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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等:利益一致性、供销社推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基于河北省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案例分析
作者:周振; 谭玥琳; 孔祥智     来源: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1期     日期:2014-08-01  浏览:707

  摘要:通过对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案例分析发现,该联合社是当地各方利益主体追求外部利润的共同诉求下达成利益一致同意的产物。供销社在联合社的组建和经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示了在合作社发展不成熟时,由公共部门组织参与推动、组建联合社的必要性。联合社成立后,充分协调发挥组织优势,实现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双重经营绩效。

  关键词:利益一致性;供销社推动;联合社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联接小农户与大市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市场谈判地位等方面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与其他市场主体,如大公司相比,合作社的竞争力量仍然有限,并面临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市场竞争能力弱、经营效益低等问题。合作社联合社是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成立联合社,不仅可以通过横向一体化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最大限度地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谈判地位、改善社员服务,而且可以促进纵向一体化经营,加强资源要素整合,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合作社发展空间。

  近年来,各地不断涌现出建立合作社联合社的积极探索,既有基层合作社自发联合形成的自下而上的开放式或封闭式联合,也有由较强政府意愿推动的自上而下的联合。苑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联合进行了探讨,认为联合社的发展道路并不一定要“自下而上”,关键在于基层社是否存在联合的需求,以及联合社的运行能否坚持独立、自治、民主的合作精神。各地实践及相关研究亦表明,具有企业家才能的牵头人对于合作组织的产生和良好运行十分重要。因而,联合社的成立既要顺应各合作社的基本需求,同时需要具有领导、协调、管理才能的领袖。不仅如此,具有企业家才能的领导者不仅成为推动联合社成立的关键因素,更为联合社实行更有效运营管理,达到更可观的运营绩效打下良好基础。河北省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供销社推动成立联合社的典型代表,供销社的参与补充了联合社内部企业家才能的缺失。联合社成立后,坚持自主经营,在供销社全面的指导和服务下,取得了很好的发展成果。本文试图对该联合社的成立动因、运行机制、经营绩效等问题展开探究,总结其成功经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动因分析

  (一)利益一致性是联合社成立的内在动因

  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的动力基础是外部利润(一种在已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的利润,能通过内部环境的改善获得),外部利润的不断累积诱致当事人进行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为应对市场竞争与风险,有效配置资源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进一步提高经营规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再合作”组建联合社,无疑是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最佳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再合作,将带来一系列的外部利润,例如,与大型龙头企业间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区域优势资源更好的整合、共享和利用,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等。

  外部利润的存在诱使各当事人积极探索合作社的再联合。而再联合会带来各主体间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变革,从而对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联合社形成时既要满足各类经济主体对外部利润的追逐,又要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间寻求平衡。按照维克赛尔的观点,当事人之间能否达成一致同意是判断一种组织或制度形式是否具有效率的标准。各利益主体的一致同意意味着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意味着得到所有参与人的拥护和支持。

  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在利益各方对外部利润的共同诉求下达成利益一致同意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农户、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性。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青同镇农民普遍面临致富门路少、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自发成立了许多合作社、协会等经济组织。在成立联合社之前,青同镇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分散,管理不规范,组织化程度低,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不仅缺乏稳定的销售渠道,缺少自主品牌,资金实力不足,更在与龙头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迫切需要规范管理与合作,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当地龙头企业有成立联合社,以低成本获取稳定产品来源的内在需求。当地农业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签订订单后,时常会因自身种养殖能力有限或遭遇养殖风险需要向当地养殖户或专业合作社收购产品,作为产品的补充。但是在实践中,“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常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双方的不信任或农户违约风险,企业迫切需要一个获取稳定可靠产品供应的新机制。

  (二)供销社推动是联合社成立的外在力量

  青同镇的农户、合作社与农业企业都有着再联合的内在动机,但是我们未能看到一个自发形成的联合社,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家才能的缺失。大量研究表明,企业家才能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和成功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青同镇己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发展仍不规范,缺少具有足够实力牵头成立联合社的合作组织;利润导向的企业虽希望通过联合获得稳定的货源,但常因不能得到其他社员的信任或不具有为联合社共同目标奋斗的意愿,无法成为联合社成立的可靠推动力量;而政府应是为联合社成立和发展提供支持帮助的服务机构,亦不宜成为推动联合社成立的主体。

