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非常迅猛。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8月底,全国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21.43万户,出资总额达到2.51万亿元,在农业农村经济领域中扮演了非常重要角色。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种争议从未停止,一些人士认为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有余,但竞争力不足、规范性欠缺,现有法律和扶持政策无法推动合作社实现可持续发展;更有一些人基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特征,质疑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的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就合作社发展的基本价值理念与当前中国正在发生的创新实践问题展开分析探讨,以期更为透彻认识和解读中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使其永续健康发展。
一、合作社基本原则的价值遵循——理想主义抑或实用主义
合作社作为一种有着一百多年发展历史的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发展演变形成了以国际合作社联盟界定的7项原则为核心的价值原则(本质规定性),如自愿和开放的成员资格、民主的成员控制原则、成员经济参与等。同时,合作社作为一种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形成的社会运动形态,从发展伊始就彰显出了合作社会主义的社会思潮,成为空想社会主义者(如欧文)改造资本主义弊端的重要组织载体进行实践和推广。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发展成功虽部分背离了空想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但合作社对于社会中下层群体卓有成效的益贫功能,仍使其被许多仁人志士视为改良资本主义、造福平民百姓的核心组织载体,成为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组织形式的重要表达。
但在此过程中,如何认识和看待合作社,一直有着理想主义和实用主义者之间的价值分歧。其中,理想主义者对合作社寄予了更多的社会与政治方面的价值期望与功能要求,他们对合作社自身的制度安排有着较为强烈的公平优先的组织目标导向;其中的一些原教旨主义者更是没有放弃对借助合作社实现乌托邦理想国的价值追求,对合作社组织制度安排有着近乎苛刻的理念原则要求。而实用主义者则相信,与其乌托邦式的空想,不如更加脚踏实地做事;合作社可以根据市场与社会环境要求相对灵活安排组织制度、创新组织运营模式,让组织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这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制定的诸多办社原则中有两点意见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即“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品”和“盈余按购买额分配”原则。这两个原则确保了通过业务开展,合作社能获得更多经营利润、积累组织再发展资金,也能使成员在事后获得基于交易量的盈余返还。这也就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提高了合作社的威信和生命力,也使成员更加关心合作社经营状况,更愿意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务。
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农业经济领域的纵向产业化先于横向合作化的发展格局,使合作社从成立伊始就面临较为严峻的行业竞争态势;城镇市场消费者不断提高且日益多样化的产品需求,使合作社从发展初期就要从服务成员导向转为消费者需求优先;农村领域广大农民不断分化,但整体收入水平不高、公民意识还没有充分发育,使合作社从组建开始就要面对利益诉求、资源禀赋等高度异质化的成员群体。因此,当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应赋予合作社太多的意识形态色彩,不应以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要求其规范发展。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努力致力于掌握市场生存技能(学会提高产品品质、提升品牌价值等),累积合作社发展壮大所需资金设备(通过市价销售和提取公积金等);学会公平而不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成员;通过事后分配方式分享利润,推动成员更为积极关心合作社事务。也即中国当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不应机械化地照搬(坚守)西方合作社的传统价值理念,更应(暂时)放弃对依托合作社改造社会制度的乌托邦构想,基于本土情境推行实用主义的发展思路,把合作社打造成为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造福弱质农业、弱势农民的益贫性组织化平台。
二、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探索——模式创新抑或组织变异
由于自然环境的丰富性和行业特征的多样性,中国当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表现出了差异化的创新实践。这其中有不少合作社的业务发展模式与组织制度安排,已经相对超越了传统合作社的发展原则与思路,体现出了中国情境下的阶段性、复杂性或变异性特征。有必要进行分析讨论。
1.现象一:单个农村能人在同区域领(创)办多家合作社或多类主体
