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任大鹏
任大鹏等:不稳定的边界——合作社成员边界游移现象的研究
作者:李琳琳 任大鹏     来源:东岳丛论 2014年04期     日期:2014-12-10  浏览:342

 

  一、成员边界研究的价值

  所谓边界,分为地理边界和人为边界,是指不同地区之间、群体、物种的界限和阻碍。边界的形成实质上是人类的主观分类,涂尔干(2000)在《源始分类》中提出,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类和种,使之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的包含关系或排斥关系,归根到底,意味着在我们的类别概念中存在着一种划分的观念,它的界限是固定而明确的。成员是人类社会组织的基础,成员边界的确定决定了成员在组织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成员是合作社内基本的权利享有与行动单位,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被扭曲的成员边界关系,合作社成员身份的模糊、合作社对成员分层等方式使得部分成员被边缘化,多数成员不能有效地参与合作社的治理,甚至普通成员很难参与到分红环节,尤其是我国合作社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游移的成员边界现象,如“谁是成员”、“什么时候是成员、什么时候不是成员”等影响合作社发展过程的最基本问题,使得合作社成员受具体情境的影响变成了一个可以伸缩的单元,并以这种可以伸缩的成员边界构成了合作社的成员结构甚至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是合作社核心成员逃避风险、获得最大收益的策略,但是也直接影响到合作社团结弱势群体的固有价值,使得合作社内部形成了权力和资源的固定格局,弱势群体因此受到阻隔,难以借助合作社的平台改变其弱势地位。

  学界对合作社成员的关注,多集中于对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研究,如林坚、黄胜忠(2007)认为不同产业主体的资源享赋、参与目的以及角色的差异导致了社员结构的异质性,邵科、徐旭初((2008)有关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治理结构影响的研究,以及其他对合作社内部成员分层、成员的进入和退出等相关研究,都是以合作社成员明确为基础展开讨论的,但这基本假设表现在实践中却模糊不定,成员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晰,而且按照一定的规则游移在一定范围内。 Cook(1994,1995)指出由于“使用者和投资者”身份的统一导致了合作社产权不清晰,导致剩余索取、决策控制以及主要出资成员之间的资源分配过程中产生了诸多冲突。潘劲(2011)比较早关注合作社的成员边界问题,她认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成员边界,针对我国合作社成员模糊和成员泛化问题提出成员出资是边界明确的有效途径。

  经典合作社理论认为合作社是“民有、民管、民受益”( user use,user control,user benefited)的组织,对所有者(owner)的界定明确而固定,强调弱者的联合,并在此基础上改变弱势地位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开展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民主控制、盈余返还等。而在我国合作社的发展中,很多合作社对成员边界的表达并不明确,实践中出现有些合作社为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或者获得政府的扶持资源,刻意夸大合作社成员的数量,把与合作社业务相关的农民都纳入到合作社成员数的统计当中。此外,实践中还衍生出如“核心社员和松散型社员”、“订单社员和临时交易社员”以及“出资社员和交易社员”等种种分类,不同的分类背后代表了不同的治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这种机制对普通成员形成了合作社内部的阻隔,使得大多数成员难以参与合作社的治理,更不用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十七条所建议的合作社分配盈余可以“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因此,传统意义上合作社“所有者、惠顾者和受益者相统一”的价值,对于当前我国合作社实践中出现的成员边界的游移是否还具有普世性?伸缩的成员界限是对传统合作社理念和普世规则的挑战和冲击,还是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行为策略的变化?普通成员对成员边界游移有何影响?以及嵌入到社区的合作社如何受到传统乡土社会关系的影响?下文通过描述G农业合作社中成员边界维度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而解释其存在的逻辑和后果。

  二、合作社成员边界游移的维度

  首先从抽象的角度讨论合作社成员边界可能存在的形态,再从实证的角度描述成员边界在G农业合作社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 成员边界的不同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交易。与成员交易是合作社的特性之一,因此把与合作社之间存在交易关系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必须要素。但合作社的交易关系中除了包括与内部成员的交易,还包括了偶发和临时的与非成员之间交易。有些合作社在与非成员进行的交易中,并未明确区分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把客户视同为成员,使得非成员实质上享有了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独有的税收和价格优惠以及本社成员独享的其他各种服务。此外,在特定情境下,比如合作社评定示范社时,很多临时交易的村民也被合作社纳入到成员统计范围内。因此,由于交易主体的模糊不清,很容易导致合作社成员的边界模糊,引出合作社成员边界的第二个维度。

