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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三个概念、三个合作、三个允许
作者:徐旭初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年第1期     日期:2014-03-14  浏览:368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理念和思路。其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推进农业合作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社成为显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我们或许可以将其中的相关内容概括为三个概念、三个合作、三个允许。

  1、三个概念

  《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还多次提及农民合作社。这就涉及三个概念:合作经济、合作经营、合作社。

  合作经济是指一种与个体经济、股份经济、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相对应的,以服务成员、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的互助性经济形态,它普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合作社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

  而合作经营则是指依据合作经济基本原则、采用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具体生产经营制度安排,如生产经营手段、形式、模式和途径等。在我国农业农村情境中,这三个概念也可表述为农村合作经济、农业合作经营、农民合作社。

  无疑,在《决定》视域中,合作经济应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形态之一,合作经营应成为相对应家庭经营的重要的组织化农业经营方式之一,而农民合作社则必然成为农业农村发展中主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事实上,2013年中央1号文件就已经明确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2、三个合作

  在《决定》相关内容中,虽然并无直接表述,但实际上涉及三种农业农村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

  三个概念、三个合作、三个允许《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难看出,既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那么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并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更在情理之中了。《决定》还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意味着鼓励开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并以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种类型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决定》还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这实际上指出了今后农村合作经济(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规模化、专业化不难理解,而现代化至少意指着必须朝着集约化、机械化、设施化、产业化、园区化、精准化、品牌化、农商化等现代农业方向发展。正如李克强总理近来多次强调的,通过股份合作、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是大方向。

  3、“三个允许”

  《决定》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明确提出了“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直接意在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扶持局限和信用合作缺失,呼应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政府财政扶持和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期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合作社的鲜明态度和政策导向,是含金量很高的“三个允许”。

  显而易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中国改革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农村合作经济事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让我们以改革的精神、改革的态度、改革的行动来迎接中国农村合作经济新时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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