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京、冀、黑三省72家农民合作社的调查,考察了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及其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通过样本数据描述、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并不是体现在成员农民身份的异质性上,而是体现在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的文化程度差异、经营规模差异、社会活动能力差异、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等方而。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异质性可以归纳为成员资源异质性和成员参与异质性两大类,其中,成员参与异质性会显著影响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而成员资源异质性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见,通过提高普通成员参与程度,缩小成员参与异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规范合作社收益分配决策机制的效果。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
一、引言
截至2013年9月,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91.1万家,入社成员6 838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6.3 %.农民合作社正逐步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农民合作社迅速发展的同时,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问题突出,由此带来的收益分配问题也逐步显现。大农和小农在合作社收益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开始引起学界的关注:是应该着重保护小农收益(温铁军等,2009;仝志辉等,2010),还是应该注重激励大农(张晓山,2009;徐旭初等,2010;黄祖辉等,2012;黄季馄等,2010),亦或是需要要着手构建一个兼顾大农与小农利益的合作收益分配机制(冯开文,2005;周连云,2009;孔祥智等,2010;郑丹,2011;蔡荣,2012;田艳丽等,2012;何安华等,2012),各领域专家正在努力探索,成果颇丰。
但是,现有研究大多是规范研究与案例分析,基于一定样本量的实证分析较少。特别是关于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研究还比较薄弱,而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会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是否能兼顾大农和小农的利益。如果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倾向理事会或理事长一人,则合作收益分配往往只倾向激励大农,只有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倾向成员(代表)大会,才有可能形成兼顾大农小农利益、较为公开规范的合作社收益分配决策机制。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有哪些具体表现,具备何种特征,不同类型的成员异质性是否会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有不同的影响;在成员异质性背景下,我们应该如何指导合作社形成较为合理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让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更为公开透明,这些才是本研究所关注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综述
成员异质性问题是合作社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Le Vay ,1983 ; Karantinis & Zago,2001 ; Cook et al,2004 ; Bi Jman ,2005) o Iliopoulos & Cook (1999)把导致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即成员特征及其资源禀赋、成员的生产策略、成员所处产业链的位置、多元化经营和联合的方式以及合作社进行产品创新所采取的市场策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问题。林坚等(2007)认为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主要是成员在资源禀赋方面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四个方面。黄胜忠等(2008)从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参与主体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差异论述了成员异质性问题。
理论研究表明,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发展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张靖会,2012)。积极影响主要包括:①成员异质性有利于农户达成合作并成立合作社(黄增等,2007;崔宝玉等,2008;宋彦等,2011) ;②具有显著异质性的理事长在合作社发展中作用巨大(国鲁来,2001;苑鹏,2001;孔祥智等,2006) ;③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妨碍不同类型的成员通过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也不妨碍小农在其中受益(苑鹏,2008;崔宝玉等,2011;伊藤顺一等,2011) ;④成员异质性虽然使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出现漂移,但也蕴含着着积极的制度创新效应(黄胜忠等,2008;黄祖辉等,2009;孔祥智等,2010)。消极影响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成员异质性导致的理事长控制合作社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社会功能的发挥并导致小农利益的损失(唐宗馄,2007;马彦丽等,2008;全志辉等,2009);另一方面,成员异质性导致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供需对接出现结构性失衡(国鲁来,2001;何安华等,2011)。
上述关于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研究为指导合作社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研究对成员异质性背景下的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问题关注不够,没有回答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具体影响。构建一个兼顾合作社内大农和小农利益的规范的合作收益分配机制是成员异质性背景下合作社发展的一大难题,也是解决合作社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本研究将尝试这方面的探索。
(二)理论假设
那么,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有何影响,不同类型的成员异质性是否会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有不同的影响。基于相关文献综述,本研究提出初步理论框架(图1)。该框架将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产生的理论来源区分为资源依赖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由于成员异质性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之间的关系会受到农民合作社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及成员数量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将试图探讨这3个变量对成员异质性与合作社收益分配决策关系的调节效果。
