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是当今中国乡村面临的最为现实也最为急迫问题。围绕于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理念:"让农民组织起来"与"把农民组织起来",前者凸显的是农民主体性以及政府客体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而后者则是强调了政府力量的主动性、强制性和农民的被动和服从地位。就理论层面而言,组织化行为主体在于农民而非政府,但乡村现实却是农民之外的政府力量发挥着主导作用,农民反而处在被组织和被合作境地,并带来了农民"渴望合作"而又难以"真正合作"的困境。扭转这种困境的对策:廓清农民组织化中政府角色和定位,构建具有"镶嵌式自主"能力的政府;改善和扩大乡村社会资本存量和增量,促进社会资本结构再造;多种举措激发和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培育社会美誉度。诸多举措旨在构筑和营造乡村社会转型期农民组织化所需要的社会资本基础——信任机制和信任文化。
【关键词】 组织化; 主体性; 社会资本;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进入21世纪后中国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的意义上呼声都己更高。更有甚者,甚至主张把“引导和组织农民组织化程度”作为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在此方面,包括学者或官员无一例外地认为应该极大地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此引发的对该领域的探究不计其数,但多聚焦在强调农民组织起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鲜有从组织化行为主体角度出发对农民组织化的实现进行相关剖析,即使是有也多是从影响或制约农民组织化进行的外部生态出发。基于此,笔者拟站在农民作为组织化行为主体层面上,以乡村社会资本重建(特别是主体性发挥和信任再造)为基础对行为主体及其与社会生态之间的内在关系做一梳理,并从中窥探制约农民组织化的深层次原因,以有资于今天的新农村建设。
一、“让农民组织起来”与“把农民组织起来”-组织化行为主体的理论逻辑
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社会经济的一切行动总是以个人为起点的。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其总是有组织地生存,组织化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本质。所以,从组织层面上讲,社会变革总是表现为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组织方式的改善。而且,组织化(群体的分工与合作)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及其合理性是测度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言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集合体,为了满足自身运作的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则,它是人类社会整合度较高的一类群体。由此来看,所谓的“农民组织化”,它就应当是以具有“农民”身份的“人”的组织化,是有具体而明确组织行动目标(如市场、维权等)朝向的、为解决一定问题或是达致一个具体、明确目标而进行的、没有地域或缺少具体边界的农民组织形式,其治理与发展直接结果是提高组织成员的行动能力。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来断定,农民组织化或者说农村组织化的行为主体应当是农民。
农民是组织化的行为主体,也是由组织化内涵必然决定的。首先,农民组织化是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农民的过程。传统农民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职业特征,这些特征形成是与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受生产经营环境、技术、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影响逐渐走向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同时,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的权益要求。农民组织化正是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逐步高级化的过程。其次,农民组织化是一定组织主体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状态。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即农民进入市场是依托一定的组织,而这种组织又能够增加其成员的收益,所以,农民组织化程度己经成为西方国家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在我国,农民从事生产经营呈现出分散化、低效率之特征;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尚未被普遍应用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现代农田水利工程、公路网络及信息技术还未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社会化水平较低。所有这些都己严重地影响到农民收入增长的持续性。故而,将农民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己经成为提高农民比较收益、增强农业竞争力和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再次,农民组织化是在一定原则指导下以农民为核心进行的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主体遵循的原则有所差异。企业以追逐盈利最大化为组织原则,采取不同形式的联合方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虽然起到了连接大市场与小农的作用,但就总体情形来看,尚未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且不能向农民提供及时、廉价、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很难成为能够开拓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牵动力还不强。这与企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价值趋向不无关系。最后,农民组织化是农民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一场经济社会革命。农民在市场上面临的激烈竞争传导到农业经营策略选择的结果使农民愿意为获得更高收益而提高组织化程度。特别是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在农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较高或者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总体效益低下时,农民将更加急切地表现出参与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的偏好。通过与具有互补性、潜在高收益性的市场主体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农业商品化速度,抓住市场机会而避免被国内外激烈的农业竞争所淘汰。显然,就中国目前状况来说,无论是农民自身现代化,还是农业经营形态进化,或是组织创新实现,乃至于作为理性“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维护与寻求,都内在地要求农民成为组织化的行为主体,而绝非是农民群体之外的其他“行动集团”.
