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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科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良类型、成因与应对思路
作者:邵科 朱守银     来源:农业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1期     日期:2014-01-27  浏览:772

 

摘 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持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空壳型、套利型和不规范合作社等不良类型。行政不当推动、优惠政策诱使、审批存在漏洞和法律存不完善等导致了合作社的不良状态。要在深刻认识成员异质性的基础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各地取消对合作社发展数量、规模的考核要求;多部门严把合作社政府扶持项目准入门槛,加强监管审计与问责,推动项目审批的公开公正;继续强化示范社建设,将其与财政支持项目等挂钩;加强对合作社知识的宣传教育;全国人大适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
    关键词:空壳型合作社;套利型合作社;不规范合作社;成员异质性;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2.8万家,实有成员达6540多万户但当前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离理论界和政府部门设想的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要求有一定差距。一些研究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和质量等持有异议,担心政府的合作社扶持项目和资金落入少数人的口袋,忧虑当前合作社的发展正在走向歧途,偏离政府的预设政策目标(课题组,2009;仝志辉等,2009;杨团,2010)。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1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不断提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就当前一些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不符合政府发展初衷的合作社组织类型及其成因等进行分析讨论,以期提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应对思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良类型
    (一)空壳型合作社
当前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一些属于“名存实亡”的空壳合作社。此类合作社的领办人多为普通农民、乡镇农业服务人员或村干部,以获取“开办费”或完成政府考核要求为目的;自注册成立之后就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仅运作几个月便销声匿迹;成员数量不多,常为5人;缺少有市场竞争力的优质产品(服务),没有清晰的农业生产计划与目标,经营能力不足;缺办公场地与设施,办公室多设在理事长家中;虽有组织制度,但基本不发挥作用,核心成员缺乏对组织运作的基本认知。空壳型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经营不起正面作用,负面影响也不大,但由于停止运作的合作社无须强制注销,其干扰了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对合作社发展情况的整体把握与判断。
(二)套利型合作社
当前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还有不少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套利合作社。此类合作社领办人多为农业企业主、工商业主等有实力的能人,以谋取财政、税收、金融支持与扶持为目的,在发起成立组织之前就已有明确套利动机;围绕领办人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成为领办人的附庸;成员数量可能不多,核心成员多为领办人的亲朋好友,普通成员多成“摆设”或者与合作社之间仅为市场买卖关系;组织章程和日常民主管理制度成为空文;合作社享受到项目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后,不会(甚少)分享给普通农民成员,相关收益多数进入领办人等少数人腰包,个别合作社会在获得项目等支持后会借用各种名义停止组织运行瓜分资金了事。套利型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包括给周边合作社带来错误示范,诱使其他合作社组织寻求非法得利,同时更抹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的恶劣后果。目前为社会各界诟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良问题多由此类合作社制造。
(三)不规范合作社
当前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更多数量属于“五花八门”的不规范合作社。此类合作社领办人多为农村能人,以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为目的;在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生产经营效益;成员分化明显、异质性突出,少数能人掌控着合作社,普通成员与合作社紧密程度不够、参与合作社事务不足;章程、财务等组织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不够健全完善;普通成员能分享到有限的经济收益,核心成员获得了多数收益;常会被外界误认为成立动机不良。不规范合作社对农业产业有一定带动作用,也会给小农成员和周边带动农户带来一定福祉,但此类合作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群体对合作社的认知,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引向“重效益不重公平”歧路,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无法均衡分享给普通农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类型的成因
(一)行政不当推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初,一些地方政府在大力宣传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出于政绩考虑下达了合作社年度发展数量、规模等方面的任务要求,还对合作社实施了只要注册成立就给予现金补贴等奖励政策。驱使一些不懂合作社、没能力办合作社的农民积极申请开办合作社,一些乡镇农业干部出于完成任务要求,发动农民创办、甚至亲自领办、协办合作社。使一些地方的合作社在短时间内数量快速增长,远超政府预期。有不少合作社从成立开始就运作不正常,无生存能力,成为空壳型合作社。
(二)优惠政策诱使
目前各级政府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用电、人才等多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其中在财政扶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获得项目资金支持和现金奖励。在税收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免征、减征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还可以帮助下游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些扶持措施在帮助农民群体的同时,也驱使很多人以套利为目的领办创办合作社。令人无奈的是,由于此类能人能力较强,社会关系网络发达,与基层政府官员、村组织关系密切,再加上现有合作社扶持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因素,较少有套利合作社被明确举报、被追讨扶持项目资金等,更甚少有违法套利者被追责和受到法律制裁。
 (三)审批存在漏洞

