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团队论著
徐旭初:再谈合作社的质性规定
作者:徐旭初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年第2期     日期:2014-04-01  浏览:280

  前些时的评论中,我们提到要科学把握合作社的质性规定与制度安排。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再进一步谈谈,因为近年来时隐时现地贯穿在诸多合作社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合作社的质性规定问题。

  实际上,合作社的质性规定问题包含两方面:

  一是制度硬核问题,即究竟哪些是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最最核心的制度特性;二是制度边界问题,也即究竟哪里是合作社的质性底线。

  国内外合作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服务成员、民主控制,其“硬核原则”包括自愿进退、成员资格平等、成员民主控制(一人一票)、(在成本运行基础上)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这几条。这是不可动摇的,动摇了就失去了这种组织形式的独特性。此外,也有学者指出,随着时代的变革,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即制度硬核)也在发生漂移,至少对硬核原则的理解还是有所演变的。

  如果说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基本原则是基本稳定的(但并非不可改变),那么,其质性程度,也就是某个合作社符合质性规定的程度,虽然因时、因地、因社而异,但也有一个大致的却又常常缺乏共识的质性底线。尽管缺乏共识,但大致的质性底线应是自愿进出、成员使用为主、一人一票为主、惠顾返还为主。因此不难发现,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实践中,对质性底线的漂移大多体现在未必以成员使用为主,未必以一人一票为主,未必以惠顾返还为主,而且越来越可能出现若干种偏离“理想型”合作社制度的组织形态,越来越富有股份合作制色彩,特别在合作社进入追求附加值阶段。

  而对质性底线的接受程度,就决定了近年来所谓真 假合作社的判断:如果对质性底线的要求比较严格,“假合作社”会相对较多;反之,如果对质性底线的要求比较宽松,“真合作社”则必然相对较多。

  人们之所以纠结于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原因很多,既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数量增长迅速,也因为当下合作社类型繁多,形形色色,更因为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不合意现象众多,引人侧目,其实更深层的还可能是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承载着人们对弱者平等互助乃至社会公平的价值情怀、意识形态。

  事实上,在世界合作社运动近 170 年的历史进程中,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和制度边界(特别是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界定一直发生着微妙但深刻的嬗变,总体上向着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发展。一种折中的态度就是试图在对理想的坚持和对实践的体认之间求得一种平衡。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就坦承:“尽管非常有必要规范合作社的价值,但要达成共识总是很困难的”、“事实上对获得和保持平等的关心是所有合作社不断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合作社如何实现‘公平’也将是长期面临的问题”.有学者曾经总结了现代合作社制度演进中的五方面变化:从入社退社自由向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开放变化;从绝对的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发展;从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向产权的明晰化发展;从对资本报酬率的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成员管理合作社被拥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所取代。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