如果我们认可合作社是实现农民组织化有效载体之一的话,那么就很有必要再对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人”的因素做出剖析和认识。这不仅是一切制度设计的逻辑基点,而且也是使制度安排得以很好实施的核心要素和保证。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其产生是具有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思想条件。其最早萌生于西方,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此种情况下竞争和生存迫使作为分散的、处于弱势的小生产者或农民联合起来,试图通过互助社形式来改善自己在市场上被动的地位和处境,以加强他们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和进行交易的竞争力量。由此来看,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农民等劳动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联合自助组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一种“代表机构”,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结合。这也就决定了它的四个基本支点:第一,合作体内从事联合共营的“主体”(成员、会员)必须是劳动者;第二,承认和维护每个成员个人资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第三,合作体内不可分割的联合所有资产比例和联合共营的内容须由其主体成员民主决定;第四,合作体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民主约定的章程和运行机制,确保全体社员对组织的民主控制,以体现其“民有、民治、民受益”的原则。而所有这一切,显然是要以“人”为依据,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独立经济人格和公民意识的“个人”为支柱。换句话说,就是摆脱对群体人身依附而发展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和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的人,是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壮大的起点。
但是,个体主体的存在和获得又是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前提。其主要在于市场经济是一种人的自主活动的社会交往形式,它具有平等、自由的本性。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以契约为基础平等交换的经济,是同一切“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相容的”,它要求个人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产品、活动和能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决策的收益、风险、责任,最终都要落在个人身上,在此之中促成一种“个体本位”的社会格局,使个人真正成为自觉自为的主体。两者契合使得市场经济成为个性独立不可或缺的自主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市场经济“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所以说,凸显及生成个体主体,使人由自在自发走向自为自觉,正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主体性经济的真正涵义之所在,也是其根本历史作用之所在。市场经济与个体主体自由和人格独立之间的这种高度依存关系,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活动中只有真正确立行为主体如农民、小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地位,借助于此实现他们本身的“现代化”,使他们从不愿冒风险和“生存导向”的行为者转化为对部门间获利机会、市场价格、利润和财富积累敏感的现代经济行为者。
只有这样,合作经济蓬勃发展的主体性要素才可能存在。合作经济萌生在西方“人的独立性”高度发达的近代公民社会,兴盛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交换极为发展的西欧、北欧等地,并且是在英、美、法等个人权利被视为神圣的国家[#],也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概括言之“组织化”在中国己不再是新问题,同时农村现实己不在于农民该不该有组织,也不在于农民自己想不想有组织,而在于农民以外的势力想要怎样的组织和充当何种角色来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围绕于此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和理念:“让农民组织起来”与“把农民组织起来”,前者显然是尊重农民的意志和权利,更多凸显的是农民主体性以及政府的客体地位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而后者则是强调了农民以外特别是政府力量的主动性和强制性,农民在组织化过程中只是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通过前面理论和逻辑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农民或农村组织化的真正和最终的行为主体理应是农民,组织化的载体是合作社组织。