该类现象的某一种情况具体体现为,某个农村能人大多因为政府部门的鼓励推动,首先创办了一家农机服务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成立后,为了提高所购置农机的使用率,农机合作社开始尝试流转成规模的农地亲自进行生产耕作。而为了更好生产经营玉米、小麦等普通粮食作物,该农村能人又发起组建玉米(小麦)种植合作社。进一步,在土地租金不断提高、粮食生产亩均效益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该农村能人开始尝试改种小米等杂粮,也可能尝试种植蔬菜或水果,并亲自领(创)办杂粮、蔬菜或水果合作社。由此,该农村能人亲自领(创)办了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成员规模不等,但该农村能人多会亲自担任几家合作社的理事长等职务,同时该农村能人可能占有合作社的多数股份,并经由按股分红的方式享有合作社多数利润。有些农村能人不一定以创设农机合作社开始,但也会体现为同时领(创)办粮食、蔬菜、水果、养殖等多家合作社,担任合作社的要职和获取大额利润。该类现象的另一种情况表现为,某个农村能人在强农惠农政策的鼓励引导下,同时创办了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该农村能人兼任三家组织的法人代表,在三家组织投入了较多资金,并且获取了三家组织的多数收益。
该类现象的最大争议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等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等职务,而单个农村能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领(创)办多个合作社或其他类型经营主体是否违规,值得商榷。
2.现象二:老板投资的合作社与农业公司分别负责农产品集货与销售
该类现象具体表现为,某一企业老板看到了投资发展农业产业的巨大潜力,首先投资创办了农产品加工或销售公司,但鉴于公司与农民直接生产对接管理繁琐、成本较高,所以又尝试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该老板借助合作社平台培训农户生产技能,向农户提供优惠的生产资料,给予生产资金或技术服务支持,最终也通过合作社收集农户生产的产品,然后转售给农业公司,并由公司最终完成农产品的存储、加工、包装、销售等工作。合作社主要靠从企业获得交售货品后的中介提成费用取得经营利润。该类现象与现象一有相似之处,比如都可能由某一农村能人牵头组建创办,但在现象二中,公司和合作社之间有着更为密切的上下游业务分工与合作。
该类现象的最大争议在于,合作社过于依附于农业公司,自身缺乏创造和扩大经营利润的能力,而且此类合作社容易出现与公司之间的财务、工作人员与办公场地设施之间的混用,比如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工资可能由公司支付,办公场地无偿借用于公司等。两者之间工作业务和财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值得商榷。
3.现象三:合作社核心成员投资租地建设核心(示范)基地雇工经营
该类现象具体表现为,少数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组建成立、并初步在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之后,为了更好的获取和扩大生产经营收益,开始筹集项目资金(包括申请政府财政项目支持)流转连片农地进行规模生产。该核心(示范)基地既用以更好的扩大产能,又用以起到实验新品种、示范标准化生产的目的。该基地由于规模较大,通常会雇佣一部分农民进行生产作业,受雇农民不一定是合作社成员或者所流转地块的承包户。该项目资金多数列支在合作社名下,但是基地的生产经营收益基本归这些少数核心成员独享。
该类现象的最大争议在于,共同出资建设的核心(示范)基地如何体现和贯彻成员按照交易量返利的原则,目前多数涉及此类业务的合作社实际上采取了基于投资额分红的方式,如何看待此类操作思路值得商榷。
4.现象四:村干部领办农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自我经营或者转租他人
该类现象具体表现为,村组织在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统一反租了农民的承包地,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该合作社或者由村干部亲自组织进行地块的统一生产经营,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可以借此获得保底收益外加经营利润的二次分红;或者由合作社组织通过公开合法程序,在一定年限内(多为1-3年的短租期限)转租给其他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成员可以借此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该类现象的最大争议在于,合作社成员的交易量概念没有办法有效体现,尤其是转租给他人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入股成员的惠顾者身份缺失。基于入股土地面积进行量化分红的方式简单有效,为绝大多数农地股份合作社所效仿,但这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和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精神值得商榷。
可以说,上述四种现象是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代表,这些现象是属于经营模式创新还是合作社组织的变异存在一些争议。在笔者看来,对四类现象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现象(比如现象一)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造成该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农村能人的自身投机性行为,可能还在于一些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比如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可能机械化地理解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概念,在合作社注册登记时,规定玉米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只能是玉米的生产、销售等,如果该合作社要想种植水稻等其他粮食作物,或者如果想从事蔬菜生产,就只能再新注册一家水稻或蔬菜合作社。有些现象(比如现象三、四)可能是中国情境下的业务模式与制度创新,特别是现象四中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更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业务模式与制度创新,无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但此种现象可能拓展、也可能弱化了成员的惠顾者概念,“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业务模式被全面颠覆。