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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农村合作金融路在何方
作者:徐旭初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2014年第05期     日期:2014-07-18  浏览:334

  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或资本从来都是基础的、核心的要素之一。

  一般而言,农村金融活动主要面临可获得性、交易成本和益贫性三大问题,即能否及时方便地获得必要的融资,能否有效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能否公义地更多惠及那些处于所谓生存经济状态的穷人。农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在于此,农村合作金融的独特优势也在于此。一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扎根于乡村和农民中,准入门槛低,手续简便,因地制宜,可获得性相对较好;二是借贷双方知根知底,甚至还有各种血缘亲缘业缘关系和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乡土规则与舆论等制约下,交易成本相对较小;三是在农村文化环境中,人们往往出于各种社会网络关系和乡村公义,乐于进行一些益贫性微型金融活动。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金融需求更为旺盛,特别是农民合作社以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越加凸显资金缺乏、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热情高涨,商业金融机构回归农村的态势明显,农村金融供应主体日益多元化,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深化农村改革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资本化趋势显著,以往困扰农村金融供给的抵押和担保等瓶颈问题有望得到极大缓解。可以预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已站在一个重大突破的关口上。

  当前,我国合作金融形式多样,既有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也有供销社系统发起的合作金融,还有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及一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合作金融形态。目前较多实践的,一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二是发展社区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事实上,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中央就明确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毋庸讳言的是,无论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还是通过社区型资金互助组织解决农村融资难题,目前都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如资金规模小,难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经营管理经验缺乏,制度建设亟待完善,难以有效防范风险;基层监管资源不足,经验不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地方已呈现出发展合作金融的强烈愿望,如何稳健推进值得担忧,等等。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在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进程中对于合作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的发展与监管的矛盾。

  为使农村合作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健康发展起来,一要创新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合作金融对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二要深化农村革,积极探索农民拥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以及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形式;三要探索信用合作与产业合作相互促进的机制,对于农民和农业而言,单一的信用合作或单一的产业合作,都难有很大的发展;四要强化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强调民主性、透明性和规制性,杜绝内部人控制,防止异化为当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五要探索多个合作金融组织联合进行信用合作的制度机制,或许中国特色的“穷人银行”今后就在这里诞生;六要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对合作金融或民间金融进行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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