传统合作社理论以成员同质性为基础,认为合作社应该进行民主管理、成员控制。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成员异质性现象普遍,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往往偏向于理事会、甚至理事长一人。基于前人研究基础和本研究实际,我们将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分为理事会控制和成员(代表)大会控制两类,在此基础上探索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
1.资源依赖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在应用资源依赖理论时,Barney(1991)将企业资源分为物质资本资源、组织资本资源和人力资本资源,该资源分类标准已被应用于合作社成长问题研究(郭红东等,2009)。合作社内部资源基本来自其成员投入,其中物质资本资源和人力资本资源基本是成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加总,而合作社的组织资本资源则在一定程度上来自合作社成员的社会资本资源。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已有研究基础,结合本研究实际,我们从成员的人力资本资源、物质资本资源和社会资本资源来考察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并尝试着用成员文化程度、经营规模和社会活动能力来进行衡量。资源依赖理论强调,权力与依赖是一体两面的(Pfeffer1981),组织内关键资源拥有者容易被其他成员依赖,从而成为组织的实际控制者,这也是控制机制的重要议题。从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合作社成员在资源上的异质性突出表现为理事会成员拥有大量资源(如合作社的办公场所是理事长的,理事会成员的经营规模往往很大,合作社与外界的关系基本上是理事会成员与外部的关系)。结合之前的因子分析结果,我们将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在文化程度、经营规模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差异归纳为成员资源异质性,并得出如下假说:合作社成员资源异质性程度越大,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偏向理事会。
2.委托一代理理论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合作社内部普通成员(即委托人)和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即代理人)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契约、选举的方式形成委托一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在我国合作社中普遍存在,并深刻地影响到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黄胜忠等,2008;马彦丽等,2008;谭智心等,2011)。由于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参与合作社的目标与在合作社中的角色存在差异,他们在合作社的经营上也一定会存在利益冲突,从而引发代理问题(Heide,1994)。通常来说,合作社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的管理参与度较低,即较少扮演经营者角色,而交由理事会雇佣、激励、监督经理人实施合作社管理或由理事会直接管理。此时,如果合作社成员是同质的,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利益诉求相同,则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对利益分配公平性的影响可以忽略。但是,在成员异质性情况下,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利益诉求不同,很可能出现理事会不按组织和大部分成员的利益行事。结合之前的因子分析结果,我们将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参与合作社的目标与在合作社中的角色差异归纳为成员参与异质性,并得出如下假说:合作社成员参与异质性越大,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偏向理事会。
3.调节变量。根据组织理论,成长阶段、资本规模、成员数量因素是影响组织控制结构的关键因素,成员异质性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之间的关系也必然会受到这3个因素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将探讨这3个变量对成员异质性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类型间关系的调节效果。(1)在成长阶段方面,一般来说,合作社己存活时间越长,合作社理事会处理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务的经验越丰富,对相关法律政策、产品的销售渠道等也越熟悉,理事会成员能在合作社内逐步建立起威信,这就更便于实行理事会控制;同时,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成员异质性会加大(崔宝玉等,2008),这也会巩固理事会对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控制权。相应地,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说:合作社己存活时间越长,在成员异质性条件下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偏向理事会。(2)在资本规模方面,如果资本规模越大,则在合作社越容易形成资本控制,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容易偏向合作社的主要出资方—理事会成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合作社的资本规模大是因为成员或多或少都有入股,从而要求参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的制定,通常也会出现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容易偏向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3)在合作社成员方面,Olsen (1971)研究指出,小集团有很大机会通过自发行动来解决集体问题,但在大集团中,只要集团成员可以自由地推进其个人利益,就存在不采取符合共同利益行动的倾向。我们从经验上可以判断,合作社成员越多,内部协调与监督的成本越高,更需要有能力的管理者(通常为理事会成员)通过个人的影响力来实现成员目标的协调和行动的一致,因此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容易偏向理事会。
三、样本基本情况及描述性分析
为了全面了解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及其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2013年3月至9月,笔者对京、冀、黑三省的76家农民合作社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合作社基本情况、成员异质性情况、服务功能、内部治理、外部环境与组织绩效等多个方面。由于进行的是入社一对一访谈调查,直接面对合作社理事长,所以调查效果较好,获得有效问卷72份,问卷有效率达94.7%。被调查合作社中,国家级或省级示范社有18家,市级示范社有26家,县级及以下示范社有28家,分别占样本总数的25%,36.1%和38.9%,分布比较均匀,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被调查合作社及其理事长的基本情况