同时作为现代经济组织的合作社,又必须是商品生产者的自由联合体,也更要是在契约性社会中商品生产者为市场竞争中的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各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组织。基于此,我们可以做出的判断就是:组织化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前提便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的发达。而这一前提的获得,是需要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将农民推向市场,并确立其在市场中的主体性地位,从而使农民个体的主体性自由得以实现,即农民以独立的认知判断为基础,根据自身内在需求,有意识、有目的的自我设计、自我控制的去行动、去组织化,即“自我组织”而不是“被组织”。
二、“被组织”情形下农民组织化实现的现实困境
现阶段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一种”理性回归“,也是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正在此前提下,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是渐进的和不平衡的,是需要政府扶持和引导的,其主要形态是农民合作社组织。
应当说,自改革开放至今,来自于“学界共识”即让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合作优势的催化,加之国家政策的回应一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两者交织促使农民合作社组织在农村蓬勃兴起,数量得以长足发展。据相关权威部门最新统计,截至到2011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0. 9万个,比2010年底增加15. 7万个,增长44.7 %,其中,被农业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6. 5万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2.8%.就地域分布而言,山东、江苏、山西、河南、浙江、吉林、黑龙江7省合作社数占合作社总数的54.9%.合作社实有成员达3444. 1万个(户),比2010年底增长26.6%,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近70个成员;通过合作社带动非入社成员5366万户,比2010年底增长26.4 %,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105户[[5].不过,需要特别指出,这里我们看见的仅是宏观层面上合作社组织“量”的变化。若是具体到乡村微观领域或深入到合作社内部,就不难发现,农民组织化及合作社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多“困境”,且己形成了农民的“合作悖论”:一方面,从理论上看,农民必须合作起来才有出路,而且对于农民而言,合作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农民很难真正合作,甚至合作好处摆在眼前且合作成本不高,而农民依然选择不合作。一言以蔽之,就是农民“渴望合作”
而又难于走向“真正合作”,最终掣肘了合作社“质”的完善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何以如此呢?其原因如下:
第一,“外部力量”大量介入致使农民在“被合作”情形下组织的“民间性”严重缺失。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创建主体来看,呈现出创建主体多元化特点,但是来自于农民之外的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力量如基层政府、村干部、涉农部门(科协、大学生支农志愿者、供销社、信用社)、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负责人”(用农民话言之,这些人都是“干部型”组织者)参与较多;相反真正由农民自己兴办的则是少之又少。事实也多如此,宏观层面,据来自权威部门统计信息表明,全国“能人领办”合作社占绝对主导地位,其中由村组干部领办占到两成。2011年底由农村能人牵头领办的合作社45. 8万个,占合作社比重为89.9%,其中,由村组干部牵头兴办的合作社9. 2万个,占该类型合作社的20.1 % o微观领域,情形与此极为类似。据学者对各地140个合作社最初倡议者和发动者的抽样调查,由政府发起的占55 %,营销大户发起的占37.1 %,龙头企业和当地技术人员发起的约占29.3 %,而由普通农户发起的仅占17.9%.另据孔祥智等人[Cpl调研,合作社由广义上的政府机构出面(县乡镇政府、技术部门、供销社及科协系统等)组织的占到54.5 %,而由”农村能人“(即乡村干部、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发起的占到45.5 % 。