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4卷第6 期正式刊登版本经期刊编辑修改后与作者原稿的学术观点稍有出入。
(1.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2208;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3.浙江大学 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58)
Th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West on the Effect of Member’s Participation on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f Farmer Cooperatives
Shao Ke1,Xu Xu chu2, 3,Huang Zuhui3
(1.Agricultural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Bei Jing 102208;2.School of Humanities,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Hang Zhou 310018;3.China Academy for Rural Development,Zhejiang University, Hang Zhou 310058)
Abstract: There are obvious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 on the member’s participation on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f farmer cooperatives. On patronage structure, western member of cooperatives gradually links to equity, while the return ration of patronage is not high among China cooperatives, and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ember and non-member is un-clear. On ownership structure, the arrangement of ownership of west cooperative is clear, while small group of core member owns a high portion of ownership of China cooperatives. On management structure, the voting rights is according to its ownership and the management layer continue to strengthen among west cooperative members, while China cooperative members participate less, and small group of core member control the cooperative. To better standardize developing the China farm cooperatives, we should encourage the members to trading, strengthen the return of patronage, encourage members to subscribe equity, set a upper limit of ownership of single member, and encourage member to participate membership.
Key Words: Member Participation, Patronage Structure, Ownership Structure, Governance Structur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欣欣向荣,农民专业合作社数从2007年的3.68万家快速增长到2013年6月底的82.8万家,实有成员达654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5.2%。但是由于很多合作社存在着一些运营不规范的问题,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不少质疑。
合作社成员间的产品惠顾额并不均匀,对于那些以生产大户为领头人的产销合作社而言,更加具有惠顾额的异质性,集中体现为合作社理事长、或者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等少数人与合作社的产品惠顾额占合作社总惠顾额的比例较高;但对于那些贩销大户带头的产销合作社而言,贩销户们与合作社的产品惠顾额并不会太多,甚至很多贩销户并不从事农业生产,并无产品惠顾,他们主要承担将成员产品销售到市场的任务。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带动成员农户外,还通过多种方式带动非成员农户增收致富,且数量非常可观。很多合作社(或者一些核心成员)会从非成员农户中收购产品,且所占比例并不低,甚至有可能超过成员的惠顾额。同时,很多合作社也给非成员农户提供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服务,且与提供给普通成员的服务差别不大(甚至相同)。这显然会削弱合作社对成员的吸引力,降低成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度,使成员减少甚至不再与合作社进行业务参与,进而迫使合作社为了稳定销售业绩不得不加大对非成员产品的收购量,加剧非成员业务惠顾现象,形成恶性循环。
模糊产权的弊病,最终激发了实践领域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变革,20世纪90年代新一代合作社在北美获得大发展,成为变革的典型。新一代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可以自由进出,成员资格转向封闭,股权可以内部交易,并且股权与成员惠顾额成比例等。[15-16]库克和伊利奥普洛斯用美国的127个样本合作社数据证明了清晰产权的重要性。[17] Chaddad和Cook进一步总结比例投资合作社、成员投资者合作社和股份投资者合作社等多种非传统的产权安排类型[18],说明了合作社近来的产权制度变化;他们发现,与传统合作社更多依靠来自利润留存的内部资本积累方式不同,非传统合作社更倾向于投资者驱动的资本获得方式。[18-19]西方非传统合作社对产权制度变革、产权清晰化的追求,导致了西方非传统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朝着异质、不均衡的方向演化,成员作为投资者的身份开始凸显,一些成员甚至以纯投资者身份加入农业合作社。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来源理论上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等五大部分。由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家具有实现其人力资本产权资本化的内在要求,企业家人才往往又具有稀缺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多采用资本化方式,[20]股份化色彩较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不刻意强调成员的生产者性质,合作社股份呈现出包括供销社、龙头企业、农资公司、政府基层事业单位等法人股、贩销户等非农业生产者股和规模不等的农业生产者股等兼有的现象,并且单位法人、贩销和生产大户等在合作社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21-22]合作社为“农村精英”控制、普通成员处于依附状态,合作社产权安排呈现少数核心成员持有多数股份的格局。[23]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本参与(即成员入股)形成的合作社股权结构具有集中度较高的特点。资本在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不是从属地位,而是处于主导状态,合作社资本化、股份化特征明显。不过,对于很多合作社而言,光靠理事长很难独立支撑起组织的持续发展,理事长周围往往还会有一些核心团队成员,他们持有相当比例的股份(往往高于普通成员),因此,合作社在股权结构上呈现出更为鲜明的“核心-外围”结构,[21]只是这些核心团队成员的持股比例与理事长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合作社的股权制衡度并不十分理想。
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代表)大会等有明确规定,几乎所有的合作社都制订了章程,设立了成员大会,一些规模大的合作社还成立了成员代表大会。如果成员有效出席成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合作社理监事会,投票决定合作社兼并、收购等重大事项,向合作社理监事会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等,虽然可能会降低合作社管理效率,但至少会改进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理论缺陷。事实上,由于合作社的舶来品属性、合作社知识普及不够,以及农民存在着对于人民公社的刻板印象,导致很多普通农民成员对如何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参与合作社管理等认识模糊;很多成员的业务、资本参与水平有限,其不愿意花费额外精力参与成员(代表)大会、不愿意积极向合作社提意见等进行管理参与,再加上一些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管理参与行为的有意阻挠,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代表)大会被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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