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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等:要走向农民合作社联盟吗——美国衣阿华州农民合作组织考察报告
作者:徐旭初; 黄祖辉; 郭红东; 顾益康     来源:《经济与管理》2013年第12期     日期:2014-01-23  浏览:473

  摘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通过对美国衣阿华州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考察,发现美国农业合作社非常兴盛,遍布农村区域,为广大农场主提供了生产、储运、销售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服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联盟;协调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覆盖范围扩大,合作水平提升,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单个合作社产业规模偏小、服务领域比较狭窄、经济协作难以开展、维护权益势单力薄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合作社基础上进行再合作、再联合、再提升,日益呈现出组建合作社联盟的新趋势,进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国人也许对日韩农协模式知之较多,而对欧美合作社联盟情况不甚了解。2012年10月,笔者赴美国衣阿华州就其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此,我们就衣阿华州农民合作组织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并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思考。

  一、衣阿华州农业合作社

      衣阿华州是美国主要的农业州之一。该州共有99个县,总人口约为300万,大多数县的面积约为30平方公里,县人口在5 000--375 000人。该州约有89 000家农场,每个农场的平均面积为144公顷。

  在衣阿华州,各类合作社以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形式与本地社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满足了各种不同需求。这些合作社主要包括:

  1.农业合作社。在衣阿华州,农民自己拥有的合作社可以处理农产品,提供农用装备,有时还提供信贷和相关金融服务。这些业务活动的收入,依据惠顾额(量)返还给合作社成员,帮助提高其收入和竞争力。

  2.信用合作社。衣阿华州拥有遍及全州90万成员的140多家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提供广泛的服务,价格通常低于那些盈利性机构。

  3.公用设施合作社。从电力到通讯,合作社在给成千上万衣阿华人提供实惠可靠的公用设施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4.医疗保健合作社。近年来,合作社已成为保障消费者和小型企业所能负担的医疗费用和保险费用的主要来源。医疗保健合作社也帮助社区自有、非营利性的医院保持独立,提高家庭医疗保健和辅助生活的质量,并且帮助小型独立的药剂师与大型零售商竞争。

  5.营销合作社。一些大品牌其实是营销合作社。它们乍看可能像连锁企业,但这些企业实际上是由那些在衣阿华州经营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成员所拥有并民主治理的。

  6.食品合作社。从小的零售店到大超市,食品合作社是由他们的顾客所拥有并民主治理的。当下时尚的有机食品和当地食品的趋势大多始于这些零售食品合作社。

  二、衣阿华州农场局(CIowa Farm Bureau)

  在衣阿华州,以广大农场主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经济组织是衣阿华州农场局(CIOWa Farm Bureau)。

  在美国,农场局是一个类似于农民商会的自愿性会员组织。其组织使命是:“致力于帮助农业家庭取得成功,并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农场局向农民提供的服务,与商会向小企业提供的服务类似:立法和游说活动、会员服务、培训与教育、社区和业务开发。农场局不是政府机构,不接受税收和公共资金的赞助。全美有620多万个家庭参加农场局组织。

  农场局于1911年在纽约州创建。衣阿华州的第一个县农场局于1914年成立,后来,县农场局的领导人于1918年成立了衣阿华州农场局(联盟)。

  大多数农场局的活动在县一级开展。衣阿华州的每个县都设有一个农场局机构和办事处。会员参加所在地的县农场局,会员年费为每个家庭3550美元。衣阿华州约有153 000个家庭是所在县农场局会员。衣阿华州的100个农场局联合组成衣阿华州农场局(联盟)。衣阿华州农场局(联盟)同其他州农场局(联盟)构成美国农场局联盟。

  农场局是由会员自我民主管理的非政府组织。县级官员和董事会由会员选举的农民组成,他们在地方担任领导职务。其他农民会员亦在各种不同的县级和州级委员会任职。州级董事会由县级代表选出的11位农民组成,担任州农场局总裁、副总裁和地区主任等职务。

  农场局的政策通过从县级开始的全年基层意见征集程序制订。在衣阿华州农场局年会上由县农场局代表(每个县农场局一名代表)共同制定政策方针。这些政策通过对州议会的游说活动,对其立法工作起到建议、引导作用。州农场局代表还出席美国农场局年会,为该组织制定全国政策方针。

  衣阿华州有约80%的农民是衣阿华州农场局会员。该组织的服务、计划和福利根据农民关注的事业、问题和需求制定。近年来,该组织有四个重要的工作领域:农民和农业、青年和教育、社区和农村发展、健康与福社。

