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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农业现代化的主体研究
作者:孔祥智     来源:新视野 2014年01期     日期:2014-03-21  浏览:351

  摘要 :如何在不动摇家庭经营基础、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改革开放以来理论、实践和政策探索的核心内容。目前,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包括专业农户、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未来中国农业现代化主体的格局可能是 :以专业农户为基础,以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为中介,以农业企业为龙头。要进一步构建制度和服务平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流转 ;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业现代化 ;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说明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现代化是相容的,要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促进农业现代化主体的发展。

  政策深化的过程也是理论认识和群众实践不断深入的过程

  20 世纪 80 年代初,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初步形成。当时相当一部分人,甚至政府高层都认为在一家一户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基础上是很难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在农村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的1980 年中央 75 号文件,一方面策略地推进“大包干”责任制,另一方面又强调“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它具有个体经济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这是二十年来农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的”。尽管这段话带有妥协的性质,但所强调的集体经济相当于规模经济的观点,恐怕即使是某些赞同“大包干”的领导同志也是首肯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时期的中央文件,包括1982~1986 年连续 5 个中央一号文件,无不强调承包经营的优越性,“双层经营”中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的分工,以及统一经营的必要性等。1991 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总结了 80 年代农村改革的经验和成就,把这一体制正式表述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一直沿用至今,强调了这一体制“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指出 :“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坚持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农用工业的发展,切不可放松农业物质技术基础建设。”但并没有明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事实上,在农村改革之后的 30 多年间,每当农业、农村发展遇到问题和困难,总有一些人试图把这些问题和困难归结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归结为这一制度的缺陷,甚至全盘否定这一制度,否定改革。尤其是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农业、农村发展一度进入低谷,农民收入增速趋缓甚至为负,否定这一制度的声音一度甚嚣尘上。究其深层次原因,就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坚定地认为农业现代化和小规模农户是不相容的,依然要通过各种手段“消灭”小农户。毋庸讳言,这样的观点至今依然存在。

  1998 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解答,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课题。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样做,不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这一认识,是十五届三中全会最重要的理论贡献之一。理解这段话的关键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之所以成为“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根本原因在于其能够“不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在于能够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把小规模农户经营和现代化两个看似矛盾的东西融合在一起。

  进入新世纪以后,在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很难达成一致,于是,在长期的博弈中出现了能够协调二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它们的共生和协调,促进了十年来农业、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促进了农村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因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郑重指出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 ;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加快,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在农业体制机制不断创新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了,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

  农业现代化主体分析

  党的十八大把农业现代化放在城乡统筹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加以推进,指出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实际上,形成专业大户的一般专业农户是当前主要农产品供给的主力军,因而当然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体。

  (一)专业农户和专业大户

  自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家庭经营制度形成以来,因天然的人多地少资源禀赋而形成的小规模经营,使得农户的兼业化经营高度发达。然而,自 20 世纪 9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产业化政策以来,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的格局逐渐形成,各个大类农产品生产逐渐聚集在优势生产区域,加上公共政策的引导,农户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专业农户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主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把专业农户界定为某一产业收入超过其总收入 50%以上的农户。目前,我国共有农业经营户 1.98 亿,其中纯农户 1.67 亿。综合各个方面的数据,我们判断在纯农户中专业农户大约为一半左右。

  专业农户具有以下特点 :1. 技术密集度高,很多专业农户都是长期从事某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如山东寿光的菜农,长期从事蔬菜生产,不仅自己的生产水平高,有的还跨市、跨省指导别的地区农民种植蔬菜。寿光的蔬菜大棚不断更新、升级,已经成为中国设施蔬菜生产的标准化大棚。陕西的果农还协助科研人员进行新品种适应性等方面的试验研究,很多新品种都是经过果农试种后才得以推广的。2. 资金密集度高。技术密集度高的结果之一就是投入大、资金密集度高。专业化的设施、机械等都需要较高的投入。如寿光菜农的蔬菜大棚一般需要投入 6 万 ~10 万元,有的技术较先进大棚需要的投入更多。在山西、陕西等地,专业化的果农比兼业果农在单位土地上的投入量一般要高出一倍甚至数倍。3. 收入高,经济风险大。一般说来,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必然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在山东,利用大棚种植蔬菜、蘑菇等农产品的专业农户的家庭农业纯收入一般比兼业农户要高出 3 倍 ~5 倍,但市场风险也相应较大。一些在大棚内种植花卉的农户由于投入更大,收入也更高,但市场风险随之更大。4. 专业农户不一定需要更多的土地。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种植大宗农作物的农户,如粮农、棉农等,由于技术和资金密集度很难提高(这类农产品我们称之为“土地密集型农产品),[1]一般需要流转一定面积的土地才能实现较高的经济收益,而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能够容纳更多的资金投入,因而农户不一定需要流转土地。如山东寿光的菜农,一般夫妻二人经营一个蔬菜大棚,占地面积不超过 2 亩,其家庭承包的其他耕地还需要流转出去。山西、陕西一带的果农,也是一般种植自己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不需要流转土地。

