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经营权、收益分配等因素来看,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是两回事儿。现在有些人把土地流转说成是托管,其实是不对的。”杨爱友说。
杨爱友是郯城县农技站的农技员,2009年组织当地农民成立郯城县育新水稻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育新合作社),现为该合作社的党支部书记、社员代表大会主任。合作社在为农民提供农机服务的同时,针对土地细碎化、种粮效益低等因素造成的农民种地积极性降低现状,积极探索土地托管模式,以解决“谁种地”、“怎么种”和“怎么种好地”的问题。
合作社经过近5年的实践,探索出三种土地托管模式。杨爱友根据运行等情况,对这三种模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环节式托管:
便于农民接受
环节式托管即合作社承担从耕种到收获单个环节或多个环节的服务。农民根据自家的机械、劳力等情况,按照实际需要,自愿选择项目,由合作社为其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农户验收作业质量,合作社和农民按实际作业项目结算服务费用。
杨爱友说,这种模式服务内容清晰,操作简单,便于农民接受,推广范围较广。他说,耕、种、收等环节,是农民自愿接受的主要形式,并且这种服务模式由于托管内容单一,作业内容便于界定,农民很认可。2013年,育新合作社这种托管服务面积达到6.5万亩次,主要集中在机耕、机种、机播、机收及机防等方面。
杨爱友说,虽然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存在着“管理不方便,生产成本高,标准化难落实”等实际问题,但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有“恋地”情节,看重土地的保障功能、收益功能和增值功能。“这种情况下,农民自主经营自家土地的生产方式,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仍是主要的生产经营方式。这就决定了,环节式托管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土地托管的主要形式。”
全程式托管:
难以固定细化
这种模式是农户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将一季耕地交由合作社托管。这种模式下,生产决策由农户决定,耕、种、收、植保等生产环节和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承担。农户得到粮食后,合作社按各环节的用工以及种子、化肥、农药、机械作业等费用,向农户收取成本和服务费用。
这种模式看起来很好——农民啥也不用管,照样“种”地,收获粮食。因此,这种模式被很多人看好并提倡。杨爱友说,实际运作中,在当前的条件下,这种模式并不被合作社和农民看好。他解释说,由于投入产出很难准确核算,这种模式容易引起分歧,不易操作。育新合作社2013年采用这种模式,对89户的343亩土地进行了探索。由于地块分散,农民对品种、作业质量、农业投入等要求各异,运作起来相对困难,需要做大量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不但如此,农业生产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遇到天灾,减产了,损失就是个大问题。如果农户说不是天灾,是我们管理出了问题,麻烦就大了。”杨爱友称。
杨爱友说,这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生产环节、产量等难以固定细化,合作双方核算困难。“我觉得,不能把这种模式理想化。目前来看,仅可作为土地托管方式的一种补充。”杨爱友进一步解释说,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模式服务范围不易大,主要适用于无力种地或不在乎土地的农户。
经营性托管:
市场前景广阔
采取这种托管模式后,农户将土地委托合作社全权管理,种植计划、生产管理由合作社负责,合作社按耕地面积向农户支付一定的粮食或现金。
“与全程托管的最大区别,采用经营性托管后,合作社有了生产决策权。”杨爱友说。这种托管模式下,合作社由原来的农业生产服务性组织,转变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2013年,育新合作社对260户农民共计1217亩大田进行全程保底型托管服务。这些农户将土地托管给合作社,可以预先保底收入每亩700元,或者是年终得到400斤小麦加300斤水稻的粮食收益。托管后,农民实现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合作社自主经营。等年底结束时,合作社针对当年收益扣除生产成本和费用,将盈余的60%以上再次分配给托管农民。这样,农民的土地收益就由“保底收益+再次分配收益+种粮补贴”构成。不用种地了,农民可以外出务工经商。
这种模式由于责、权、利明晰,不但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而且推动了适度规模经营,便于落实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杨爱友说,采用这种模式托管后,在土地经营上有明确限定,只能种植粮食作物,不能另作他用;经营权的委托时间较短,农户可以根据自家实际情况,到时收回委托经营权,或者根据种粮收益情况,要求提高托管收益。“我认为,这种托管模式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是今后的服务方向乃至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杨爱友说。
“不管采取哪种托管模式,对当前农业生产都是有利的。”杨爱友说,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仅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投入一项,玉米(2337, -17.00, -0.72%)、小麦每亩便可节约成本80-100元,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每亩能节约240多元。而且,大面积开展粮食作物的托管服务,每亩还可增产50-80斤。从节支和增收两方面看,托管对粮食生产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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