在合作社的产业分布上,最多的是果蔬类,有39家,占总数的54.2%;其次是畜牧类,有13家,占总数的18.1%;粮棉类有9家,占总数的12.5 ;农机类有6家,占总数的8.3%;其他类(包括水产、花卉、农业观光等)有5家,占总数的6.94%。在合作社注册时间上,最早的为1993年,最晚的为2013年。其中,注册满5年和未满5年的各有36家,各占总数的一半。综合分析表1可知:在合作社注册资本上,最多的为5 150万元,最少的为0.5万元,平均为264.4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及以上的有43家,占总数的59.7%;在50万以下的有29家,占总数的40.3 %。在合作社成员人数方面,最多的有2 540人,最少的有5人,平均为296人。其中,150人及以上的有39家,占总数的54.2%;不足150人的有33家,占总数的45.8%。
值得一提的是,成员中农民比例达到100%的合作社有40家,占总数的55.6%;同时,71家合作社成员中农民的比例在80%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成员占比的规定。可见,单单从成员身份上来看,我国现阶段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并不明显,因为大部分合作社成员都是农民身份。
被调查合作社理事长年龄最大的为67岁,最小的为27岁,平均为47岁;其中,50岁以上和40 50岁的各有29人,各占总数的40.3% ;40岁以下的只有14人,占总数的19.4%。可见,合作社发展中年轻人才比较匿乏。被调查的这些理事长中,有37位理事长是党员,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时,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的理事长有56位,占总数的77.8%。可见,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程度都比较高。
(二)被调查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情况
基于Iliopoulos&Cook (1999)、林坚等(2007)、黄胜忠等(2008)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本研究主要通过衡量理事会成员与一般成员之间的文化程度差异、经营规模差异、社会活动能力差异、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参与合作社的目标差异、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等五方面来测度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程度。在前人研究中还发现,上述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指标很难进行量化,所以均由合作社理事长估计得出。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表2),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与一般成员之间的文化程度差异、经营规模差异、社会活动能力差异、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等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异质性,均值在‘`3”以上;而参与合作社的目标差异在‘`3”以下,只有‘`2.9",相对比较小。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目标差异较小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形成实践有关,大部分合作社都是农民为了“抱团闯市场”的目标而成立的,所有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目标差异较小。
异质性较为明显的5个方面中,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最为明显,从均值上看达到了‘`4.2"。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一些合作社中,只有理事会成员出资,普通成员不需要出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调查发现,理事会中的理事长往往是合作社的主要出资方,被调查的72家合作社中,有37家合作社理事长的出资占到合作社成员总出资的50%以上;有60家合作社理事长的出资是合作社成员中最多的,可见合作社内一股独大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然而,相对于出资而言,在交易量占比方面,合作社理事长交易量占合作社总交易量的比重却并不是很大,只有12家合作社理事长的交易量占合作社总交易量的比重超过50%,更有28家合作社理事长与合作社没有交易量。
除了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比较明显外,经营规模差异、社会活动能力差异以及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这三方面也比较明显,从均值上看达到了‘`3.7"。经营规模差异主要体现在成员经营土地的面积或者养殖牲畜、家禽的数量上,一般来说,理事会成员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大,他们自身就是专业大户,经营耕地面积在6.67 hm2以上,或者养殖牲畜在100头以上、家禽1 000羽以上的很普遍;而普通成员的规模普遍较小,有一部分还是兼业小农,家庭主要收入来自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在农民合作社实践中,
理事会成员与一般成员在社会活动能力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合作社与产前农资、产中农技、产后销售的关系基本上都来自理事会成员;同时,理事会成员还要处理合作社与当地政府关系、与当地村委会的关系等,普通成员在社会活动能力方面比较薄弱。而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方面,被访谈的一位合作社普通成员进行了很形象的描述“合作社的日常事务都是理事会成员在做,我们一般成员没有机会参与,也不想参与,理事会有点像合作社里的合作社,而我们只是合作社的外围成员,是被理事会带动的;此外,合作社成员还分为一般农户、生产大户、营销大户、外部出资股东、内部出资股东、管理层等,成员角色差异很大”。
(三)被调查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情况
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主要指的是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由谁制定,是理事长、理事会还是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大会来制定审批。但是,在被调查的合作社中,只有犯家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是由成员(代表)大会来制定的,占样本量的44.4%;而由理事会制定的合作社高达40家,占到一半以上。可见,当前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掌握在理事会手上,许多普通成员在收益分配上没有发言权,甚至没有知情权,这也是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被许多学者所批判的原因。调查中笔者还发现,在40家由理事会控制收益分配决策权的合作社中,有9家是由理事长一人控制,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就相去甚远了。
四、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因子分析
通过对被调查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因子分析,一方面可以对成员异质性的衡量指标进行降维与分类,便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特征;另一方面,降维后的成员异质性变量将排除原有变量之间的共线性,同时降维后成员异质性变量数目减少,更适合进行小样本(本研究所用的合作社样本只有72个)的回归分析。因子分析前对数据进行适合性检验,结果表明,其KMO值为0.702 Bartlett球体检验结果显著(P = 0.000)。这说明,调研数据是适合做因子分析的。之后,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衡量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各个变量进行因子分析,并选择方差最大正交旋转法进行因子旋转,得到反映各个因子和各变量相关程度的因子载荷系数(表3) 。
