营的调节作用,还是关系润滑剂在组织内部治理上的整合功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制于合作社在村社氛围中所获得的社会合法性基础。

  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合法性是组织最本质的生命力,也是最强大的发展动力,尤其是在国家权力未及之处,它甚至可以上升为组织惟一的合法性诉求(胡剑锋 2006)而合作社的这一合法性基础恰恰来自村社居民对其组织功能表现的观察理解和评价 应该指出的是,村民眼中的合作社组织印象并非出于专业知识,相反更多地源于传媒宣传村社传统与自身相关体验的综合感受,正是这种似是而非的切身感受构成了村民对合作社的社会合法性判别。

  由此而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根本上是具备浓厚的嵌入性生长意蕴的,是生于基层长于基层的村社嵌入型合作组织 可以认为,这种嵌入性是合作社与生俱来的基础性的组织秉性,一旦失去与村社之间的这种特殊联系,合作社发展就将因缺乏村社所赋予的种种乡土资本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二) 合作社的地方性知识钩织

  既然合作社凸显的是一种村社嵌入的乡土性质,那么我们必然能够从中找寻到一些满足地方性( local) 条件的知识范例 而这些看似零散的合作社文化特质,实则将合作社引向了地方性知识的钩织过程当中,使之呈现出与村社性质相吻合的某种组织秉性。

  在这里,我们暂且引入社区记忆概念来说明特定村社性质之下的合作社地方性知识的建构问题 所谓的社区记忆是一个关于社区本身对其村社传统有无历史记忆的问题( 贺雪峰,2000;徐晓军,2001) , 而且其记忆对象并非死的历史,而是能对现今社区生活产生影响力的活的历史 如果将社区记忆作一纵贯考察,不难发现,中国乡村社区记忆不再如以往那样渗透到社区生活的各个角落,也不再仅仅强调维持成员认同的文化功能,而是更多地趋于对社区活动的局部性影响以及不同于传统文化型取向的经济型社区整合 不过,受社区记忆变迁事件经历程度社区本身经济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农村社区记忆的遗存范围和功能影响具有显著的地区性差异,进而导致不同村社性质之下合作社地方性知识的形成一般说来:

  (1) 在强化型文化型社区记忆下,村社传统借由各种非正式制度对合作社予以强大的道德性约束,而合作社往往具备显著的文化整合功能( 大致如江西湖南) ;

  (2) 在弱化型文化型社区记忆下,村社传统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影响合作社运行规则,但后者往往承担着较多的社区文化整合功能( 大致如中西部地区) ;

  (3) 在强化型经济型社区记忆下,合作社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经济工具,但村社传统又牢牢规制着合作社发展( 大致如福建广东) ;

  (4) 在弱化型经济型社区记忆下,村社传统已不再对社区生活构成较大的影响,社区整合功能的实现几乎依附于社区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营,而合作社已然成为主导社区经济发展乃至社区整合的重要力量( 大致如浙江江苏)。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的社区记忆能够作为一种村社传统的变迁维度勾勒出不同的村社性质 而处于不同村社情境中的合作社,往往也能够在特定的生存土壤中钩织出极具乡土个性的地方性知识,也就是一种地方性的组织秉性

  (三) 合作社的现代性指向孕育

  在世界范围内,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开始,合作社就作为一种理念,一种思潮,更作为一种运动席卷全球 然就中国而言,这种源自西方的合作社制度恰是一种被移植过来的舶来品不过,在合作社制度移植后的近百年间,尤其是合作社发展蓬勃涌动的21世纪以来,在合作社生长逐渐嵌入到村社土壤的同时,合作社的现代性指向也孕育而出。

  具体而言,这种现代性指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在培育农民现代性方面,合作社能够通过各种教育培训职业锻炼民主参与等方式,提高农民在知识素养职业技能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而其在社员人际关系处理上所强调的平等互助原则,更能帮助农民形成一种合作互惠的处事方式,可以说,合作社作为一种旨在向农民灌输现代理念的合作组织,往往被视为一所促成农民现代性的学校( 英克尔斯,1985) 其次,在提升农业现代性方面,合作社能够通过保证农产品市场进入增加农业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收益等方式推进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促成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构建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 徐旭初,2008) 最后,在促进农村现代性方面,合作社发展所带来的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明显提高以及农业组织建设的进一步加强,都能在很大程度上与新农村建设所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十六字要求相契合,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促成现代性农村社区的基本格局