  谈到衣阿华州农场局,就不能不提及FBL金融集团公司(FBL Financial Group}Inc.)。衣阿华州农场局于1939年成立了自己的财产与伤亡保险公司,为会员提供专门的农场保险,并于1945年又成立了人寿保险公司。此后,农场局保险公司成功地发展为一家大型企业。目前,农场局保险公司在美国巧个州开展经营业务,拥有约2 000名雇员和2 000名代理人。公司向农民出售财产、责任和农作物保险,同时也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医疗、人寿和车辆保险。农场局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还提供投资服务和共同基金业务。保险客户不仅是农民,而且包括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只有成为农场局会员才有资格购买农场局提供的保险。因此,153 000名衣阿华州农场局会员中约有一半是保险客户,不是农民。

  农场局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作为控股公司(FBL金融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运作。FBL金融集团公司起初是农场局私人拥有公司,但是公司股票于1996年公开上市。衣阿华州农场局依然是多数股权持有方,但部分股票目前由19个其他州农场局组织和公共持股人拥有。换言之,目前衣阿华州农场局控股FBL金融集团公司,FBL金融集团公司控股农场局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如今,奶农(Cram Lang)担任衣阿华州农场局联盟总裁兼FBL金融集团公司董事长。

  衣阿华农场局的收入来自会费、保险公司股票红利和其他投资。农场局的运营预算每年由董事会根据发展目标以及该年度的政策计划制定。

  衣阿华州农场局约有100名工作人员。其中80人在西得梅因市总部工作,还有20位地区经理在衣阿华州各地工作。每位地区经理负责五个县农场局,管理地方运营,并担任县和州组织之间的联络工作。

  衣阿华州农场局提供多种会员福利:医疗保险,处方药减价优惠,医疗服务减价优惠,人寿、残障和长期护理保险,住宅、企业、农场和车辆财产保险,金融银行,农场局银行,营销服务,饲牛购买服务,碳隔离信用,车辆、农用器械、工具和五金器具减价优惠,旅馆和租车减价优惠,娱乐活动减价优惠,互联网服务,在农场局发行的报纸上免费刊登分类广告,等等。

  衣阿华州农场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1)现场服务:县农场局协调,会员招募,领导才能培训,青年农民计划(18--35岁),“课堂农业教育”计划(面向中小学生);(2)政府机构关系:政策制定,地方、州和全国政府机构游说,向农民提供法律协助,环境问题、税收和法律问题研究;(3)营销和通讯:周刊和月刊,录像带制作,网站,公共关系,会员营销;(4)财务与会计:会计,风险资本,对其他公司投资;(5)研究与商品服务:经济分析,营销和风险管理培训,农场业务培训与服务,国际贸易,饲牛购买服务,碳隔离信用;(6)业务开发:健康保险和福社计划,会员服务,教育问题,保持农村活力计划,增值农业计划,可再生能源计划;(7)社区资源:衣阿华州农场局基金会拨款,大学奖学金,妇女委员会,慈善捐款;(8)信息资源:计算机和数据库服务;(9)设计与生产服务:图像设计和文字处理,打印;等等。

  三、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Iowa Institute for Cooperatives)

  在衣阿华州,以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非政府组织是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Iowa Institute for Cooperatives)。衣阿华合作社协会是一个服务于衣阿华州各类合作社的社会经济组织。其成员包括衣阿华州各类合作社,主要包括粮食合作社、农场供给合作社、燃料合作社、农村电力合作社、农村电信合作社、可再生能源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地区性合作社以及(非投票的)准会员等。

  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成立于1951年。其组织使命主要是致力于面对经济格局的动态变化,提升合作社的竞争性,因为合作社的发展有赖于应对变化、识别威胁、评估机会以及提高效率方面的能力提升。近年来,其重点则日益放在施加法律的、治理的诉求和压力上。

  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有18位董事。这些董事包括衣阿华州六大区域的代表和经理(每个区域有1名代表、1名经理),以及3名地区性合作社代表(Land O Lakes、合作银行、全国性农商业保险),3个指定机构代表(REC's、远程通讯、信用联盟)。