  在这样的情况下,供销社成为当地直接推动联合社成立和发展的有效主体。因其原本就是经济实体,且具有人力、组织、渠道、技术、品牌优势,并因隶属政府机构而具备“国家信用”,它的参与恰好补充了联合社内部企业家才能的缺失,为联合社的成立提供了指导、协调等多重服务。联合社成立与发展的实践证明,供销社不仅在联合社成立时发挥了重要的沟通联结作用,更在联合社的后续经营中提供了发展思路、关系调节等方面的服务支撑。当地供销社指导推动成立联合社一方面是出于当地的实际需要,如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需要联合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重建基层组织、提供组织服务的一次探索。在供销社的推动下,青同镇联合本辖区的农村能人、合作社与农业企业成立了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在指导联合社经营的过程中,供销社一方面重新搭建起了基础供销体系,另一方面从联合社的经营利润中获取部分品牌和服务收益,拓宽了自身的盈利能力,与联合社的其他成员实现了共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运行机制

  2011年,青同镇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供销社的帮助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专业社自愿”的原则和“五位一体”的组建模式,成立了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个,龙头企业6个,村“双委”干部5人,覆盖农民社员446名。

  (一)供销社协调与联合社五位一体管理体制

  由于青同镇合作社发展还不成熟,组织声誉尚未形成影响,合作社还缺乏独立对联合社进行经营管理的能力,因此亚需外部力量在管理上进行补充。正如上文所言,供销社等公共组织代表着政府信用,同时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正是对联合社能力不足的较好补充。

 

  

  首先,在供销社的推动下,将乡镇政府、村两委干部与龙头企业纳入了联合社的管理体制之中,将联合社从单纯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扩展到五位一体的联合与合作(如图1所示)。这种联合形态比一般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更具有组织优势:一方面,政府部门的参与,增强了联合社的公信力,提高了联合社市场谈判的自信度;另一方面,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共同构筑联合社,节约了农户与企业的交易费用,也内部化了合作社与企业的合作风险。

  其次,供销社参与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形成了以各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联合社管理机制。在联合社中,专业合作社推选出的联合社理事会成员负责联合社的主要日常工作。作为联合社的理事会单位,有的合作社负责人还担任联合社的主任(即理事长)或副主任职责;龙头企业作为联合社的副主任成员参与理事会工作,主要参与联合社的决策活动,但是不负责日常管理活动;村两委干部作为联合社理事,也参与日常决策活动,但不涉及日常管理;乡镇政府领导担任联合社的名誉主任,负责联合社的协调领导工作,协调、服务联合社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联合社的发展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而供销社则负责联合社的监督指导工作,并由供销社乡镇一级负责人担任联合社的执行监事一职。

  从联合社的管理结构与管理职责来看,供销社的参与和推动强化了联合社的组织优势,完善了联合社的组织管理,这也折射出了供销社在参与组建联合社中的优势。

  (二)产权构成与分配制度

  产权理论告诉我们,多元主体的管理体制必须建立在多方构成的产权基础之上,组织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在供销社的协调下,村两委干部、龙头企业、供销社及专业合作社共同出资形成了联合社的共有产权制度。联合社成立时,资产总计400万元,其中20%来自村“双委干部”等社会能人,50%来自青同镇本地的6个龙头企业,10%来自上级县供销社,20%来自各个合作社(如图2所示)。这样的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形成了由供销社指导,村两委干部参与,依托联合社联系广大专业合作社及农户,企业提供资金和销售服务的综合型供销组织。

 

  

  产权结构决定分配制度。联合社制定了如下盈余分配规则:联合社在生产经营中获取的利润,按照各出资方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10%分配给县级供销社,50%分配给出资的各龙头企业,20%分配给以个人形式出资的社会能人,其余20%不对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红,以留存利润的形式作为联合社的项目投资资金,全部用于联合社及供销社指导下各类试点项目的再投资。