  总之,在村社嵌入的制度背景下,合作社不仅仅承载着社区记忆的传承功能,而且还在经历大规模制度移植之后新生出一种现代性的组织秉性 更为重要的是,正是在合作社现代性指向的引领下,农村社区的现代性图景也将随着农民现代性农业现代性的提升而日渐明朗。

  三、村社干预下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发展

  (一) 村社强干预下的合作社发展现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后因应商品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专业化的需求而逐步兴起的,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倾向 与综合性的社区合作组织相比,这类新型合作社不再被赋予多元化复合型的组织职能,而是更多地被要求关注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 然而,恰恰由于专业合作社在推动社区经济发展中所能发挥的重要功效,即便其组织发展已不像社区合作组织那样为社区基层组织所全权掌控,也很难摆脱这些组织出于各自的行为逻辑所施加的强烈干预。

  目前,村社基层骨干直接领办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强干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从原则上讲,同社区基层党团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并无经济上或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至多只在受助者 施助者的关系框架内与这些基层组织产生联系 但在实际运作当中,很多村社基层干部将社区支持帮助合作社理解为对其进行直接介入领导和控制,此外,在为合作社而合作社发展之风的弥漫下,不少基层骨干出于政绩累积的目的也纷纷投身于合作社领办之列( 苑鹏,2008) 从现阶段看来,村社基层组织对合作社所施行的这一外部性干预尽管可能违背合作社发展的独立性原则,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其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一种积极表现 一方面,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因成员缺乏必要的合作社知识以及足够的合作社发展资源,往往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 任大鹏郭海霞,2008) , 而村社组织作为准合作社企业家

  适时地介入合作社发展,能够利用自身特有的社区动员能力社区稀缺资源配置能力及技术信息服务能力等组织优势推进社区合作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村社基层骨干的入社事实,能够作为一种仪式性的示范机制吸引社区中的非社员加入合作社,同时也能够作为某种行政合法性的资格认定获取正式制度渠道内的合作社发展资源,从而为合作社进一步的组织扩张提供便利 事实上,在村社基层组织的大力推动下,基层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发展格局也已在部分地区初见雏形。

  然而,也应该看到,当村社基层骨干以核心社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时,往往倾向于将原基层组织中的部分行政机制植入到新构建的农民合作社之中在这类合作社中,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大多由社区党委村委会成员构成,集体行动的权威来自社区基层组织体系中的行政权威,协商执行决策的成本被提高,决策执行相应偏于强制执行,组织形式的等级制由此形成,并最终引致合作社行政科层化的趋势一旦专业合作社与村社基层组织形成这样的准隶属组织关系,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旨趣将逐步异化,合作社经济导向市场导向专业导向的组织战略也不得不发生漂移,而这些将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构成致命的威胁。

  (二) 村社弱干预下的合作社发展现实

  所谓村社弱干预是相较于前文中村社对合作社的强干预而言的,指的是村社基层组织通过各种非行政性扶持手段影响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的一种干预方式 这种外部性的干预方式往往难以直接对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产生重大影响,也大大降低合作社与村社组织之间产生激烈冲突的可能性 在村社弱干预情境下,合作社与村社之间多

  为一种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关系( 任大鹏郭海霞,2009) 合作社需要获取村社所提供的土地仓储水电道路设施人文环境等各个方面的资源;同样,村社也需要通过合作社发展来缓解社区成员的就业问题,并且利用合作社的某些具有准公共物品性的组织功效来填补社区治理中的空白。

  然而,即便在组织边界较为清晰的情况下,实际运作中的专业合作社与村社之间也往往存在诸多摩擦,也就是说,两者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共赢的

  1.专业合作社与村社之间在资源权属界限与使用界限上的混乱,形成了入社和不入社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疏离 譬如,当土地等村社集体资源注入到合作社发展时,由于合作社与村社之间并未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很多没有加入合作社的社区成员既不能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也不能享受村社公共资源的投资回报,这样一来,未入社与已入社的社区成员间就容易形成一种新的利益失衡。

