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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如何真正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
作者:孔祥智     来源:合作论坛 2014年第10期     日期:2014-11-10  浏览:40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本准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业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范章程》第四十六条也设计了相同的内容,农业部门对各级示范社的要求也都包含着这个内容。

  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是国际合作社运作的基本准则。但从国际合作社实践的经验看,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其他条件或者基础是股份均等或者基本均等,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部分合作社并不要求所有成员都入股,有的即使要求成员入股也是做做样子,比如每人儿百元,甚至儿十元,合作社的大股东是少数核心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成员并没有把合作社看做是自己的组织,因此,如果按照合作社经典的做法,即成员交售给合作社的产品只记录等级和数量,合作社把所有产品销售出去后再按记录把货款打到每个成员的账户上,那么这些成员会担心自己的产品为少数核心成员牟利,于是,在实践中,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就演化为“按市场价收购+二次返利”,或者收购价略高于市场价,高出部分相当于二次返利。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合作社法》的。但这是中国的现实,能够真正做到二次返利已经是目前最接近合作社本质的做法了。

  像家庭承包经营一样,合作社也是广大农民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合作社法》只是实践的总结并按照合作社的本质对丰富多彩的实践进行了适当的规范。正是在实践中,一些合作社找到了最接近《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盈余分配办法。如山东省平邑县九间棚金银花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九间棚合作社”)就是在实践中创造了独特的分配方式,实现了合作社和成员的双赢。

  九间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8月,山平邑县九间棚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山东岐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传林、巩祥松、巩桂林等成员发起,现有成员530户,种植其当家品种“九丰一号”金银花面积达6000余亩。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统一的金银花专用肥料、专用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在结算产品销售款时统一扣除。在盈余分配环节,九间棚合作社创造了“三次分配”的制度,即合作社在收购成员鲜花时,根据对市场行情的预测,首先支付第一笔“首付款”,用于成员支付生产环节的各种费用;待将干花售出后,合作社按销售额的10%提取盈余积金,再扣除金银花干燥、销售的直接成本,所得余额,按成员交售鲜花的量实行“二次返利”合作社的盈余积金中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亏损、扩大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方面;其余的盈余积金,按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即“三次分红”这种分配方式,确保了交易量(额)为主,又兼顾了成员出资,其前提是合作社财务的公开、透明。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作为合作社制度建设中最核心的制度,盈余分配制度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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