  (三)联合社的服务功能

  联合社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对各合作社起到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首先,联合社利用供销社所具有的国家信用给予各专业合作社足够的信心使其更愿意加入联合社,并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妥善处理联合社各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充当调节人的作用;第二,在供销社的指导下,联合社充分发挥计划力、执行力,组织力和公信力,以更广阔的全局意识和整体发展思路,实施大规模试点项目,采取区域整体规划与逐社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当地优势资源,促进农牧经济发展;第三,联合社引导地区内同质合作社加强积极合作,并为各生产、销售合作社搭建销售信息平台,各成员社与联合社及联合社内龙头企业之间不存在强制收购协议,只为社员提供多元销售渠道信息,社员可自行选择销售途径(见图3)。除此之外,加入联合社的各合作社和企业产品,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使用供销社的品牌及销售渠道,增强了合作社产品的市场认同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绩效

  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以来,按照“合作立社、项目兴社、品牌强社”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合作优势,联合打造当地产业基地和产品品牌,带动了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横向一体化与纵向一体化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一)规模经济

  传统上,实现更高层次、更大规模的联合,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和风险,常被看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重要贡献。通过成立联合社,不仅实现了区域内同业生产者的联合,更实现了不同地区同类合作社间的跨区域合作,实现了规模经济。

  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一方面协调引导每个村的同类合作社加强合作,共同面对原料及产品市场。联合社通过供销社网络,组织农资、日用品等经营企业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站开展连锁配送,年配送额达300万元,大大节约了合作社与农户的生产、生活成本;同时,组织合作社等农副产品经营实体,开辟农副产品进城市、进超市渠道,帮助销售农副产品800余吨。这种集中化的方式既解决了农户产品卖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市场销售价格,增加了合作社与社员福利。

  另一方面,整合供销社、企业及乡村能人的社会资源为成员社提供广阔的社会化服务平台,特别是引入当地龙头企业及农村能人,为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技术、资金支持。联合社引导成员社开展技术创新、组织培训等,积极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引进新技术13项,推广新品种32个;举办培训班16期,培训经营大户、技术骨干500余人次,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另外,联合社还沟通了龙头企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内部熟人关系借贷网络,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范围经济

  与此同时,联合社更通过合理规划利用当地优势组织、资源,实现了范围经济。当两个或多个产品生产线联合在一个企业中生产比把它们独立分散在只生产一种产品的不同企业中更节约时,就存在范围经济。有学者将农业范围经济的来源归结为农业固定投入在空闲时的有效运用、农业可变成本的互补(即农业生产中可共享生产要素共同购置和统筹使用)、人力资产专用性低、信息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以及农业品牌专用性[00.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协调各成员社及成员企业,在生产要素的统筹使用、人力资产的合理分配、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品牌的使用方面均做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生产成本、市场营销、技术推广、信息共享、抵御风险等方面体现了农业范围经济的优势。

  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现指导功能,发挥范围经济优势的一个独特而显着的特征是实现了区域内的循环经济。这一特征的实现主要依托学科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生态示范园试点和依托多个养殖合作社开展养殖试点。

  1.生态示范园与土地入股

  2011年,联合社在海蛙村的学科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了连片示范园试点,规划利用1000亩土地形成集约化规模经营。为了能够尽快将规划的1000亩土地流转到一起,联合社指导学科种植合作社开展了土地入股试点。土地流转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社员土地入股。这类流转方式约占总流转面积的60%.具体方式是:1000亩规划区域内的社员土地入股后,前三年支付每年每亩500元的保底收益,三年后根据土地入股的比例参与按股分红。

  开展试点后,社员不再以资金方式入股,合作社也不再开展原有的供销业务;(2)非社员租赁流转。在1000亩规划区域内的非社员土地,采取租赁方式实现流转,2011年来的租赁费用分别为每年每亩800元、1000元、1200元。非社员以租赁形式转出土地后,只享受固定租金收益,不再享受合作社的额外分红。在联合社的协调下,合作社己成功流转了计划的全部土地。

  土地集中后,由联合社指导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开展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建设,规模化种植莲藕、蛋白桑、金叶榆树、金枝槐、薄皮核桃、四季果桑、中华寿桃等多种作物,并开展林下柴鸡及鱼塘养殖,形成了农业良种繁育、绿色果蔬采摘、生态养殖、科技示范、体闲养生的农业观光示范园。联合社优先雇佣将土地入股合作社的合作社社员户,实现了土地入股社员的再就业。

