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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变与不变
作者:孔祥智     来源:中国合作社 2014年第06期     日期:2014-07-11  浏览:322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罗虚代尔原则被定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办社原则,即“入社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按市价销售;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重视对成员的教育;政治和宗教独立。”在世界合作运动1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变化和合作社实践的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多次修改了合作社原则。

  192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第10次代表大会上确定了第一个统一的合作社原则,称为“罗虚代尔原则”.原则包括以下六条:(1)合作社的事业应以自有资金经营,成员投资按普通利率支付股息;(2)销售商品保质保量;(3)商品按市场平均价格销售;(4)盈余按成员交易额的比例分配;(5)社内事物采用平等投票原则;(6)将盈余的一部分用于发展教育。统一的合作社原则的确立,是各国合作社组织取得的共识,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重新修订了 1 9 2 1年确定的原则,明确其为组建合作社组织的国际标准。主要包括7项内容:(1)门户开放;(2)民主控制;(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4)股本利息应受限制;(5)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6)实现现金交易;(7)促进成员教育。此外,还附加四项:(1)只对成员交易;(2)成员入社是自愿的;(3)时价或市价交易;(4)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

  20世纪4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形势与格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发展。为此,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大会通过决议,将罗虚代尔原则归纳为六项,改称“合作原则”,并在1984年加以确认。这六条原则是: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还、合作组织教育和合作组织间联合。

  2 0 世纪 7 0 年代初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应地,合作社在经营理念、资本来源、民主管理等许多方面出现新变化。为了适应这些变化,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的第31届大会上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修改后的合作社原则有七项,它们是:(1)“自愿和开放的成员”原则;(2)“成员民主控制”的原则;(3)“成员的经济参与”原则;(4)“自治、自立”的原则;(5)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原则;(6)“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7)“关心社区”的原则。

  160多年来,“罗虚代尔原则”经过多次修改,但作为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三个原则一直未变,这就是:(1)民主控制原则。在合作社治理中,每一个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权利,并且坚持“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原则。(2)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资本报酬有限主要体现在合作社的股份一个成员原则上只认购一份,个别成员可以持有更多股份。而作为持有更多股份的社员,其所持有的股份能否作为投票权以及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还要看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不得否定“一人一股”原则的基础地位。(3)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原则。按股本分配意味着剩余权是事先按股份确定的,而按惠顾额分配意味着剩余索取权是事后按惠顾额确定的。两者的差异表明按股分配实际上代表资本提供者的利益,而按惠顾额分配则真正代表内部交易对象的利益,使交易的合作剩余充分内部化,从而真正保护交易对象的利益。

  对最本质原则的坚守,是一百多年来,合作社能够在多次经济危机中保持骄人业绩,并在许多国家的农业领域成为主流组织形式的内在原因,也是我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社过程中最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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