还有些现象(比如现象二)可能既有业务模式创新的成分,也有违法违规的嫌疑,此类现象特别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问题研究,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做好示范社的示范引导。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现象都或多或少体现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成员格局。就本质而言,如何客观理性看待农村能人、大户在合作社中的作用是一大核心问题。笔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或许是中国当前面对和处理合作社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最好选择。
三、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未来取向——强化干预抑或尊重市场
首先必须看到,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中,尤其是对于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新大陆国家而言,小农已经成为过去,弱者也已是相对而言。相较19世纪,当前西方农业合作社所面对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已然发生了明显变化,合作社成员拥有的资源禀赋和素质能力也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凯恩斯主义风靡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政府运用财政与货币政策对社会经济进行了大规模的刺激干预,再加上西方国家自上而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得偏向社区主义、实行自治与互助的合作社生存空间被挤占,合作社的益贫功能被政府的福利国家制度部分替代。当前西方国家存续下来的农业合作社正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谋求业务创新,一些传统的组织原则正在经历制度革新。
也必须看到,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制度的大量出现虽晚于合作社组织,但西方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公司制的整体生命力要强于合作社,尤其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产业领域最适合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合作社存在一些大额项目资金募集上的制度缺陷,也存在治理结构与机制上的效率争议,合作社组织擅长的领域可能主要在于土地和劳动密集型行业。
因此,对于中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未来发展而言,必须意识到:
1.合作社组织制度不是万金油,只有在适宜领域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不能以原教旨主义的心态、或者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情结对待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那种必须以小农或传统意义上的“贫下中农”领导,实行严格的“一人一票”,平均而非公平要求股权、惠顾和治理结构安排的合作社才是“真合作”的观念必须纠正。
2.乡村能人拥有的资本、技术等优势,多数是经历优胜劣汰后的市场选择。由他们带领合作社发展,能够使合作社具备某种生产经营上的能力和资源优势,借助这些能人的素质才能可以帮助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更好生存和壮大,也只有一个不断发展的合作社才能更好造福全体农民成员。
3.中国情境下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一定有属于自己的制度和业务模式创新。比如不少惠顾者已经从原来的基于交易量返还的经典状态,演变为多要素投入(并且资金层面的要素投入正在强化);一些成员可能不再扮演产品惠顾者角色,但他们在投资合作社的同时仍是生产相关者,即可能仍在具体参与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事务。再比如,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已经从传统的全体成员的一人一票制度,演变为理事会成员特别是理事长等少数人对多数日常经营事项拥有关键决策权,他们多数时候扮演了类似公司总经理的角色。
因此,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一是要创造公平与法治的市场环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更好地茁壮成长;并通过对农民成员的培训教育宣传等,改变农民偏好即时现金交易、不爱承担经营风险、不愿出资入股的传统习惯。二是要以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通过强化成员人人入股(每位成员都要出资入股合作社),限定单个成员持股上限(如20%);强化一户一人(每个家庭只允许有一名代表参加同一个合作社),提高合作社最低注册成员数量(如最低20户成员)等方式,推动和鼓励合作社成员进行业务、资本与管理三维度的全方位参与,确保合作社的管理事务不被少数人说了算,同时还可以考虑通过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消除成员规模扩大带来的普通成员管理参与难度提高的问题。三是要考虑从原来的扶持项目事先申报审批制度,改为项目建设事后奖励补贴方式;鼓励政府部门增加合作社项目建设贴息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合作社项目投资公共担保基金等。借此更好发挥财政支持合作社的金融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编号:14CJY042)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编号:71373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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