 目前合作社扶持项目与优惠政策较多,但涉及财政、农业、林业、渔业、供销社等多个部门。普通农民创办的合作社由于缺乏信息、申报意识和能力等,无法了解和争取到扶持资金,一些农村能人创办的合作社则可以充分发挥较强的社会交际能力。这些能人既善于和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部门打交道,获取管理人员信任,又善于与各项目资金支持单位沟通交流。在目前项目审批多由基层部门推荐,项目审批部门又有相当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能拿到项目资金支持的常为农村能人领办的合作社,其中部分属于套利合作社。

(四)法律存不完善
为了给农民提供低门槛的组织化平台,让更多低能力、低资源的农民也能从中获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要求五名符合相关规定的成员(没有严格要求“一户一人”,即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人申请加入同一合作社),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需验资)和办公场所(可以在家办公),在股份认购金额和占比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导致不少农民携家带口加入同一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等能人可以较容易地“拉人结社”,认购合作社的多数股份(一名成员可以认购合作社的全部股份),可以轻易控制全体成员选举其担任合作社理事长等核心职务,并控制合作社的投资、分红等重大事项决策。这也就意味着,在缺乏有效的外部和成员监督的情况下,这些能人大户可以轻易绕过“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百分之六十”的法律要求,将合作社的多数可分配盈余据为己有,使合作社发展变得不规范。
三、如何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规范
未来要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除了消除空壳型合作社,坚决打击套利型合作社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有效引导不规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上述四点原因导致合作社的不规范运作,本质的问题上还在于当前农民群体在受教育水平、个人能力、收入结构、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出现了明显分化。农业从业者中,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等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特征,其愿意积极学习新的知识技能,也希望借助合作社等组织平台稳定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收益。土生土长的传统小规模农户成员则更加看重农业生产收益的短期可变现性,其对合作社的认知不足,缺乏深度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动力和能力。当这些异质性的传统小农与职业农民走向联合合作,必然导致成员间在合作社中的角色、分工等的差异化。如图1所示,当前大量不规范发展的合作社已经形成了5种类型的异质性成员结构。不同类型的成员之间表现出了异质性的资本(股份)、业务(产品、服务)和管理参与行为(典型表现见表1),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以种植业为例:
 
 

 

内核成员。主要是指理事长,也可能包括监事长,多数为合作社创办人,作为企业家能人在合作社中不可或缺。这些内核成员往往拥有合作社的大量股份(普遍在20%以上,很多甚至超过50%);多数拥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农地面积多在50亩以上),其生产土地常作为合作社的生产示范基地,内核成员也可能不从事农业生产但掌握了农产品销路等重要资源;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决策等拥有决定性话语权,理事长绝大多数时候还扮演总经理角色,管理组织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内核成员享受到了最多的组织生产经营效益(等于或高于其入股收益,不一定是直接现金返利与分红)。

外核成员。主要是指理事长以外的其他理监事会成员,在一个100人的成员中,人数大体在5-10人之间。这些人普遍持有一定比例的合作社股份(一般在1-20%之间);多数拥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规模(农地面积多在20-50亩),常和合作社理事长等内核成员一起共同承包经营大面积的土地进行规模生产,或者具有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特长,少数人拥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并掌握一定资本;对合作社不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拥有对重大事项的关键投票权,这些人还常是合作社办公室、技术、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是合作社理事长等内核成员不可或缺的“左膀右臂”。外核成员享受到了与其入股比例相当的组织经营效益。

