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的农业合作社中,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很有特色,以依托社区建立起来的综合型合作社为主体,同时也有专业型、土地股份型合作社作为有效的补充。与我国相比,两国在农业方面有许多相近或相似之处:农民占有土地规模小、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式生产和经营方式、农民个人的市场应对能力薄弱、以精耕细作为传统的农耕文明理念等等。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对于完善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建设,更好地推进产业化经营,很有参考价值。
日本农协的组织概况
在日语中,合作社一词被译为协同组合,日本的农业合作社便称为农业协同组合,简称为农协。农协的职能:农会的事业指导和农政活动,产业合作社的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农业会的粮食收购、农产品经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具体落实等。因此,日本农协从成立开始,就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某些“准国家机关”的职能。现在,农林水产省(相当于我国的农业部)是日本农业的最高行政机构和指导机构。因此,可以这样说:农协既是代表日本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的权益、代表农民与政府进行沟通的组织,又是农林水产省指导下的国家农业政策的辅助实施机构。
日本农协在全国建立了三级系统:大致在每个市町村都设立综合农协(JA),以此为基础在每个都道府县都组成农协联合会(JA联合会),再由都道府县联合会组成全国联合会(JA全国联合会)。现在,综合农协(JA)几乎把每个村庄的所有农户都组织起来,日本农民的入社率高达99%以上。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凡是农民和农事合作法人(类似于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入农协(JA),都成为正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有负担出资和缴纳税款的义务;农民以外的当地居民希望加入农协(JA),会成为准社员,有权利用农协事业,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日本综合农协(JA)共有正社员489万人(户),准社员为454万人(户)。
日本农协的业务与体系
日本农协的合作事业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项:一是指导事业。包括农业经营指导和农村生活指导。前者是制定本地区农业的长期规划,对社员进行从品种到栽培,从收获到流通经营的系统性指导,这是农协的最基本事业;后者是为改善社员家庭生活,对消费、健康、烹饪、文化和娱乐等进行指导。二是销售事业。销售本地区社员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也包括仓储事业和加工事业。三是购买事业。为社员统一购买生产和生活物资。四是信用事业。为社员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五是保险和保健事业。为社员提供互助保险和农村医疗服务。六是利用事业。为社员购置或建造个人无法拥有的大型机械和设备、设施,如大型仓储设备、统一选果场、敬老院、理发美容院等。市町村的农协为基层农业合作社,要承担上述的所有六项合作事业,因此被称为综合农协即综合农业合作社。此外,农会的事业指导和农政活动,产业合作社的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农业会的粮食收购、农产品经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具体落实等。日本农协的职能继承以前的产业合作社的传统,在蔬菜、水果、畜牧等行业的农民根据需要有的组成了单项农业合作社,称为专业农协即专业农业合作社,在本行业范围内开展生产指导、资料购买、产品销售等合作,但规模较小,或是不出资。由于专业农协的成员同时都加入了综合农协,所以综合农协才是日本农业合作社的主流和特色。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日本的综合农协数量为770家,社员数量为943万人(户);专业农协为783家,社员数量为28万人(户)。
日本农协的省级联合组织。以市町村的综合农协为基础,日本农业合作社在省一级(即都道府县层次)组成了自下而上成立起来的中央会和联合会。具体分工如下:
1.中央会:负责指导事业,对基层农协进行经营指导,监督和检查,向政府提出农政建议,并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个联合会的工作。
2.经济联合会(简称为经济联):负责本省(即都道府县,下同)的销售、购买、仓储加工和利用事业,并指导基层农协的经济业务。
3.信用联合会(简称为信用联):负责本省的信用事业(储蓄与贷款),并指导基层农协的信贷业务。
4.共济联合会(简称为共济联):负责本省的互助保险事业,并指导基层农协的保险互助业务。
5.厚生联合会(简称为厚生联):负责本省的合作医疗、保健和福祉事业,并指导基层农协的医疗保健与福利业务。
日本农协的全国性联合组织。日本农协以都道府县级别的农协中央会和联合会为基础,自下而上在全国也设立了中央会和联合会,具体的情况是: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JA全中),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农协的业务,协调全国级别的各个联合会,向政府提出农业建议,协助农林水产省落实农业政策;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JA全农),负责全国农协系统的经济事业(供销、加工和利用等);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JA全共联),负责全国农协系统的互助保险事业;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负责全国农协系统(也包括渔业合作社系统和森林合作社系统)的信贷事业;全国厚生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JA全厚联),负责全国农协系统的医疗保健与福利事业。其中,全国中央会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没有经营职能,而JA全农、JA全共联、农林中金、JA全厚联都是能代表日本的大企业,经营额在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中一直高居前列。
日本农协的特色与创新