  2.养殖合作社、企业与沼气加工试点

  2011年,联合社协调下邵村的5个养殖合作社和1个养殖企业开展了养殖废料再利用试点。试点资金由联合社提供。5个养殖合作社的废料和养殖企业产生的养殖粪便全部通过联合社的沼气工厂进行处理。养殖排泄物通过加工设备分离为沼气和沼渣液。沼气收集后通过管道输出至5个合作社和养殖企业,解决其发电、取暖问题;沼渣液则通过一系列技术进一步分离为沼液和沼渣,沼液用以生产有机农药,沼渣用于生产有机肥料。这些有机农业和有机肥将直接用于示范基地的种植生产中。如此一来,联合社既解决了传统农村沼气发电过程中的粪便原料不足问题,也为联合社进一步统筹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打下了基础。

  3.联合社引领下的生态农牧循环经济

  在上述两类试点的作用下,联合社充分利用养殖场粪污资源,实现了沼气和沼渣液的再利用,形成了“养殖一能源一废料一种植一加工”五环产业相结合的互补性生态循环经济(见图4)。首先,联合社充分利用养殖合作社和企业产生的牲畜粪便,通过沼气工厂进行加工处理,一方面为养殖单位提供了电力能源,另一方面也为农业示范园提供了有机农业(沼液)与有机肥料(沼渣)。其次,农业示范园区推广种植蛋白桑,为养殖合作社与企业提供饲料(蛋白桑)。2013年,农业示范园区示范种植蛋白桑150亩,分别在猪、牛、羊、鸡养殖场进行饲喂试验,在节约粮食、代替抗生素、疫病防治、改善肉蛋奶品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联合社也在积极开发蛋白桑叶茶项目,进一步拓宽产品用途。

 

  

  结合循环农业思路,联合社还开展了以下一些方面的尝试:一是示范推广旱地莲藕种植,促进全镇特色农业的发展。引进了旱地节水沼液种植莲藕的新技术,示范种植莲藕100亩,亩产莲藕3000kg,亩效益达万元,弥补了灵寿县生产水生蔬菜的空白,受益农户570户,预计生产商品莲藕3800吨,年产值1200万元,户均收入2. 1万元。二是推广优质核桃种植,促进全镇林果产业的发展。联合社充分利用沼气工厂生产的沼液与沼渣,代替传统的农药、化肥,实施生态林果产业种植。2012年在农业庄园试种薄皮核桃130亩,2013年在全镇推广至3500亩,辐射带动农户2300余户。

  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将区域整体规划与逐社特征分析相结合,打造出循环经济的农业生产结构,实现了整体区域内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这是在当地的发展阶段和条件下,单纯依靠单一合作社、企业或政府力量无法达到的目标。在联合社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中,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合与合作的根本基础,供销社为业务和试点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服务,企业为规划和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渠道和技术支持,政府为联合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联合社有效运营和所取得的规模、范围成效源自于各成员间的优势互补,充分体现了联合社的组织优势。

  四、结论与启示

  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是当地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政府、供销社等利益主体追求外部利润的共同诉求下达成利益一致同意的必然结果。在其成立过程中,由于当地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不具备牵头促成进一步合作的企业家才能,供销社发挥了关键的推动作用,成为联合社成立的重要牵头人。联合社成立后,充分协调发挥各类成员的优势,有效利用当地资源,实现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双重经营绩效,体现了联合社各成员的共赢。

  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和发展,给予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成立合作社联合社虽是地方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共同愿望,但其成立往往需要有能力的牵头人领导推动,在一些地区,当地有声望的龙头企业或运营较为成熟的合作社可以充当牵头人的角色,但在区域内其他经营主体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时,原有的供销体制可以充分利用组织、资源优势,发挥推动作用,本案例即给出了成功经验。

  2.联合社的成立必须坚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本主体,但不必执着于组建完全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的封闭式联合社。吸纳区域内的其他经营主体,如龙头企业、社区能人或种养大户,建立开放式联合社,可以有效解决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在资金、人才、渠道方面面临的制约,实现联合社更高层次的发展。当然,必须始终保持联合社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最根本目的,才能避免成为少数企业和个人获利的工具。

  3.联合社的职能应突破传统的“几统一”服务,不仅可以实现同区域或跨区域的横向联合,成立专业型联合社;也可以应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整合区域各方优势资源,发挥规划指导功能,促进区域内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和发展,成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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