( “乡村干部”通常也被农民认为是政府干部)。显然,农民眼中的“干部型”组织者是合作社组建的主导者。不可否认,外部力量即非农民个人的部门及其大量介入己在事实上成为专业合作组织迅猛发展一个重要原因。但也要看到,依托“干部型”组织者又会在相当程度上改变合作社的初始产权结构,而初始产权结构异化自然要引起决策机制的偏差,故而导致各地合作社中大量存在着“一股独大”及组织中重大决策由领导人独断局面。其结果自然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在其中扮演着合作中的“配角”、摆设甚至是居于“被排斥”位置,组织的民间性及代表农民利益之价值理性也就随之旁落。最终导致“真正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合作社发育的程度极为有限”,天生就内在具有“精英俘获”机制的大农主导型合作组织成为农民合作组织主体。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某些干部为套取国家涉农领域资金、项目或政策优惠而与乡村所谓“精英”或“能人”进行“合谋”成立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参与到组织之中的去也多是他们的家族或亲戚,从而形成了小范围的利益集团,排斥了无关系的农户;另一方面“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上级政府将组建合作社任务或指标进行“纵向发包”,然后再依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下级干部。为争取政绩和提拔,一些基层干部不得不去弄虚作假或做表面文章,直接驱使了大量“有名无实”的“皮包”合作社、伪合作社及空壳合作社产生。正如合作经济专家张晓山所言,合作社发展正在走形,“往往上面下指标、定任务,一年要发展多少个合作社,垒起来,这样搞起来之后往往会出现问题”。
第二“被合作”背景下合作社发展客观实在与农民主观意愿之间“结构性偏差”。合作社领办主体多为基层政府、村干部、涉农部门、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负责人”,而每一种依托的介入都有其特定的利益动机,这样也就内在导致了其组建合作社的主体追求与农民的实际需求之间的”偏差“,即合作社与农户间服务供需对接失衡。表现之一,供需双方的服务优先序存在较大”错位“.调研结果显示,合作社服务供给优先序依次为市场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和农业保险服务。而入社农户对合作社的服务需求优先序则是农产品销售服务、农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市场信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等。显然,农户最关心产品的价值实现(销售),其次是产品的生产(技术、资金、生产资料投入等),最后才是产品的保险。比较合作社和农户对服务优先序的偏好,不难发现双方服务供需对接存在的结构性失衡,且实际的服务供需状况也反映了双方对服务偏好的两种不同逻辑。表现之二,合作社技术服务供给内容单一与农户技术服务需求日趋差异和多元化之间的“张力”。农户入社主旨在于解决自身不能解决之问题,如技术、信息、资金等,但必须看到的是,入社农户对合作社的技术服务需求又与自身特征相关。农户家庭收入水平越高以及耕地分块越多的农户,对农业技术服务的需求越强;曾经接受过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农户更倾向于需要高级的农业技术服务。当然,同样是技术服务需求,还会因资源享赋、收入、生产条件等方面异质性,使得成员对农业技术服务的需求意愿存在差异。这种异质性不仅表现在成员所处农产品供应链环节位置上的微妙差异,更表现在成员利益诉求和行为决策上的差异。也正是农户对技术服务需求差异性和多样性,加之目前合作社技术服务供给内容非常单一,即便是在同一合作社内,技术服务集中、统一、自上而下供给可能也无法满足所有成员农户的技术服务需求。表现之三,合作社的信贷担保能力不足与农户融资需求增大之间的“困境”.尽管合作社己被赋予“法人地位”,但多受自身规模、发展状况及成员出资额限制,金融机构还是认为其不够“正规”,向其贷款风险高收益小,以至于绝大多数合作社正规信贷可得性比较差,只有极少数规模较大、经营能力强的合作社方有可能获得贷款。也就是说,合作社受各种因素约束,其金融服务功能还不够强大,与农户资金需求不相吻合。据调研,至少有超过20%的合作社没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主因是金融机构不认可其法人资格。很明显,以合作社名义申请贷款己难以获批,更逞论以合作社名义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合作社的信贷担保功能受到严格限制,在合作社资金不足时甚至需要成员联保贷款去缓解资金缺口,合作社和成员间的金融服务角色完全换位。
第三,合作社低盈利或服务能力与农民高期望值之间的“落差”.乡村市场化转型进程中,一个不可逆转事实就在于,大多数农民在刚刚迈过温饱门槛之后就己将主要精力都投向了越来越自由和开放的经济领域,由此“发家致富成了其支配性的价值信仰”。此种情形下,农民行动逻辑的立足点自然是着眼于个人眼前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当代中国“正在市场化”小农的经济理性的一种必然。而且,这也成为他们加入合作社组织与否的首要标准:借助于“集体力”寻求最大限度“合作剩余”。而现实的情形如何呢?这里,首先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农户入社肯定比不入社有着不少的优势和好处。研究也昭示,农户入社后经营绩效确实能够得到普遍提高。