  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提供多种成员福利(member benefits)。包括:(1)提供教育和培训。合作社协会为成员提供各类教育和培训项目:如为地方合作社成员定制的教育项目,面向合作社领导者以及职员的培训课程和信息项目;邀请合作社领导者及其成员参加协会的年度会议,为合作社领导人提供“智囊团”作用;针对当前事务和衣阿华州合作社面临挑战的特殊计划。2011-2012年,协会为成员提供21种教育和信息计划,包括夏季和冬季研讨会、主管证书计划、管理发展计划、理事会职员研讨会、理事会主席研讨会等。(2)参与立法活动。合作社协会通过积极参与州议会的相关立法活动,反映成员的利益诉求,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协会不仅建构起广泛的法律联系网络,还安排2名专职从事监督相关立法及调整活动的游说人员。协会相关诉求的优先序列由成员们决定:协会的法律委员会在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例会,回顾以往的立法建议并提出新的立法建议;成员们在每年11月下旬举行的大会上讨论并批准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协会的理事会在州立法季开始前的每年1月再对立法建议加以讨论。(3)开发商业资源。合作社协会为成员提供理事会创新、长期计划、兼并、合并、收购或企业重组等方面帮助,也提供包括创建新公司、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协调和结果分析、财务咨询和服务等方面帮助。(4)提供信息服务。合作社协会为成员提供与其他合作社领导者的联系机会,以使面临特殊挑战的合作社得以寻找答案和帮助。此外,协会还定期给合作社领导者及其成员寄资料或发邮件,通报重要议案进程和一些相关话题新闻。

  四、一些启示与思考

  考察衣阿华州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组织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我们获得以下启示及思考:

  1.在衣阿华州,各类合作社组织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作为典型的农业州,衣阿华的农业合作社尤为兴盛,遍布农村区域,为农场主们提供了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甚至生活等方面的服务。管窥而知全貌,作为一个农业强国的美国,其农业合作社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着力实现新跨越,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战略转型以及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时期。为此,应积极推进农业组织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业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仅要重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而且也要积极探讨多类型的农民合作形式,努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就农业组织化体系而言,与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形成的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体系不同,美国则主要着眼于农场主的联合,集中表现为遍布全国的农场局联盟体系。当然,例如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等专门服务于合作社的合作社联盟组织也不在少数,但应该承认农场局的作用范围和影响更为突出。不难看出,欧美农业组织化体系的差异性除了社会思潮源泉各异,主要源于成员规模基础不同:美国的农民(农场主)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因此基于农场主家庭来构建联盟组织实属必然;而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基于合作社来构建联盟组织则更为合理。但无论如何,其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注重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只是路径有所不同。

  由此,我们应充分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时代特征,在推进农业组织化进程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农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阶段性差异及产业差异的基本现实,既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经验,也不能盲目推广国内区域性经验,而应因时因地因产业而制宜。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需要积极推进的农业组织化应该是基于大农业观念的农业组织化,这里所谓大农业不是规模大的农业,而是指覆盖产业链的现代涉农产业(Agribusiness)。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户均农业生产规模较小的现实国情下,更多地应提倡合作社联盟模式或产业协会模式,而非基于农场主联合的农场局模式。

  3.在美国,两大典型的农民联盟组织—以农场主为服务对象的农场局和以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合作社协会,它们的主要职能通常是教育和培训,转达利益诉求,信息服务。

  以此为鉴,我国应适时地、顺势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体系以及合作社的联盟组织。首先,合作社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本就是基本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之一,应予以支持。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或联盟不仅有助于在更大规模上实现规模经济,而且有助于通过充当合作社组织的利益代言人,在政府、社会以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其次,要认真研究我国现有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存在的问题,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的实现形式。应该指出,近年我国较为典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形式主要表现为:(1)农协形式,其代表有邯郸模式、瑞安模式以及永济模式;(2)合作社联合会形式,尤以浙江和安徽等地为代表;(3)合作社联社形式,即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在相同类型的合作社之间组建一个规模更大、层次更好的合作社。应该说,此三种联盟形式或多或少都呈现了一定的农民与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多赢局面,提供了一种农民联合或联盟的可能路径。不过,也要承认,这些现存联盟形式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乐观:它们大多缺乏扎实的组织基础,形式功能大于实质功能,自然,在内部治理上也仍缺乏民主意味。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关键就在于农协、联合会和联社这些农民合作组织联盟自身的定位不清晰,其中又以农协尤甚。目前,我国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尚未涉及联盟层面,即便农民合作组织的合作顺理成章,但缺乏法律支持就难有实质性进展。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应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合作社开放性,探索丰富多彩的合作社组织形式,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联盟形式;应鼓励合作社进行跨区域发展,探索区域性合作社联社、联合会或联盟,提升组织规模、覆盖面及组织化程度;尤其应注重联合会(或农协)的组织基础建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农户的培育和建设。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应是产权清晰、权责独立的多个农民合作组织的自愿联合或联盟,而不是对一些农民合作组织的“收编”或“管理”。此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许构建市、县(区)级联合或联盟才是当务之急,尚不必着力构建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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