总结日本农协的特点与特征,有很多地方值得人们关注。一是日本农协系统与政府建立了相互支持、相互信赖的关系,在政府的指导下,承担了部分政府的职能。既为政府分担了工作,也使合作社有了坚强的后盾,并强化了自身的功能。二是日本农协系统按照全国行政区划建立了三级体系,这种与行政组织相对应的做法,对农业合作社发挥政府农业政策的执行作用,十分有利。相对于欧美的专业合作社体制,日本建立的综合合作社体制,也更便于合作社的一元化领导和服务。三是日本农业合作社的合作事业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农业和农村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形成了强大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既把分散经营的农民与全国统一的市场紧密连接起来、为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又使广大农民越来越离不开农业合作社,保证了农民的高度组织化。四是日本农协系统在吸收农民加入的同时,又实行了准社员制度。由于日本农民数量日本农协的指导事业。借鉴UseforReference的逐渐减少,这对于大量吸引农村的非农业居民和城市居民利用农业合作社的设施和事业,刺激和促进消费大有裨益。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挑战,日本农协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概括起来说,主要措施和发展趋势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为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并寻求自身的生存和不断发展,近年来,日本农协不断变革自身的体制与机制。例如,把传统的“一户一社员制度”调整为“一户多社员制度”,鼓励农户除户主之外的主要家庭成员也可以加入合作社,这既保障了农民数量减少过程中农协社员人数的相对稳定,也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和青年参与农协运营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提高了农协的社员凝聚力和内部资金积累能力。同时,近年来,日本农协系统在加大内部监查工作的同时,也引进了经营委员会制度,吸收社会力量以强化对农协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合并重组与强化联合。为强化规模优势,实现规模效益,近年来,日本农协系统加大了合作社并购与重组的步伐,据统计,综合农协的数量,1960年为11527家,到1980年则合并重组为4488家,到2000年合并重组为1424家,到2009年合并重组为770家,而到了2012年则合并重组为699家,数量虽然大为减少,但平均每一家合作社的社员规模都在不断扩大,目前社均社员人数已经突破13000户(人),名符其实是规模经营,很多农协都形成了跨区域规模。为降低成本和扩大规模,近年来,日本农协在推进横向联合与纵向联合方面也加大了步伐,横向联合即同产业的联合或同区域的联合,纵向联合为产业链的联合。据统计,近年来,除北海道等一些主要农业地区外,日本农协逐渐把三级联合体系发展为二级联合体系,即从基层农协直接联合形成为全国联合会,而省略掉了原来的省级联合会层次,在保险等纵向联合领域,甚至达到了一级体系制度,即全国一个农业保险合作社,覆盖100%的社员,工作效率大为提高。
第三,产消对接与以消定产。近年来,伴随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多的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之间的合作社开始寻求更为密切的对接和合作方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推广开来的农业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的对接合作模式,即生产者的合作社与消费者的合作社的对接。目的就是通过两者的直接交易来压缩中间费用和中间利润,对于生产者来说,实现比市场价格高的销售价格,对于消费者来说,实现比市场价格低的购买价格,并实现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控制,同时,也使消费和生产实现有计划的衔接,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和消费的盲动性。目前,日本农协与生协(消费合作社)之间携手开展的“产直”(通过农协和生协的对接把产地与消费者直接联系起来)运动、“地产地消”(通过农协和生协的对接把本地区生产的农产品促使其在本地区消费)运动等,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交流和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合作社价值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看,日本农协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对农村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其在组织形态、事业构成、经营战略以及发展模式等方面与我国的合作社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还是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农协的借鉴意义
一、必须进一步准确理解和把握合作社原则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合作社建设步入了历史最好时期。探索实现我国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强大组织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合作社原则问题。通过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实践,我们可以确认:合作社健康成长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必须深入践行合作社的普遍原则和基本价值,坚持自立、自愿、民主、公平、合作和为社员服务的正确方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农协,能从东亚小农社会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单位的实际出发,把儒家文化中的互助思想融汇到现代合作经济思想中来,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综合合作,互助共赢”为落脚点,以“依托社区,全户加入,综合为主,专业为辅”为出发点,真正实现了统分结合,相得益彰。这些对于我国发展农民的合作社来说,尤其值得参考和借鉴。
对照我国50年代的合作化扩大化和60年代的人民公社化,正是由于我们在合作社实践中背离了合作社的基本普遍原则,把合作制与集体制混淆,剥夺了合作社社员自愿参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等基本权利,才导致了合作社实践的失败。今后,我们要在实践中坚持合作社的普遍原则,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办成“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真正的农民自己的组织。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立足各地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来活用和完善合作社原则,使合作社深深扎根于中国这块土壤。