但笔者想要说的是,并非是经营绩效提高就可以换来农户对合作社的高认可度,因为其间存在合作社经营绩效及其对农户需求满足或利益最大化实现程度与农户对合作社期望值之间的有效对接问题,也就是说,若两者之间“落差小”,合作社就会赢得农户(也包括非入社农户)的高认可度或信任度,反之亦然。而据学者对一些合作社实际调研表明,入社农户认为参加合作社在“提高家庭收入”和“提高销售价格”两方面“没有好处”的分别占到19%和42.2 %。“好处一般“的分别占到35. 7%和11.1 %,即半数以上入社农户认为参加合作社获利不多。至于在“减少生产资料费用”和“资金借贷”方面更是如此,回答为“没有好处”的分别要高达63. 4%和62.5 %。“好处一般”也要分别达到14. 6%和20.0%,显然,这两方面不满意者比例更高。而这四个方面客观上又都是与农户眼前收入关联度极高且农民又都甚为关切的领域。所以,人们指出,目前绝大部分合作社盈利能力不强,有盈余的不足一半,且盈利水平不高,同时盈余分配有亲资本倾向。换句话说,大部分收益被大农户和精英“俘获”,普通农户能够从中获得盈余分配是少之又少。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盈余分配状况也是与“被合作”中“异化”的股权结构和决策机制有关。另据笔者在实地走访东、中、西部各地许多农村为数不少农民,也证实了此种情形,在农村中,未入社农户的普遍感受是“入社好象也不比没有入社有多少好处”、合作社就是“搞点技术服务或培训而己”,更有不少农民甚至提出合作社“到底能给咱老百姓带来什么实惠,合作社不像宣传和干部说的那样好啊”。入社农户也明确指出,“归根结底是收入要提高,光思想提高不管用”;看不出合作社“统一经营”的迹象,更体现不了市场议价能力,也没有二次分配或返利这一说;合作社“要出效益,一年两年没效益傻子也不会参加了”①。上述这些都是笔者在农村中走访时经常听到的农民最多的话语,更是农户对合作社高期望值与其低盈利或服务能力之间巨大反差导致农民对合作社低认同度的无奈表白。
上述三个方面归结为一点,就是主体地位缺失背景下处在“被组织”或“被合作”情形之中的农民社会信任不足的“外化”.因为中国农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现代“公民”,而是在臣民文化束缚下主体性地位不足和臣民意识浓厚的“原子化农民”.正如论者分析的,从分田单干后大量事实看,农民尚未学会用平等协商的程序建立起超家庭的合作信任组纸‘农民普遍缺乏自我管理和群体意识。……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在乡村自组织资源流失后,村民自组织能力过低所致,而自组织能力差的原因又在于缺乏以本土资源作依托的乡村社会的民间联系纽带。这些情况表明,当今乡村普遍存在着社会资本不良、信任危机问题。
首先,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不信任直接致使他们对“干部型”组织者创建的合作社心存芥蒂“敬而远之”。客观言之,当前我国农民政治信任存在着极为明显“层级差”:按照从抽象到具体或自上而下层级排列,农民信任度逐层递减且递减幅度依次增大。这意味着,越抽象(上级)对象,农民信任度越高,越具体(基层)对象,农民信任度越到基层,信任水平下降速度越快,故而农民对政府具体行为、基层部门、基层干部信任度最低。由此也就出现学者所言的基层”民心困局“和”信任危机“,不仅如此,更为主要的是,信任危机存在还加大了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难度及干部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此种背景下,致使农民对于居“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出面组织的合作社持着“不抱希望”、“不会是好东西”或“好事怎么会落到我身上”、“有关系的人的组织”等怀疑心理,加之干部为完成上面交给的“建社指标”而不断“动员”和“劝说”,农民最终只好在近邻、熟人或面子驱迫上无奈地加入合作社,或者有的干部或能人索性将自己的熟人、家族或亲戚“合作”起来,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民间性特质,自然难以有实质性发展。其次,在合作社内部,组织者与社员及社员与社员之间的低度信任,阻碍了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优化与良性发展。在“被合作”情形中,农民只有在认为加入合作社能够为其带来经济收益预期下,才会选择加入合作社,故而他们与组织者之间是一种弱信任关系。同时,由于对未来预期信任不足,一方面他们不会为了获得不多收益而大规模地投入和承担风险,直接造成了面对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合作社财力紧张,严重依赖于组织者出资或政府财政扶持,并导致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只能严重偏向于成本低、风险小项目(如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终而造成了供需主体之间“距离”过远,供求信息不畅、不对称或脱节;另一方面又因当前合作社组建格局是“强者牵头,弱者参与”:强者一方是合作社“核心人物”并掌控着经营大权,“被合作”的普通农户只是作为另一方弱小市场主体希冀能从合作社经营中获取少量利益。