股东成员。主要是指理监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入股成员,在一个100人的成员中,人数大体在10-40人之间。这些人持有合作社股份,但数量有限(一般在1%以下,很多只是象征性的持有1股);多数属于小农户,生产规模不大(农地面积多在5-20亩),是合作社较为忠实的惠顾者;基本会参加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等重大活动,偶尔会向合作社管理层提出意见与看法,部分人还担任着成员代表角色,或者在技术部、办公室等做事,领取合作社给予的少量报酬或补贴。股东成员享受到的入股分有限,惠顾额返还也不多。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合作社中,合作社的股东成员与合作社的内外核成员具有合一性,也即持股成员仅限于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

 表1 异质性成员的差异化参与行为
参与行为
资本参与
业务参与
管理参与
典型指标
入股比例
农地规模
社内任职
社内决策权
内核成员
>20%
>50
任理事长
一票否决权
外核成员
1-20%
20-50
理监事会成员
关键投票权
股东成员
0-1%
5-20
部分任成员代表
一人一票
惠顾成员
0
0-10
不担任
一人一票
(常被忽视)
带动成员
0
0-10
不担任
 
 

惠顾成员。主要是指与合作社进行业务惠顾的成员,在一个100人的成员中,人数大体在50-80人之间。这些人没有入股;基本属于小规模农户(农地面积多在10亩以下),与合作社有着一定的产品(服务)交易,会参加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活动;参加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基本不提意见建议,偶尔会临时受雇于合作社。惠顾成员只能享受到少量的惠顾额返还。值得注意的是,相当数量的惠顾成员并不相信合作社的年底返利制度,这些人更加愿意接受业务惠顾时合作社给予的直接价格改进(比如合作社以高于市场价1-2毛的价格收购他们的农产品,交售时直接给钱)。

带动成员。主要是指有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的成员,这些人并不计入合作社的成员名册,一个100人的合作社,约有50-200人的带动成员规模。这些人没有入股,但时常有将产品卖给合作社(农地面积多在10亩以下);不参加成员大会,但时常能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技能培训,只是没有优先旁听权。带动成员无法享受到合作社的返利(分红),也较难享受到直接的价格改进。值得注意的是,带动成员与合作社基本属于市场买卖关系,但合作社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他们的存在,因为光靠成员交售的农产品,很难完全满足下游客商需求,带动成员某种意义上具有准成员(预备成员)角色。这些带动成员并不信任合作社,有需要时才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这些带动成员的存在,非常容易模糊合作社的成员边界,使很多惠顾成员经常发生立场动摇,退化为实质上的带动成员。大量非成员农户的农产品交售也给合作社的品质统一、安全等带来挑战。

 总体而言,必须看到当前异质性的成员结构使能力、资源等居于优势的内外核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掌有了合作社的多数股份,掌控了农产品的销售通路,掌握了合作社的话语权,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最终导致了合作社发展的不规范。这也是下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认知起点。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1.各地政府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规模的年度考核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盲目推动合作社发展,防止盲目要求合作社扩大成员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建议一些地方政府取消仍然可能存在的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给与补贴、奖励的措施。鼓励各地农业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探索建立每隔3-5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阶段性普(抽)查的制度,掌握合作社发展动态。对于已经处于消亡、不再运作的合作社,引导负责人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借此解决空壳型合作社问题。

2.农业、财政、税务、工商等多部门联合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政府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托多环节、借助多渠道,通过公开、透明和可操作的程序,加强事前识别、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问责。一是项目指南发布阶段,利用政府官网、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宣传有关项目信息,明确合作社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吸引更多农民合作社参与,并使其知晓如何申报。二是在项目立项和执行阶段,加强立项项目的多途径公示,对获资助农民合作社加强过程指导和监督,对有关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宣传报道,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三是在项目结项阶段,多部门联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专业化财务审计等工作。借此解决套利型合作社问题。