  在专业农户中,如果流转土地较多,或者养殖规模较大,就是专业大户。由于土地等资源禀赋不同,各地对专业大户界定的标准也差异较大。

  (二)家庭农场

  2008 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规模经营主体”,但至于什么是“家庭农场”,至今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从2012 年农业部在多个地区试点的情况看,所谓家庭农场,就是符合一定条件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大户。这里的“条件”,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规定看(延边州使用的名称是“专业农场”,从发展的情况看,其中的 96% 是家庭农场),主要有 :1. 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 土地经营规模 :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 30 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 50 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3. 土地流转时间 :10 年以上(包括 10 年)。4. 投入规模 :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 万元以上。5. 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2]其他地区的界定尽管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包括经营规模、流转时间、投入金额等要素。

  家庭农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结果之一。据统计,截至 2012 年底,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之比达到了 21.2%,[3]这为家庭农场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试点地区一般都从贷款融资、农业保险、资金支持、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为大户注册家庭农场提供优惠条件。目前,农业部门仅仅在少数地区试点就发展了 700 多家,可以预见,如果农业、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联合进行制度设计,将会在全国范围内极大地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三)农民合作社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农民合作社,并对农民合作社的作用进行了定位,指出 :“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按照笔者的理解,这里的“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4] 截至 2013 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共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 82.8 万家,实有入社成员超过 6540 万人(户),约占全国农户数量的 1/4。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传播实用技术、提供市场信息、提高农民谈判能力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一部分合作社也在流转土地,构建自己的核心生产基地。

  二是农机合作社。早期的农机合作社主要是农机手的联合与合作,目的是充分利用农业机械,提高农机作用效率。近年来,农机合作社开始流转土地,成为集农机作业和粮食生产为一体的新型合作社。在黑龙江、山东等地,农机合作社已经通过流转土地成为重要的粮食生产主体。

  三是土地流转合作社或者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是通过流转土地或者成员以承包经营的土地入股而组建的合作社,也可以简称为土地合作社。早期的土地合作社主要是把土地集中起来(包括成员的土地和非成员的土地)再承包给别的经营者,现在越来越多的土地合作社主要是自己经营,并且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支持下购买了农机,在特征上和农机合作社越来越接近。

  从上述可以看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要素(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之间的合作,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 ;二是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农产品供给水平和农民收入。

  (四)农业企业

  包括城乡居民组建的小规模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者主要生产种子、种苗、高价值农产品、城市郊区和旅游相结合的园艺产品等,单位价值较高,企业收益也较高。后者主要通过“龙头企业 + 农户”、“龙头企业 + 合作社 + 农户”等方式为小规模农户提供服务,从实践中看,经过企业和农户之间的长期博弈,尤其是合作社产生以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在解决小规模农户的市场难题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

  上述主体又可以划分为生产性主体和服务性主体两大类型。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无疑是生产性主体 ;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部分从事直接生产活动,但主要功能还是为农民(包括专业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服务,属于服务性主体。在上述四类主体中,农民合作社处于核心位置,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迁的最显著特征就在于发育了一大批专业农户,从而改变了农业生产高度兼业化状态,造就了一批职业化农民,为新世纪以来的农业农村超常规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没有这样一批数以亿计的职业化农民,新世纪以来的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九连增”、农民收入“九连快”都是不可能的。在专业农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起到一般专业农户所难以企及的引领作用。但必须注意的是,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会受到土地资源禀赋的严格限制,数量不可能太多,规模不可能太大。平均规模一定不会超过德国、法国等欧洲农业大国的农场,更难以企及美国、巴西那样的大农场规模。其实,即使德、法、美等发达国家的农场,也大都加入若干个合作社,因此,我国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最重要功能是以他们为中心组建农民合作社,目前,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第二,如前所述,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农业产业化的实践已经证明,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最佳结合方式就是在二者之间加入合作社这个中介环节。因此,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服务,而不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前述种子、种苗生产等企业就是服务型企业。当然,并不排除少数企业直接进入第一产业,但一定不会成为主流。

  第三,农民合作社自诞生以来就在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原料供应等服务,以及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关系、连接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关系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如何把“统”的集中性和“分”的灵活性有机结合,一直是操作层面的最大难题。而农民合作社的出现,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最佳契合,是在“统”的层面上的制度创新。[5]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 :“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其实质就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框架下,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推出更多、更具体的“统”的服务,并和“分”的农户经营紧密联系在一起。

  结论和建议

  基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无论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具有实体性经营业务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其规模的提高都会受到资源禀赋的限制。因此,中国农业现代化主体的格局可能是 :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以专业农户为基础,以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为中介,以农业企业为龙头。其中,专业农户、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是生产性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主要是服务性主体,同时也起到部分生产性主体的作用。为此,特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构建制度和服务平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流转。首先,要用法律的形式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构想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拥有“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促进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其次,不断完善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核心、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分中心为基础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包括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机制、转入方经营能力审查机制和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再次,加强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减少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的稳定化、长期化。

  二是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目前,相当多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并不规范,有的在分配制度、决策制度等方面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时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登记。其次,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验资,年末不年检”的制度规定,登记时要严格验资,年末不申请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予以注销,以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社会信誉度。再次,条件许可时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程序。

  三是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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