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最近,继中共中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2014 年中央 1 号文件再次强调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那么,如何科学理解农业规模经营呢?
规模经营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农业规模经营是指营农主体在既定客观条件下,在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集中、扩张和组合的基础上,通过分工合作、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和社会化服务,获得优良的经济效益。
可以确认,规模经营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其一,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竞争地位以及整个农业的市场绩效。农业生产者的个体规模扩张或者大量小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尤其后者),在一些平均成本曲线呈下降趋势的农业产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进而也可提高整个农业的市场绩效。
其二,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地规模化必须与机械化作业、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等内涵开发有机结合起来,而且,规模经营主体也更有动力和能力进行规农机投资和利用、采用新科技和新品种、进行农业设施设备投入等,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产量,提升品质和效益。
其三,规模经营有利于推进农业组织化进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模经营主体具有比较积极的组织化偏好和社会化服务需求。更重要的是,现代农业发展通常在追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大力推进农业组织化、社会化进程,以实现农业外部规模经营。可以说,规模经营与农业组织化、社会化互为表里、相互促进。
其四,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均田式细碎化小农经济条件下,规模经营可以通过整理土地来增加种植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能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节约资源和农业投入品。
其五,也是当前尤其值得指出的,规模经营有利于缓解当前营农主体匮乏问题。近年来,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出,而将承包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进行规模经营,既为缓解“谁来种田”问题发挥重要作用,也促进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总之,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现代物质条件、现代科学技术、现代产业体系、现代经营形式等要素的实现无不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前提和基础;规模经营势必成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抓手和必然选择。
规模经营以内部与外部规模经营相结合为基本形式
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动态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农业规模经营,是将农业的内部和外部规模经营有机结合起来的混合经营模式,它既可呈现为生产要素规模的集中、扩大与重新组合,也可呈现为农业组织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形态,更经常地呈现为这两者的混合形态;它包括多种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商一体化组织、农业园区等,以及这些形式有机结合的混合形式。
在理论上,规模经济的基本含义是指随着某一独立运作的厂商的生产与经营规模的扩张而出现的平均成本下降的趋势。由此看来,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首先应是单个农业厂商(农户或农场主)的生产与经营规模的扩大。但事实上,土地规模的分散与细化是我国农业发展(实际上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约束条件之一。这种一家一户均田式细碎化的小农经济对机械化、科学技术的某种排斥,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不过,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农地规模化的认识趋同、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建立健全、农民非农化市民化路径的逐步通畅等,农民分工分业、务农劳动力匮乏在全国已是普遍现象,农村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增加也是明显趋势。甚或可言,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许多地区正悄然地开始从“小农时代”走向“中农时代”。
同时,农业规模经营绝不仅仅意味着只是土地等生产要素规模的集中和扩大(即内部规模经营),单个要素规模的大小并不能决定综合效益的高低和生产方式的先进程度。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更来自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加工、社会服务体系的规模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也即充分发展外部规模经营。农业外部规模经营是指通过各种农业组织如农民合作社、农业协会等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分散经营的一家一户有机地联合起来,并为其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它是通过克服农业生产内部效率损失而实现农业外部规模经济效益的。
就世界农业发展经验和我国农业实际情况而言,发展农民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合作组织形式)、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发展农业园区等,都是现实而有效的外部规模经营之路。
规模经营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为重要条件
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农业规模经营集中体现在农地规模经营上。而在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背景下,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在继续支持分散经营农户的同时,更需要进行以农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即 2014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指出的:“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国内外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产业特性的一种经营形式,规模经营一般也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规模经营的实质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通过改善家庭经营的外部环境,实现有关生产环节的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在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无论耕地经营规模的大小,其基本形式无一不是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下的家庭经营。所以,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决不能把规模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立起来。
同时,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框架下,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务农劳动力大幅下降的现实背景下,“公有私营框架下农地使用制度具有多样化选择空间”,“在农地私营这一基本框架下,除了农户自营,还存在诸如大户流转经营、农民合作社经营、涉农企业经营等不同选项。”所以,应“构建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为特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新型农地制度。”(张红宇,2014)无疑,在我国许多地区,规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首先建立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为此,其一,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里需要强调的,不仅是自愿流转,也要充分考虑农户非农化、市民化的情况(如非农职业及收入的稳定性、相关社会保障情况、家庭成员市民化待遇等),还要尽可能建立健全流转双方之间稳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办法)。
其二,有流转,就应有市场,因而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土地流转必须建立在土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
其三,有市场,就应有服务与管理,因而要“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包括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等。
其四,要“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种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方法,有可能为构建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提供一个富有弹性的制度框架。
规模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发展方向
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是适度规模经营,也即在保证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的前提下,使每个营农主体承担的经营对象的数量(如耕地面积),与当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实现劳动效益、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显然,这里有一个“适度”问题,即最佳经营规模应该如何确定(这里实际上涉及必要规模、可能规模、农户经营最佳规模、临界规模等不同的农地经营规模概念)。
可以想见,内部规模经营形式的“适度规模”必然因时、因地、因产业、因主体而有所差异。换言之,农地经营规模在一定区间是经济的,但并非愈大愈好,而是有一个合适的“度”。在我国均田制细碎化的家庭经营制度下,农地规模经营的推行面临许多困难,因此各级政府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界定应该科学合理,否则可能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要对各地主要农业产业的最佳经营规模进行测算,对主要农业产业的“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具体界定。
当然,可以推断的是,随着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劳动力匮乏现象普遍突出,全国大部分地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基于生产要素投入扩张的内部规模经营的空间。日本、韩国的土地经营规模虽小,但也远超过了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户均耕地面积的水平,因而我国许多地区农业规模经营潜力相当可观。
更值得指出的是,推进基于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以及产业链延伸的现代农业规模经营(即外部规模经营)的空间则是不可限量的。所以,除了应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还应鼓励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农商一体化组织等组织化营农主体流转,当然,更应鼓励发展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政府在规模经营上既要有所作为,更要合理作为
规模经营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引导、服务和管理的作用,但政府介入必须注意合理的边界:既要有所作为,更要合理作为。
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宣传发动、典型示范、政策扶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机制、股份化的土地经营制度、合作化的经营组织形式、社会化的农业服务体系和产业化的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从目前情况看,首先应坚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是否流转土地、开展何种形式规模经营要由农民做主。“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允许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多种投入主体并存、多种实践路径并存。
其次,应切实做好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以明晰农民土地权益,稳定农民土地预期,促进农民转出土地。
再次,应加大金融、保险、补贴、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其中,尤其应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如“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扩大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比例等),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如“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等。
还有,应加强对农用地用途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应“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
此外,应“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政府应在建立农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农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土地整理、对外招商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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