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拓展农民合作的领域和功能,勇于探索既适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又符合合作社核心理念和发展趋势的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把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引入农业农村发展各环节各领域中。
在万众瞩目和期盼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理念和思路,其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推进农业合作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社成为显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此,简要地谈谈学习《决定》的几点感想。
一、三个概念、三个合作、三个允许
我们大致可以将《决定》中涉及合作经济的相关内容概括为三个概念、三个合作、三个允许。
1.三个概念。《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还多次提及农民合作社。这就涉及三个概念:合作经济、合作经营、合作社。
合作经济是指一种与个体经济、股份经济、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相对应的,以服务成员、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的互助性经济形态,它普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合作社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而合作经营则是指依据合作经济基本原则、采用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具体生产经营制度安排,如生产经营手段、形式、模式和途径等。在我国农业农村情境中,这三个概念也可表述为农村合作经济、农业合作经营、农民合作社。
无疑,在《决定》视域中,合作经济应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形态之一,合作经营应成为相对应家庭经营的重要的组织化农业经营方式之一,而农民合作社则必然成为农业农村发展中主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事实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已经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
2.三个合作。《决定》相关内容虽然并无直接表述,但实际上涉及三种农业农村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难看出,既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那么,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并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更在情理之中了。
《决定》还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意味着鼓励开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并以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种类型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决定》还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这实际上指出了今后农村合作经济(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规模化、专业化不难理解,而现代化至少意味着现代农业必须朝着集约化、机械化、设施化、产业化、园区化、精准化、品牌化、农商化等方向发展。正如李克强总理近来多次强调的,通过股份合作、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是大方向。
3.“三个允许”。 《决定》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明确提出了“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意在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扶持局限和信用合作缺失问题,呼应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政府财政扶持和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期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社的鲜明态度和政策导向,是含金量很高的“三个允许”。
二、推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的几个基本理念
在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事业时,我们应该牢牢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理念:
1.合作经济并非集体经济,更非过去的合作化运动。由于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格局和发展路径,我们今天依然应该对合作经济(特别是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关系加以明确说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虽然在外延上有所重叠,但并不相互包容,更不是一回事。今天的农村合作经济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发生发展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政社分离、独立自主,最为关键的还在于绝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而是广大农民在市场诱致和政府引导下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农业走向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客观产物。
2.合作经营应以规模经济为基本发展途径。对合作社来说,规模经济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其基本动因之一。农业规模经济的途径,不仅仅是内部规模经济,更重要的是外部规模经济。世界农业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是农业最成功的创新之一,其秘诀就在于通过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而获得新的意义上的规模经济,即外部规模经济。换言之,在一定意义上,农业合作经营因规模经济而发展,农业规模经济因合作经营而实现。在此意义上,在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化转移的背景下,作为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的载体,合作社必将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3.农民合作社应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合意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进入市场、维护农民利益、形成一体化涉农产业体系、提高农民现代性等效用。从世界合作社运动历程来看,国际合作社原则日益朝着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演进;农业合作社不断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日益趋于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一体化。而我国农民合作社(有别于上世纪50年代的合作社)因市场经济环境而产生,因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纵向一体化色彩、股份合作制色彩,从而也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和竞争性。
4.合作经济、合作经营和农民合作社都应尊重服务成员、民主控制的质性规定。本质规定性是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一般说来,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服务社员、民主控制,这是不可动摇的,动摇了就失去了这种制度形式的独特性以及对其扶持的正当性基础,必须认真对待。但同时也要看到,合作社的质性程度因时、因地、因社而异,也要科学把握。尽管缺乏共识,但合作社大致的质性底线应是自愿进出、社员使用(为主)、直接民主(为主)、惠顾返还(为主)。
三、以改革精神推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的几个要点
1.以改革精神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事业,要建立和坚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念。这意味着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进程中,要尊重市场规律和合作社发展规律,尊重农民和基层的创造性,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现,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和国情,科学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道路。一方面,要深刻把握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特殊性和演化性,高度重视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劳动力流动、人口分化等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深入研判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集约化、规模化、社会化和组织化要求与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关系。另一方面,要科学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特别是其历史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适用性),既用心汲取,也不简单照搬,同时更要勇于探索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道路,继续坚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色和宝贵经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色和经验大致为:服务社员、面向市场;民主管理、多元参与;强调共赢、注重公平。这也是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应继续坚持的基本理念。
3.要积极拓展农民合作的领域和功能,勇于探索既适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又符合合作社核心理念和发展趋势的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把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引入农业农村发展各环节各领域中。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死抱理论教条和法律条文,只要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都可以允许合作社大胆探索;只要政策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都可以允许合作社自主尝试。积极发展联合社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社联合体,积极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探索以农民为主体、服务社员、民主管理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积极推进各类服务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积极鼓励建构多层次、多功能、覆盖大多数农民的、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4.要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在经营规模、品牌提升、科技进步、市场影响、加工能力、商业潜力等方面创新经营机制。要争取在大多数优势产业、主导产业中培养出一些有规模、有品牌、有技术、有市场、有加工、有潜力,同时产权安排平衡、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联结社员紧密、带动农民强劲的大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社。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逐步从“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发展到“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探索专业合作与信用合作相结合、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5.要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要在维护合作社生命力和活力的前提下,在符合法律基本要求和体现合作社核心理念的层面上,推进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深刻认识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实水平,不对合作社发展进行过于刻板的规制,使合作社发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同时,要重视合作社内部组织建设(特别是治理结构和收益分配),着重加强示范性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配套的法规政策支持体系,特别是尽快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工作。着力打造各地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支持合作社进入、参与现代商业业态。注重普及合作社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进入、参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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