表3表明,成员文化程度差异、经营规模差异和社会活动能力差异可以形成一个新因子,出于这3个变量在一定程度上分别衡量了成员在人力资本资源、物质资本资源和社会资本资源方面的差异,所以本研究将该新因子命名为成员资源异质性因子。也就是说,合作社成员资源异质性主要由上述3个变量决定。同时,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参与合作社的目标差异和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可以形成另一个新因子,出于这3个变量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了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程度,所以本研究将该新因子命名为成员参与异质性因子。也就是说,合作社成员参与异质性主要由这3个变量所决定。由于这些变量的系数符号都为正,说明这些因素分别对成员资源异质性和成员参与异质性具有正向作用。即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间的文化程度差异、经营规模差异和社会活动能力差异越大,则成员资源异质性越大;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间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参与合作社的目标差异和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越大,则成员参与异质性越大。从累计方差贡献率上来看,新生成的成员资源异质性因子与成员参与异质性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66.4%,基本能代表原来的6个衡量成员异质性的变量。
五、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影响的回归分析
基于前面的描述与分析,本研究将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影响设定为以下函数形式: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F(成员资源异质性,成员参与异质性,调节变量)+随机扰动项。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并通过最大似然估计法对其回归参数进行估计。本研究所考察的是农民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的归属,根据上文分析,结果只有两种,即理事会控制和成员(代表)大会控制。因此,本研究将农民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设为因变量y,,即‘`0 ,1”型变量,将“理事会控制”定义为y=1,将“成员(代表)大会控制”定义为y=0。本研究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采用了全部纳入法,将2个公因子变量和3个调节变量一次性全部纳入回归(表4) 。
根据表4中的回归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成员参与异质性会显著影响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模型结果表明,成员参与异质性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值为正且较大;即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与成员参与异质性呈很大的正相关性。这说明,成员参与异质性越大,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会越倾向于理事会,印证了之前的理论假设。
第二,成员资源异质性对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并不显著。从模型结果看,成员资源异质性变量统计检验不显著,这与前面的理论假设不一致。这可能与样本量少和资源异质性衡量指标有关,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合作社注册资本会显著影响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注册时间也有较大影响,成员数量影响不显著。从模型结果看,注册资本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值为负,也就是说资本规模越大,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会越倾向于成员代表大会,印证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第二种假设,即“如果合作社的资本规模大是因为成员或多或少都有入股,从而要求参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的制定,通常也会发生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容易偏向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而就注册时间变量而言,其在5%的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系数值为负,也就是说合作社存活时间越长,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越倾向于理事会,印证了之前的理论假设。从模型上看,成员数量的影响不显著,需要进一步研究。
六、结论与启示
基于京、冀、黑三省72家农民合作社的调查,本研究考察了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及其对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的影响。通过样本数据描述、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并不是体现在成员农民身份的异质性上,而是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文化程度差异、经营规模差异、社会活动能力差异、在合作社内的出资差异、在合作社内的角色差异等。理事会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异质性可以归纳为成员资源异质性和成员参与异质性两大类,其中,成员参与异质性会显著影响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而成员资源异质性的影响并不显著。在调节变量方面,合作社注册资本会显著影响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注册时间也有较大影响,成员数量影响不显著。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两点启示:(1)通过提高普通成员参与程度,缩小成员参与异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规范合作社收益分配决策机制的效果。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在指导合作社进行规范化建设时,可以有意识地指导合作社提高普通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程度,如鼓励成员在合作社出资入股、鼓励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并通过培训提高普通成员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把他们培育成新型职业农民。(2)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成员异质性会不断提高,合作社收益分配控制权归属会越来越倾向理事会甚至理事长一人,所以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者、指导者和理论研究者都需要对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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