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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华: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发展
作者:李中华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第9期     日期:2014-10-05  浏览:398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目前已经迎来由“量”到“质”的分水岭,而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恰恰是跨越分水岭的重头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在推进规范化建设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如何加以参考、研究和借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

  东亚地区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指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渔业协同组合(简称鱼协)、森林组合,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和农业合作社场。本文主要以日本农协和韩国农协为例,分析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办社、依法监管

  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都重视法制建设,例如日本共有20多项法律涉及农协,涵盖了农协活动的方方面面,但其中《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涉及农协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共分为总则、农业协同组合和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及农事组合法人、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登记、监督、罚则等6章22节102条,每条之中还分若干款项,规定全面细致,内容十分丰富。同时,日本农林水产省还据此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实施细则》,内容更是多达九章,对农协依法办社提出了明确而详实、具可操作性的要求。

  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日本农林水产省及其授权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农协的指导、登记和监督机关,为加强农协的规范化建设,农林水产省制定出台了《农协监察规程》,并联合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多项法规,以监管农协的合作金融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农林水产省及其授权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农协的业务和账目进行检查,视情况有权要求其做出整改或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要求其改选带头人或者令其解散。韩国农协在实践中也是采取类似的做法。

  (二)体系健全、行业自律

  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都建立起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联合组织体系。例如,日本和韩国农协在联合组织层次都专门设立了中央会组织,以发挥其引领行业自律、培育规范化建设土壤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日本农协中央会的工作范围为:指导基层农协的组织、事业及经营,监督农协的工作,提供教育和信息,社间联络及调停纷争,关于农协的调查及研究等。就农协的有关事项,中央会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农协的章程,中央会有权制定规范样本。全国中央会可对地方中央会予以指导和联络,可就事业计划的设定或变更及其他重要事项对其发布指示,或要求其向全国中央会协商,还可要求其提交事务报告、文件及账簿。

  (三)重视教育、以人为本

  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教育的贡献。日本农协集团设有农协学园,在全国和省级中央会设有教育部,系统开展针对农协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基层农协也会系统开展针对成员的教育工作。韩国农协集团设有农协大学、农协教育院和爱农村指导者教育院等机构,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也设有教育和培训机构,以教育和培训农民合作组织的干部和职工。应当说上述做法提升了农民的素质和合作能力,提升了合作社干部职工的履职能力和规范化建设能力。

  二、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思考

  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促进了农民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目前,日本农协集团高居全球合作社300强第一位,韩国农协集团位居第五位。相比2014年 第9期中国农民合作社本期聚焦35较而言,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起步较晚,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在规范化建设方面,有几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法制尚不健全

  相较于日本、韩国的合作社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法律建设上尚有不足之处。例如,林业合作社与种植业和养殖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社、农机合作社与生产型合作社等,在发展条件、发展特点、区域特性、回报周期等方面有很多差异之处,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却难以一一对应,而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问题、互助保险问题、联合组织建设问题和监管问题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未着笔墨,留下很多空白,这对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来说,无疑是一块短板。

  (二)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体系尚不健全

  相较于日本、韩国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比较健全完备,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还显滞后。由于还没有普遍建立起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诸如行业自律、内部监察、外部监督等工作很难得以有效实现,很多合作社处于自我摸索、自生自灭的状态,这也制约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步伐。

  (三)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人才严重不足

  由于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教育层次上建立起了涵盖高级、中级、初级等各个阶段的培训目标,农民实现了教育的终身化。同时,农民合作社系统也通过全国和地方联合会设立的指导及教育机构实现了合作教育与技术教育的全覆盖与常态化。但我国由于农民教育的滞后和合作社教育的断层,很多农民合作社由于成员缺乏合作知识、合作意识和合作技能,造成有利则合,无利则分,分分合合,难以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另一方面,合作社缺乏有经营才能和奉献精神的合作社企业家,影响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三、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借鉴和启示

  (一)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法制建设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抓紧行动,尽快制定出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又借鉴和参考东亚地区经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法》及《农民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应写入对农民合作社开展监管等内容,以此来保护和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各省区市也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快农民合作社地方立法工作,助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指导与监管的力度

  建议借鉴日韩等国的做法,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合作社指导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农民合作社实行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的一元化,要完善合作社指导监管体系,建立农民合作社的退出机制,以加强政府通过合作社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保障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行,使合作社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的农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三)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号文件提出“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迎来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春天。笔者认为,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参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首先要在制度设计上成为基层合作社的功能补充组织,例如教育和培训、标准制定与行业自律、内部的监察与外部的监督等,以联合社来解决基层合作社解决不了、解决不好、解决不到位的难题。其次,是使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实现集约化和品牌化的集团组织,使农民合作社收获规模效益。(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教育工作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好的合作社师资与培训基地较为匮乏,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就业之路也不通畅。为此,建议应借鉴东亚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农民终身教育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合作社相关专业,培养合作社实用人才。要借鉴“大学生村官”的经验做法设立“大学生社官”,建立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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