强者与弱者之间地位不对等带来了经济目的的不一致且缺乏紧密利益和情感关系,只能形成一种弱信任,故而普通农户往往易把合作组织等同于组织领导者,自己只是消极参与,得益了认为是理所当然,不成功则对组织领导者抱怨不满,甚至于怀疑组织者、理事会“成立合作社的动机是为自己得利,不是为社员分忧”。当然,不否认在一些经济能人建立的合作社中存在着以亲缘为纽带的强信任关系,但要看到的是,此种所谓的“合作社”旨在追求家庭或家族利益最大化,其对非亲缘关系农户持排斥态度;与此相似,在以亲缘关系为纽带强信任作用下,也极不乐意让外地人乃至非本村人加入合作社。实际上,合作社内部的这种“强信任”是对组织以外乃至于乡村社区其他农户弱信任或极不信任的“彰显”。总的来说,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及合作社”异化“是乡村普遍存在着的社会资本不良和信任危机之“必然结果”,反过来,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落及合作社“异化”更加强化了乡村社会信任失序。两者之间己经形成恶性循环,并最终带来的只能是合作社“粗放型增长”。
三、走向‘牡农民组织起来”的路径选择与战略思考
不管做何而论,农民组织化及合作社良性发展,都是与农民的民主意识、自治意识、自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发展、人文精神和公民社会的培育密不可分。从这一意义上看,真正走向“让农民组织起来”而非“把农民组织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合作社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应以社会资本为立足点,充分利用网络时代的社会结构、社会资本和新兴科技,以透明公开为准则,在整伤吏治基础上创建新型社会经济组织和新型的乡村治理结构。为此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廓清农民合作社组织发展中政府角色和定位,构建具有“镶嵌式自主”(embedded auton-omy)能力的政府。应当说,在农民合作组织中,因其在社会资源上相对弱势,同时亦缺乏影响政府政策的渠道,且缺少支付合作成本的能力,因此一定制度设计的“引导之手”是促使合作形成之关键。同时更为主要的是“合作社是兼具企业部门和社会部门功能的组织”。由此也就内在决定,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己不是政府力量要不要介入,是如何介入及介入到何种程度的问题:若介入过度则会使合作社发展陷入到“诺思悖论”之中;若不介入单靠农民合作组织又实难发展。这种两难决定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之关键不是分离政府和社会,而是需要政府在合作互惠基础上通过一定制度安排,建立其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制度性关联,并使这种关系制度化、常规化和公正化,以达成它们的相互有效嵌入。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必须保持自主性,同时又要与社会(市场)保持适当联系,两者之间适当的结合即为镶嵌。从这一意义上分析,两者之间既要有明确职能划分,又要努力实现政府行政推动与农民自我组织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管理与农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而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应当像彼得·埃文斯(Peter Evans)所言的扮演好四个角色:(1)监管者角色,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则;(2)助产士角色,借助补贴、资助、减税等措施,吸引私人企业进入新领域;(3)激励者角色,借助于教导、培育、激励驱动力量使行为主体更加积极活跃;(4)供给者角色,直接参与和支援私人投资的生产活动,在其己经相当健全时解除支持。简言之,就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真正作用是:鼓与呼,疏与导,培根奎土,服务协调,并最终建立起协调、服务和激励三种常态机制。政府通过提供这些有形或无形公共品,一方面旨在增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合作与互补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在提供良好公共服务过程中可形塑自己作为社区成员身份,在得到社区居民较高认同和肯定之同时自然就会赢得嵌入性。而且,也只有政府不断赋权于社会,农民自主意识及自主性地位才能渐进,合作组织的制度建设方有可能越来越完善,最终培育起自主的、非血缘关联的群体或组织,即相对完整、足够强大的社社会——一个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其次,乡村社会资本再造。现今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带来了转型乡村社会:乡村社会乡土性特征己经发生了变化,同时社会结构的存续又是在维持着部分乡土特色,这种变化与存续相互结合,构成了社会基层的后乡土性,使得乡村社会资本呈现出多元并存情态:既有传统社会资本,也有现代社会资本,更有处在新旧杂陈状态中的社会资本。