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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在成员异质性中进行合作
作者:徐旭初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年第6期     日期:2014-07-09  浏览:351

  所谓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就是指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特征差异性。

  显然,成员异质性是相对于传统合作社的成员同质性而言的。在传统合作社中,成员禀赋和利益的同质性是其创建、组织和运营的基础。成员同质性对传统合作社之所以重要,原因主要在于:

  (1)禀赋的同质性通常能够带来利益的同质性;(2)利益的同质性程度越高,越容易进行成员协调,越可能采取统一行动;(3)在合作社内部,忠诚和信任等社会机制的功能会受到成员同质性程度的影响。因此,对传统合作社而言,调整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消除因异质性所致的各种矛盾至关重要。

  然而,对我国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成员异质性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基础性问题:(1)首先,不同成员的资源禀赋不同,他们不仅年龄各异,生产规模大小不一,而且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社会关系、非农收入乃至风险偏好等都存在显着差异。(2)不同成员的利益动机不同,多数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目的主要为了解决销路和增加收入;生产大户则希望增强谈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合作社,既想通过合作社稳定其原料供应,也想获得政府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等。(3)因生产成本和技术水平的差异,成员的生产策略也多元化;而且,因不同成员处于农产品产业链的不同位置,也必然导致成员异质性的增加。(4)不同成员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不同。绝大多数小农户通常既无可能也不愿意出头创建合作组织。事实上,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户,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贩销户,农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拥有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拥有一定社会资本的组织,有能力组织创办合作社,将中小生产者及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如此,合作社成员通常就分为普通成员(一般农户)和核心成员(生产大户、运销大户、供销社、农村基层组织和龙头企业等)两大类。(5)此外,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和扩张,成员异质性也会增加,而且事实上也很难公平地照顾所有成员。

  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是现实的、显着的、无法消除的。这既是源于如今我国农民分化的情势和农村产权主体的异质性极为突出(这也就是我们先前谈过的合作社“结构嵌入”问题),也是因为农产品市场竞争格局和供应链管理态势外在地强制着合作社必须实行多要素合作,当然也有政策法规的包容和推促等诸多原由。

  令人纠结的是,维系成员同质性固然有利于坚持合作社原则,但是,合作社不仅先天地面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问题,而且为应对市场竞争需要聚集不同要素和能力,这势必会增加成员异质性。无疑,成员异质性问题不仅内在地影响着成员动机、财产关系、治理结构、分配机制乃至文化取向等,并且从一开始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创始格局、发展路径、组织属性和社会评判等。顺便提及的是,事实上,即便在欧美、日韩,成员异质性问题也日益显着影响着这些国家(地区)农民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

  让我们在成员异质性中进行合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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