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之一,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进行SWOT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标尺、生产经营服务、资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合作社产业分布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纺织、乡村旅游等农村各个产业,服务内容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与此同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我国农业经营的特点、农业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以及新时期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使得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迫在眉睫。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代表,其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时存在哪些优点、缺点、机会、威胁,具备哪些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本文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进行SWOT分析的基础上,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SWOT分析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指的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所形成的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物资供应、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方面。因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这使得农业合作社服务体系发展缓慢。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带动能力不强;市场体系中经营性服务组织商业化过于严重,服务也不够规范。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却呈现出了较强的生命力且有持续发展的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与许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将通过SWOT分析来客观、全面、系统地认识相比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所特有的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面临的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并据此来探讨该模式的前景与战略选择,回答为什么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并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一)内部优势分析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在合作社内部,通过分工与合作,农户可以专心于农业生产,而将其他经营活动,例如投入品的采购,新技术的选择,信息的获取,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运输、营销以及品牌化分离出去,由合作组织统一经营与服务。由此,可以走出一条生产小规模、经营规模化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在合作社中,农户生产活动与合作社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都可以实现间接定价,即家庭生产与合作社经营的双重间接定价,克服农业生产活动与农业经营活动都难以直接定价(难以监督)的弊端,从而可以在农业生产小规模与农业经营规模化之间架起桥梁。在这个农业生产经营的分工合作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恰当地扮演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其次,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年的实践看,以合作社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农业公共服务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没有的优势;在支持力度没有农业龙头企业大的情况下,仍蓬勃发展,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原因至少有如下三点: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专业性强,地域集中,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的一致性程度高,有利于合作社以较低的组织运作成本开展与本农业产业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如奶业合作社、林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②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一致,便于克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弊端,服务效果可能会比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更好一些;③合作社进退自由的原则还能使农户可以对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用脚投票。
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的,可以为农户提供持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扮演着统分结合农村经营体制中的“统”的角色。家庭承包制实施以来,“分”做得好,但一直“统”不起来。合作社的出现,将成为“统”的一种实现形式,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合作社以社区为基础,扎根于基层,目的是为当地的成员提供服务,而不是为投资者创造利润。合作社对市场力量的回应方式与所有的企业完全不同,它不会因为追逐利润而随意改变投资方向或投资地点。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是持续发展的企业,为农户提供全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能促进当地社区的福利和就业。
(二)内部劣势分析
一方面,合作社的内部劣势突出表现在其内部治理问题上。合作社治理的研究又集中在探讨合作社治理问题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治理问题主要包括合作社内部经理人的代理问题,合作社内部中心成员对外围成员的剥夺问题,由于成员异质性导致的成员中突问题,以及成员专用性准租的保护问题。在合作社治理机制方面,存在如下问题:理事会与合作社治理,产权结构与合作社治理,退出权、投票、异议与合作社治理,社会因素与合作社治理等方面。
另一方面,由合作社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存在着合作社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匮乏的问题。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联合,一直被人们视为是一个由贫困群体通过自助和互助实现益贫和脱贫的理想载体。然而,合作社并没有什么针对穷人和小农户的特殊制度安排,要实现其益贫功能存在着诸多现实约束,要提供良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是困难重重。郭红东等的研究表明,相比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质资本资源对合作社的成长影响最大。然而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缺的就是资金等物质资本,急需金融支持。在人力资本方面,虽然许多地方出台了鼓励大学生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相关办法,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合作社后继无人的问题也十分普遍。
(三)外部机会分析
第一,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出台各种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这将为合作社提供更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保驾护航。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2004年1号文件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又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2006年l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从此,中国农民的合作社第一次有了合法身份,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能够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与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开展经济活动。2O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着重提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可以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第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I'~EN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在整个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基础性作用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社自身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产前团购与技术服务、产中技术指导服务、产后销售服务等:二是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通过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服务,有“村集体+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科研院所+合作社+农户”等模式。总之,有效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平台,将有助于在农村地区形成星罗棋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第三,农村社会资本可以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增强合作社的稳定性,减少在为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时的交易费用。农村社会资本可以促进合作社合理选择带头人并实现激励、保证成员对理事长的信任、维系合作社运转并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等。
(四)外部威胁分析
一方面,假合作社泛滥的问题。假合作社、挂牌合作社的泛滥,挤占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真合作社的生存空间,这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外部威胁之一。另一方面,面临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竞争。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服务能力和规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而公共服务机构、农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村集体、农村经纪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其他供给主体也有其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
市场竞争标尺。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最早体现在市场竞争标尺上。早期的合作社理论是以美国Sapiro和Nourse这两个人物为代表的学派,他们认为农民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不但改善了其在市场中的地位,提高了其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迫使其他投资者的所有企业也不得不提高效率,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市场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生产经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主要有产前农资供应服务,产中技术服务(如农民中的科技能人和科技示范户为核心的典型示范、举办科技培训l班、为科研单位提供实验基地、上门为成员和其他农户提供技术服务、传播科技知识和科技信息、提供科技咨询),产后销售加工服务等。
资金服务。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农户资金需求也日益增加,而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还无法满足农户的资金借贷需求,专业合作基础上的资金互助模式在许多地方悄然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功能与日俱增。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可以发展成员资金互助,还可以给成员批发贷款或进行贸易信贷,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成员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也能为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提供周转资金。
其他服务。此外,随着功能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越来越多地承担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功能,与村集体经济与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如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同时,通过组织信誉机制保障农产品食品安全、通过农超对接来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除了经济功能以外,合作社的文化功能、政治功能也在逐步显现,如在合作社内成立工会、党支部、团支部。在一些地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成立了消费合作社、物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农民通过组织合作社可以维护和争取他们在经济社会中应有的权益,以此真正解决农民的弱势性和农业的弱质性问题。
研究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之一,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SWOT分析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模式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户提供持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内部优势,存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出台各种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速”,“农村社会资本可以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增强合作社的稳定性,减少在为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时的交易费用”等外部机会,可以利用其内部优势与外部机会加快该模式的发展。同时,要想办法解决合作社内部治理问题,假合作社泛滥问题,合作社内部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匮乏问题,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其市场竞争标尺、生产经营服务、资金服务与其他服务、农民权益维护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273267)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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