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模式对中国农民合作社之借鉴
外国农民合作组织类别繁多,结构差异大,但系统归纳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专业性合作组织,二是社区性合作组织。前者主要在欧美发达国家盛行,后者却存在于东亚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一)美国模式借鉴之处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按所经营的种类划分的,如:玉米农业合作社,西红柿农业合作社等。其中常见做法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梳理为国家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其核心有三个部分: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和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本文主要研究农场主合作社。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成员们为挽救农场生存,联合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农场主合作的基础是工业高速发达,农业科技和大资金推动农场主合作社的产业运行。农场主合作社已不仅仅满足于农产品生产本身,其产品加工环节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多。到 1988年,美国农产品附加值首次超过了农业产值。合作社的成员们是在享有独立决策经营权的基础上自愿入社的。该组织的财产属所有成员共有,获得利润后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分红。成员入社后还能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签订供销合同,与单个农场主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值得我国借鉴。我国众多基层农民合作社可效仿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即: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由于改革开放,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每家每户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合作,农业主体仍然享有经营权的独立性。实行农业合作后还可利用政府对基层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倾斜,加大投资,进行产后环节的农产品附加值的挖掘。获得利润后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分红,很适合我国按市场竞争需求的模式组建农民合作社。
(二)德国模式借鉴之处
在德国,有以下几种类型合作社:信贷类、工商商品和劳务合作类、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类、住房合作类。本文只说农业合作类,即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体系。该组织的成员是由居住在一定范围内的农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自由组合而成的(也称基层社)。而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则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许多基层社构成的。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基层社发展数量增多后,因竞争需要自发形成的地区联合社。德国由下而上的农业合作社,就是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对我国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由组合,自己决策,自负盈亏,由下而上发展农民合作社。同时,面对农产品南北差异大、山区平原差异大的现实国情,由基层社到根据发展的需要再建立联合社,发挥南方和北方、山区和平原的不同优势,在流通领域实现更大规模的组合。
(三)日本模式借鉴之处
日本原是一个农业岛国,农业是它传统的支柱产业,在近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包含地方农民合作社和全国农业合作社的完整体系-农协,建立了基层村级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的三级结构。基层村级农协按照农业生产服务及种植的种类可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
综合农协所涉及的范围较全面,主要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等事宜,并生产和销售当地农产品。
专业农协是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的生产者们自发组织的农协。他们从事本产业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我国的海南岛和其他主要发展蔬菜种植的地区的菜农和山东、新强等地的果农以及内蒙古的牧农和专业饲养畜牧的畜农饲养场等均可借鉴日本专业农协的模式,专门帮助菜农、果农和畜牧农从事其生产品种的种植、养殖,并在后续领域里发展深加工。同时,还能借鉴综合农协组织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等事宜,并生产和销售当地农产品。
目前日本的县级农协已基本和村级农协合并。但全国农协-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却是由基层农协和县级农协组成的。全国农协和基层农协在职能上最大的区别是:全国农协是全日本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的最高代表,全国农协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开展活动。全国农协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农协组织之间经济合作的作用,同时,作为农协的最高组织形式,还可以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
全国农协即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政治利益的代表,也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团体。
我国目前合作社都是区域性的。合作社难以在自身区域以外开展行政职能活动,更不能协调农民合作社之间的经济利益。虽然我国有国家级农民合作社,但那只是一种荣誉,既不能统揽全国其他合作社,也不能跨地区协调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种现实,使我国不宜完全照搬日本农业合作社的三级农协体制。
二、外国模式对农民合作社之启示
(一)放弃行政干预做好义务宣传
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路线,再回过头去搞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强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是万万不可的。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百多年历程告诉我们,没有一个国家能靠行政干预实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我国的国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应该坚决放弃靠行政权力组建农民合作社的做法。应该当好农民合作社的义务宣传员、服务员,引导农民了解合作社、联合社的益处,从而激发他们自愿加入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加大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为农民合作社营造最良好的健康发展环境。
1.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我国发展农村城镇化就必然要求农业生产走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经营摸式。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经不符合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只有走自由组合、科学组合之路,才能减轻市场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和天灾人祸风险,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化农业之路。
2.合作社功能建设借鉴日本、以色列等国家。由于我国地处亚洲,在自然地理、风土人情等诸多方面和日本、以色列等国有相似之处。
目前这些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具备信用、贩卖、购买和供给等功能,并在科学种植、田间病虫防治、产品后续加工、成员集中居住、交通运输配套、疾病医疗保险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积累。这些经验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他们都充分利用了农民合作社的优越性,实现了成本最小化运作。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情民风、意识形态、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员关系与这些国家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3. 科学发展农民合作社。翻开美国农民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即是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历程。
与美国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低、农村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兼业化经营现象普遍,由此造成了农业产出水平低和农产品商品率低的状况。曾有专家提出过:“让农民进城,让农业专家去专业化、规模化务农。”这句话是有一定科学道理的。推进农民专业合作,让成员专心务农,可以提高土地产出率,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在江浙、广东、河北一带,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很多农业大型机械专业经营户。他们在硬件设施和操作技术上已经具备了成立农民合作社的条件。一旦联合起来可以实现强强联合,信息共享,获得更高的农业生产效益。
4. 立足国情灵活多样。如今国际合作社运动出现了许多新的元素,如: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引入股份合作制;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等。因此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最先进的形式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我国是全世界农业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任何单一形式的农民合作社都不具有普遍性。山区有山区的特点:适合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高山畜牧饲养,合作社可把经营侧重点放在经济作物和高山饲养畜牧的后续加工上,挖掘附加值,合作核心应在加工合作和销售合作上。
平原有平原的优势:可开展规模化种植,合作点可放在技术指导、信贷购销、品种改良上。也可借鉴美国模式成立机械化成度高的农机合作社等。关键是要立足国情,实是求事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
(二) 中国适合发展哪种组织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体系,没有一个是固定的。有的“自下而上”,有的“自上而下”,他们的实践历程也各不相同。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大多是“自下而上”,先有基层社,在基层社发展众多后,感到有联合的需要时,才自发形成联合社。“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
相比较,“自上而下”的发展速度快,但发展的效果差一些。上级社往往干预下级社,瞎指挥造成失误。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官僚统治历史的国度,家长制、官僚主义根深蒂固,倘若推行“自上而下”的合作社、联合社,又会沿袭上级指挥下级,下级不能按照自己的客观实际决策的现状。这不仅违背了自由组合、民主协商运行的宗旨,还把合作社体系变成了上级服从下级的官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每一个基层社酌情经营,稳扎稳打,搞好了经营,全国的联合社也就搞好了。所以发展 “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更符合中国农村情况多样化的国情。
(三) 以法律为依据发展合作事业
从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轨迹看,没有一个国家离得开相关的法规依据和法律保护。2006 年 10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从法律层面上推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维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该法对于某些具体情况的实施条款有待更详细的条文配套。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税收优惠、产业支持等配套法规制度应尽快出台。此外,还应结合我国平原、丘陵、山区各地情况差异的现实,出台地方立法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对联合社相关内容的规定上尚有空白。虽说目前制定联合社法条件尚不成熟,但可以考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试点地方性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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