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集体经营创新发展作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即“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
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明确回答了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之际,如何对待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进程中发展起来,并经历改革创新而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针对集体经营能否发展的怀疑,回答了要不要发展集体经营的问题;二是针对有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集体经济组织可有可无的认识误区,强调它是现代农业经营的组成部分,回答了集体经营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有什么样位置的问题;三是强调集体经营也要进行创新,回答了如何发展集体经营的问题。
一、集体经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集体经营,并不是空想,既是对实践发展的尊重,也是基于国情农情的选择,因而也就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发展集体经营的制度基础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目前,全国96%的耕地、约70%的养殖水面、60%以上的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如此庞大的资产,是农村其他经济组织乃至城市国有企业所不具备的独特的发展条件。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必然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必然选择集体经营,这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所在。正如1987年中共中央发布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所指出,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我们还应当看到,这种社区性、综合性经济组织的选择,不仅是由于它是一种历史传承,更是被各国实践所证明了的人多地少的国家主要实行综合合作、人少地多的国家主要实行专业合作的发展逻辑。
其次,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历史传承的组织,是一种宝贵的组织资源,不仅在历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在现代化进程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保障了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还促进了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等发展,促进了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了国家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升,这些本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实现赶超发展的成功经验,却被人忽视。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激励的问题,实施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改革,逐步改善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这种改革,仍然是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与之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代化进程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出体现在: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发展、政府支持、一事一议等方式,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通过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成员,既保障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又解除了农民变市民过程中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后顾之忧,进而可以很好地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
第三,完善集体经营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可或缺的环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从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两个层面对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加以完善。实践表明,凡是在改革中创新发展集体经营而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地方,农民成员的财产权益、就业、增收等多种问题都得到了很好解决,各项社会事业也获得了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进步。反之,不推进农村集体经营的创新发展,不仅集体经济难发展,当地经济社会也难发展,农民只能外出打工维系生计,农村空心化、边缘化,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现象凸显。可见,如果不发展集体经营,集体经济不能实现发展,农民生产生活中所需服务得不到满足,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大打折扣。
二、集体经营创新发展迎来新的机遇
创新发展集体经营,必须解决集体经营能否实现创新发展的认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经营渐进发展,而集体经营的发展则呈现出较大差异,不少人对于发展集体经营失去信心。这种信心不足,一方面是历史的原因,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另一方面是看到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所谓“空壳村”。在这种状况下,不少人认为集体经营不可能发展起来。这是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所致,且在案例选择上带有主观性。具体而言,一方面,只看到大量存在的“空壳村”,对老的明星村的发展视而不见,对近几年涌现出的的明星村也视而不见。即便是承认这些新老明星村,也说如此明星村是怪胎,可看不可学。另一方面,不仅没有历史地、客观地分析导致所谓“空壳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的内外原因,也看不到工业化、城镇化给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机遇。
对于大量存在的所谓“空壳村”和新老明星村,应当联系起来分析。无论是老的明星村,还是新的明星村,除了有一个好的领头雁和团结向上的班子外,还有根本的共同因素,即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制度性因素。新老明星村都能够充分发挥拥有土地资源的有利条件,对土地等资源进行合理和有效配置,特别是抓住了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及土地因稀缺而不断升值的新机遇,实现了快速发展(可谓土地是“财富之母”),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也就不可能持续涌现出众多明星村。也正是因为如此,尽管农村有各种专业合作社,其发展规模至今也未能超过新老明星村。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新老明星村抓住了市场经济的历史机遇,积极发挥创业精神,实现了发展壮大。对于集体经营发展的困境,则是制度和体制原因所致。现在的所谓的“空壳村”,也并非“空壳”,不仅具有丰富的土地等资源,还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资产。据农业部全国农经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不含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2.2万亿元,村均369.3万元。在如此条件下,农村集体经营发展不尽人意,需要从全面和系统的观点来分析集体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在制度上,内部原因在于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没有进一步深化改革,缺乏激励,而导致对集体经营的弱化;外部原因在于法律地位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缺失,与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相比,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受限制,这也是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在这种不平等的法人制度下,各种农业公司、新型农民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占据了很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使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夹缝中生存,步履艰难。在体制上,一方面,由于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在承担两种不同组织职能的情况下必然侧重于各种“政务”,发展集体经营的功能则被弱化,而且村民委员会又不是经济组织,必然缺失市场经营主体的能力;另一方面,在行政化的体制下,给集体经济组织附加了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载着较重负担,导致大量负债。从上述对新老明星村的创新发展和“空壳村”形成原因的分析,可以清晰地认识到,集体经营的发展具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因素条件,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制度和体制问题则是可以发展壮大起来的。鉴此,应当增强发展集体经营的信心。现实也表明,一大批新的明星村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就是因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三、积极推进集体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次成功突破,就是推进集体经营的创新,改革了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方式,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改革创新,使农户成为一个经营层次,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总结双层经营体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指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一制度安排不仅对于推进集体经营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保障农民权益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也都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可以使农民有其股,进而可以较好地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使农民可以实现更多的财产性收益。二是由于农民的权益通过股权加以保障,有利于通过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而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三是农民可以带着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进城成为市民,有利于顺利推进城镇化发展。
集体经营的发展,还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集体经营创新发展的要求和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第一,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革,是解决内部缺乏激励的制度性安排,不仅可以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财产关系,还可以形成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机制,形成以产权联结为纽带、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机制,进而可以增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动力。可喜的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面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及土地日益升值所带来的新机遇,在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方向的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也开始了由“要我改”的被动行为到“我要改”的主动行为转变。鉴此,应当顺应农民的要求,积极推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增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动力和活力。
第二,健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变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的状况,特别是制定《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人地位,以保障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作,解决其生产经营行为受限制问题,使其与其他市场主体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同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大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指导、服务和监督,逐步解除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免相关税费,解除和防范债务,为其发展壮大创造良好条件。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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