其中,传统社会资本,交往偏好立足于村落和家庭、邻里熟人等强关系范围之内的内倾型关系网络,以及镶嵌在此中的”差序式“特殊信任和奠基于乡民意识(传统文化、公社文化)基础上的无我价值取向;现代社会资本,则主要是由农民建立在业缘认同和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之上的弱关系倾向下的自治性社会关系网络,追求利益和效率最大化而成的普遍信任及契约信任,乃至于权利意识支配下的公民文化。前者亦即亲熟型社会资本,其信任半径拘囿于熟人范围,故其带来的合作仅局限在半径狭窄熟人范围之中,而对此外之人则是少合作或不合作;后者可称为公民型社会资本,则有利于走向更大范围的合作。基于此,对于亲熟型社会资本,需要进一步整合并引导其发挥正效应,减少负效应;公民型社会资本则需要加大培育力度,两者结合最大可能地拓展乡村社会资本数量。为此,首先,政府、能人或合作社出面组织多样化和持续性的以文娱为主体喜闻乐见的社区活动(村民运动会、棋牌比赛等有特色活动;组建村民社团组织,引领村民共同搞好文化娱乐活动;农闲时节进行扭秧歌活动,邀请当地剧团为村民演出或播放公益电影等),促进村民之间沟通和交流,增强社区认同感和信任水平提高乃至于相互支持网络建立;其次,注重利用乡村地域特色文化资源,像庙会、游花灯及重大节日仪式来增大和拓展人际之间交往频次;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各级政府先要改变对三农领域白眼政策,树立起新价值取向引导下的经济、效率、效能与公平等施政观念,在此基础上促使基层官员或干部利用各种举措动员民间社会组织资源,发展农民协会、村民议事会及专业经济协会等新型社会服务组织,并为其发展提供合法性支持和经费保障。总之,利用这些举措不仅是在参与过程中培养人们合作的技巧以及对于集体努力的共享责任感,而且是在改善和增强乡村干群、精英与民众及民与民之间各个维度的信任关系。
第三,多种举措激发和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 civic-ness)是指在由公民组成的共同体(civic community)中,民众对共同体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共同体价值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公共原则的维护。公民意识是农村合作经济赖以成长和发展的“软环境”和“软实力”,也是真正实现农民的“自我组织化”、“自我合作”而不是“被组织化”、“被合作”最核心质素。但是“积极的、融于社会的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后天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公民意识生成离不开社会实践。其中参与通道的制度化、充分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着农民参与的效能感,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意识培养的成效。因此,需要在农村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社会参与机制:一要加强农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完善农村地区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立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陪审制度等;二是强化农民参与的直接、间接渠道,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民众定期议事制度等。例如一些农村推行的“4 + 2”工作法(“4议”,即村中重大事情要有农民的提议、商议、审议和决议;“2公开”,即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接受群众审荀、“四个覆盖”社会管理模式(在农村全面实现维稳组织和基层民主组织、经合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的全覆盖),其意义就在于拓宽农民参与渠道的同时,也确保了参与的深度。此外,加强农村传媒建设,条件成熟地方可尝试利用信息技术,建构网上沟通互动平台或决策信息的手机发布,实现所谓的“电子民主”(可同时让更多人直接了解、参与、影响政策制定,达到民众与决策者双向即时互动)。因为民主是“普遍信任和社会网络的滋生基础”。三是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由动员型向自主型转变,并建立健全参与机制,保证公民的监督权,使得民众能够了解公共事务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在得知和开始重视他人要求时,升华自己的公民意识。四是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对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诺思(D. North)指出,为维护现存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或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经济秩序,任何政府都必须进行意识形态的教育投资,向人们直接地灌输一套价值观,使民众相信此种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而促使他们出于一种道德感来遵守这种制度的各种规则。故而,加大对农村教育投资,拓展受教育范围,也应成为公民意识形成重要途径。为此,可在不断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实现比率前提下,通过创办夜校、农闲学习小组等项目,实施对成年农民再教育。在观念灌输方面,可将公民意识作为思想政治课重要内容纳入到学校教育课程体系当中,强调学生合作学习、参与式管理、课外活动和其他体验的方式以确保学校公民教育目标得以实现;并通过“孩子带动家长”方式,催化农村社会对公民意识的关注。此外,还应通过农民生动活泼精神文化娱乐活动,加强对公民意识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宣传与濡化。