3.农业部门继续推进并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同时可以考虑将示范社建设与财政支持项目等挂钩。关键要着力完善示范社建设内容与要求。一是可以要求申报各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人人入股、并限定单个成员的持股比例上限(可以参考《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的20%的单个成员持股比例上限,也可以鼓励合作社成员的入股股金与交易量成正比)。二是可以要求申报示范社的合作社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交易量返还,鼓励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成员持续惠顾合作社。三是可以要求申报示范社的合作社定期召开成员大会,鼓励合作社在面临重大事项决策时提前征求成员(代表)意见。此外,农业部门可以考虑建立示范社名录和数据库平台,以此为基础建立示范社信息库,并利用信息平台综合优势用于合作社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银行授信等其他业务开展。借此最大限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规范化程度,并给其他合作社提供发展示范效应,解决合作社整体上面临的发展不规范问题。

4.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成员等的宣传教育。一是依托农经站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等组织,以农经人员、联合社(会)管理人员、示范合作社理监事长等为核心,在县乡村三级逐步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并加强相关技能培训,依托辅导员教育、示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二是探索建立更为系统、持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体系。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监事长、其他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合作社普通成员等建立差异化、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和方案,通过课堂教育、参观考察、现场教学、“一对一”帮扶带动等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提高合作社管理(技术)人员的经营管理技能和专业化素养,提高合作社普通成员的生产技能、合作意识和契约精神等。三是政府部门加大对合作社宣传教育等软性内容的政策项目投入力度,逐步扭转重硬件、请软件,重眼前、轻长远的政策思维。要真正依托系统的宣传教育使农民成员既懂得如何合作、也懂得如何分工,既懂得如何赚钱,也懂得如何分钱等,使合作社有效成为促进农民成员成长的好学校。

 5.全国人大适时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一是提高合作社设立登记的最低成员数规模(比如提高到20人),进一步明确“一户一人”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人加入同一合作社)。二是明确合作社成员人人入股的要求,并限定单个成员的最高入股比例(比如限定最高比例为20%)。三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允许联合社依法设立和发展。四是适时将社区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其他类型农民合作社纳入法律体系中,扩大合作社的组织发展空间。五是明确要求合作社理、监事长不能同时担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防止少数能人同时控制两类组织、攫取不当利益等。建议全国人大农委适时到各地展开修订法律所需的专题调研,了解基层农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和迫切希望。
五、小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国际著名合作经济学家、美国密苏里大学教授库克(Michael L. Cook)教授看来,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欧美国家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早期,在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初创期也曾经历类似情况,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经过了几十、上百年的努力才取得了现在的成效。
一方面需认知,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基本原则为基准,合作社组织有其发展宗旨与组织特性。但随着历史发展变迁,也由于各国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不同,合作社的本质性规定会不断发生漂移和转变(黄祖辉等,2009)。中国的合作社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需避免机械化照搬西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避免陷入原教旨主义的误区。另一方面还需认知,中国要想在短期内根本杜绝和消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实现理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境遇、使农民成员通过对合作社的资本、业务和管理参与实现普遍获益并不现实,这既涉及能力问题,也涉及制度问题,还涉及成本问题。
推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者、管理者的勇气与智慧、耐心与信心、懂得抓大放小。当前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点是抓好示范社的发展示范工作,防止套利合作社非法套取政府的相关扶持项目资金等。对于其他一些发展尚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同时要相信其能通过自身的发展实践逐步走上发展壮大与规范运作的道路。
 
参考文献:略
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农民合作社发展(713330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运营模式、治理结构与比较研究(71020107028)”。
Adverse Type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development, the Causes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Shao Ke Zhu Shouyin
 
Abstract: In the continuous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ofess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t emergences shell, arbitrage and not standardized cooperatives types which are adverse. The reason leads to it including improper administrative promotion, preferential policy inducement, approval vulnerability and imperfect law.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promote a sustainable healthy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development, with the deep understanding of member heterogeneity. The author suggests local government to cancel the assessment requirement on cooperatives number and size. Multi-sectors should strictly govern the approval on government-support cooperative project, strengthening the audit and accounta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promote an open and fair project approval. Agricultural department should continually strengthen the demonstration cooperatives built, and make it related to the financial supported project,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cooperative education.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should promote the emend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law in the right time.
       Key Words: Shell cooperatives type, Arbitrage cooperatives type, Not Standardized cooperatives type, Cooperative member heterogen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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