  2.在某些情况下中,专业合作社对地理区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村社资源的过度依赖往往使其与村社产生一种强对应性关系,出于村社资源收益保护的考虑,村社甚至专业合作社本身常常对来自社区外的社员资本等予以排斥抵制,结果使合作社的组织规模大大缩小,并形成一种变相削弱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组织悖论。

  3.与村社形成强对应性的专业合作社由于难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突破行政区域,跨出村社范围,在更广阔的领域中进行合作与联合,几乎无法获得那些由技术联合行业联合,乃至资产联合管理联合所带来的利益分享,失去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寻求纵向一体化经济联合的机会由此可见,村社弱干预下的合作社发展同样需要正确处理合作社与村社之间的关系 如若将两者混同,非但合作社带动农户的范围会急剧缩减,就连合作社组织本身的治理结构也会受到间接性冲击,并最终阻碍合作社在村社环境中的制度实践与创新。

  四、村社情境中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进一步思考

  我国农民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农村基层中,其理念制度及其具体实践与农村乡土社会的村社结构文化土壤社会记忆及其非正式制度是否契合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中国农村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规范中,似乎比较缺乏市场机制下那种经常要求人们以平等关系一般信任为最大道德保障的文化资源( 孙亚范,2003; 赵泉民,2009)而且,上世纪50 6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似乎更多地构成了一些偏于负面的社会记忆 更何况在当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及其集体土地资源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形下,合作社与社区组织如何建构合理的互动关系,合作社社区化究竟是强化还是弱化了其质性程度,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值得关注的基本背景之一。

  从更为宏大的背景来看,不可否认,外来现代化因素的导入和国家的制度推进对于中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样不可否认,中国乡村社会自身也存在某种内生性的现代化力量 应该承认内生与外生的相对性和共时性 应该从本土文化中寻找并解放那些被束缚的内生力量,从乡村变迁的实践和逻辑中寻找中国现代化的本土解释因为,所有的发展最终都必须从各自社会内部创发出来 在此意义上,当我们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视为中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就应该注意在对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尊重与对国内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着眼于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则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对本土历史现实的适应和创新 可以想见,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将深刻地影响中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图景和走向。

  农村发展问题一直是关乎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问题 农村发展问题的根本解决依赖于农村社会经济体制的整体突破,其中关键之一即在于建构现代化的乡村治理秩序,即以新的乡村治理模式取代传统的村治模式 而农民组织无疑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历史境况下,农民组织不仅是农民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如今,可以确认,虽然中国农民合作社整体上还处于较低的发展层次,但这一符合世界农业现代化规律和国际农民组织发展潮流的组织形态,其兴起和发展已远远超过自己的经济意义,它正悄然改变着中国乡村治理格局,在当下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已大致形成了传统宗族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和农民合作组织博弈的局面。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重构乡村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来源,这只能是多元主体通过利益整合的互动结果 而农民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无疑给现有乡村治理秩序既加入了新的博弈主体,又提供了新的重构启示 因此,我们亟待研究的是,农民合作社正在或将以何种方式通过互动来参与乡村治理秩序的重构? 其兴起和发展能否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担当起中坚作用? 如若不能,为什么? 如若可能,则未来又将呈现何种图景?

  就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而言,农民组织起来不仅是不可回避的,而且更是当务之急 需要进一步回答的是,我们应建构地缘式的农村还是业缘式的农村? 实际上,农民组织化不仅要关注组织形式建设,即以科学的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而非个人和少数人独断,还需关注组织形态的转换和进步,即在将村民自治组织从地缘组织转换为业缘组织的同时,积极培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态的业缘性农民组织和其他民间互助团体,以现代化组织形态和科学的组织形式推进农民组织化 简言之,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态的业缘组织的实质在于以现代组织形态为载体,撑托起农村治理现代化和农村整体现代化。

  无论如何,中国农民合作社的未来,也许更少依靠既有的合作社所发生的,而更多地依靠新的合作社能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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