最后,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培育社会美誉度“发扬体量优势,提高谈判地位”是合作社的重要的职能和利润来源。当前各地合作社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产、供、销、加工一体化程度不足;参与市场竞争和盈利能力屏弱,不少合作社沦为纸面化的“空壳组织”,导致合作社社会认同不足,直接影响了农民组织和参加合作社的兴趣。为改变此种状况,一方面,在政府政策层面上,先要完善合作社的法律体系;专门开展针对符合条件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责任,采取财政资金引导、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向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营业税等措施,形成包括政府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受信农民合作社、担保企业等多方合理分担风险的机制,构建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制度,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温室大棚等列为抵押物;促进合作社制度创新,允许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提升合作社自身筹资和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在有效运作和内部经营管理提升上,政府出资建立有要求、有经费和有考核的制度化的合作社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培训内容至少要包括市场经济和管理学知识、网络等信息获取技术,引入诸如企业家等人员对负责人进行谈判技巧的专门培训。由此来提高负责人的综合管理、成本控制、市场信息获取和谈判四种能力。同时,还要加大对合作社“技术骨干”培训,为增强培训效果,授课内容应据本地实情,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案;授课技巧要充分考虑到培训对象的技术基础和接受能力,注重采用浅显易懂的群众语言;授课形式宜以实地示范为主;授课时间安排充分利用农闲季节;授课技术手段可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提高学习积极性;培训对象上,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把乡村两级农业干部纳入。当然,还有一点不容忽略的就是,注重在乡村利用歌曲、宣传手册等对农民进行合作社知识、作用等方面的传播。应当说,从产品、服务、教育培训、社会公益、媒介传播等方面培育合作社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主旨就在于建构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与政府、合作社与乡村社会及公众间的现代公民型社会资本,提升各方的信任度,促使合作社“质”的发展。
总的来说,上述诸多举措旨在试图构筑和营造乡村社会转型期农民组织化所需要的社会基础—信任机制和信任文化:构建具有“镶嵌式自主”能力的政府,在于促使政府与社会之间互信;乡村社会资本再造,在于改善村落社区内部的信任;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在于提升农民的主体性和效能感;合作社盈利能力和社会美誉度提升,在于增进合作社与民众之间的信任。也惟有几个方面的交织叠合方能扭转乡村业己出现的信任结构失调和信任不足,进而推进农民自身组织化进行。因为只有当信任存在的时候,参与和行动的可能性才会增加,“信任不仅对参与者,而且对信任得到普及的更大的共同体(团体、联合会、组织等)有重要的功能”:一方面“它激励社会性和与他人一起参与各种形式的联合,并且以这种方式丰富人际联结的网络,扩大互动的范围,以及允许更亲密的人际联系”;另一方面“信任文化增强了个体与共同体(家庭、民族、教会等)的联结,并产生强烈的导致合作、互相帮助、以及他人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倾向的集体团结。不管做何而论,信任与合作是无法分开考察的,信任自然导致合作,而合作中也必然包含着信任。在没有合作需求的人们之间,无所谓信任的问题,没有信任的所谓合作,最多也只是有了合作的形式,实际上只是互为工具性的“共事”而己。这也是中国农民“被合作”而难以走向“真正合作”的缘由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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