二、要加快农民合作社的机制与模式创新
国际农业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国情、制度及条件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欧美农场型农业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东亚小农经济则以综合合作社为主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借鉴和参考国际经验基础上,探索农业综合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双轨制,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时代选择。在中国,以家庭劳动力为基础的农民家庭经营,依然是担负农业生产的最重要力量;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零散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发展条件变得更加严峻。提高农民收入和解决经济差距等问题,应成为构筑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所追求的政策理念。日本型综合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和服务以信用和金融事业为中心,在单个农户难以成为一般的信用业务(特别是贷款)对象的不利环境中,在综合担保能力与农业金融支撑上实现了为社员服务的有机结合。这种情况,应该说在中国也同样适用。
因此,在充分参考和借鉴日本型综合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基础之上,有必要探讨在我国设立综合农业合作社的可行性问题,以期作为立足于社区(区域社会)的基础性农业合作社。综合合作社有其优越性:对于分散经营、市场对应能力薄弱的家庭经营来说,通过合作与政策性扶持,可以使自己的经营和生活得以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社的优点也显而易见:按不同产品或领域分别组建起来,能够多样化地应对农产品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其优势更加明显。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核心农综合农协(JA)的数量,1960年为11527家,到1980年则合并重组为4488家,到2000年合并重组为1424家,到2009年合并重组为770家,而到了2012年则合并重组为699家,数量虽然大为减少,但平均每一家合作社的社员规模都在不断扩大,目前社均社员人数已经突破13000户(人)。合并重组实现规模效益户和骨干农户(如种养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等)和其他带动力量(如公司等)为基础,今后会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发展。但由于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与其应对市场的能力大小是成正比的,随着农民阶层的分解和阶层性经济差距的扩大,不容否定的是,在保护零散的小规模农户利益方面,专业合作社是难以实现充分应对的。因此,应探讨和探索农民合作社功能拓展的可行性问题,应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为基础,探索构建新的综合农业合作社。这种新的综合农业合作社,一方面,要与地方政府密切联系,把当地的农业政策作为该合作社的政策一个重要环节,来加以定位、落实和推进。同时,在事业上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担负起作为开展区域建设的社区性合作社的作用。综合合作与专业合作的双轨机制,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合作社联合体系,理应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的方向。而鼓励组建城乡消费合作社,推进产消对接,也应该是将来必然的需求。
三、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定位与作为
日本农协的实践给了我们很多重要的启示:合作社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服务组织:既连接政府与农民,也连接城市与工业和农业。为此,在保障合作社独立自主的运营基础上,如何完善和强化政府的指导、服务与监管职能,是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结合日本的实际做法来看,今后,我国的各级政府给予农民的各种援助和支农资金,应该主要是通过合作社予以投放;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应给予大量投资;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合作社的运营实行长久的税费减免并给予相关的扶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本建设与开发及农村社会化服务等相关项目委托给合作社具体操作;要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农民合作社实行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的一体化,要建立合作社指导监管体系,要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以加强政府通过合作社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保障合作社的健全运营,使合作社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的农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合作社也应通过构建合作社联合组织体系将广大社员的愿望、呼声与意见等及时反馈给政府,使政府能够适当调整或修改农业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等方面对合作社予以支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官助”的极佳模式。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合作社组织体系,应该是我国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发展方向。日本农协的信用事业。日本农协的销售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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