  第二个维度是治理。治理维度意味着合作社成员在交易的同时,是否还参与了合作社的治理。显然并非所有的成员都参与了合作社的治理,治理成员和交易成员的交集往往成为了合作社的实质控制者,这部分成员的出现形成了合作社内部一种新的成员边界,边界内的成员往往是大户成员,小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普通成员被区隔在治理维度之外。此外,交易维度和治理维度并不能涵盖所有成员,在合作社中有只提供资金并不参与生产和交易的入股成员,这部分成员甚至可能会成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并控制合作社,因此有一部分成员被交易和治理维度相分离,形成了合作社成员边界的又一维度。

  第三个维度是出资。经典合作社理论认为合作社是“所有者、受益者和惠顾者”三者的统一,成员出资才能体现出成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因此,引出“出资”作为成员边界的第三个维度。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以及我国一些地区的合作社都体现了对资本的依赖,有些省份的合作社条例还对成员出资设置了相关制度。出资维度内除了包括参与治理的出资大户,还包括了部分只出资的成员,他们既不参与交易也不参与治理,只是对合作社的分红有所期待。

  在逐步明晰合作社成员边界的过程中,出现了交易成员和治理成员的交集,出资成员和治理成员的交集,出资成员和交易成员的交集,以及由三个维度的交集形成更狭隘的成员边界,即合作社成员为出资并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同时也参与合作社治理的人,或者另一种更宽泛的理解,只要与合作社之间存在联系就是合作社的成员。仅选取交易、治理和出资三个维度为基础变量,就己经能够排列组合出多种判断成员边界的标准,更不用说在实践中延伸出来的更多维度,比如合作社在工商注册时成员名册记载的成员与实际成员的不一致,或者源于合作社试图降低注册成本,或者源于注册时只记载了出资成员,或者在存续期间吸收了新的成员而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一系列原因形成了名义成员和实质成员的差别;比如在成员分层体系出现的观念成员,指那些有成员身份认知感和认同感的成员;比如按照与合作社联系的多少划分形成的松散型社员和紧密型社员……以及己有的生产者成员、交易成员、出资成员等一系列的概念,使得判断合作社成员边界的维度越来越多,合作社就基于不同的目标选择其成员维度,成员边界则游移在三个或更多个维度之间,导致了成员边界的弹性越来越大,而这种游移的成员边界对合作社而言成为了可供其利用的策略性选择。

  (二) G农业合作社成员边界的维度

  G农业专业合作社位于黑龙河流域,2006年由5名G村村民发起并以不均等的货币出资组建合作社,合作社主要经营杂粮、蔬菜和其他果蔬产品。2009年G农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为G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数变更为65人。截止到2013年初,该社共21名出资社员,入股120万元,全村1050户村民全部入社,其中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主要参与合作社治理。目前为止,该社的会员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核心社员,就是以股份形式加入合作社的村民,他们既按参股比例享受利润分红,又承担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此外,作为股东的他们有权参加每年召开两次的G社股东大会,并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决策,可以对其提出建议;第二类是合同社员,就是与合作社签订供销合同的村民,他们按合作社的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合作社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回收农产品,这类社员只承担自然风险,不参与分红,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一切服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类是普通社员,就是没有与合作社签订供销合同的本村村民,但他们同样享受农资优惠供应、农机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首先,“治理”维度对于G合作社而言,只属于内部的成员分层界限,核心成员中的出资大户充当了合作社治理者的角色,成为合作社的实际决策者和控制者,而出资较少的成员没有参与合作社的治理。其次,合作社以“出资与否”区分出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实质上己经构成了成员和非成员的分界线。发展至今该社共有21位出资成员,也就是所提到的核心成员,通过不均等出资建立合作社,除几个出资大户参与治理外,一般出资者只是参与分红。此外,出资和未出资者所承担的风险和享受的权利也有很大差异,出资成员“既按股份比例享受分红,又承担风险”,未出资成员不享受分红、承担自然风险,虽然也对非出资成员允诺了众多服务,但大多没有实质意义。再次,从“交易与否”拓宽到只要与合作社之间存在交易,都属于合作社成员,如上文提到G合作社成员分布己覆盖全村,甚至影响到周边村镇,在项目申请、示范社评定等文件里该社把潜在可能利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民都视为自己的社员,并认为非核心社员是成员的原因是,“作社以较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回收农产品”符合“一次让利”的盈余分配,事实上收购的前提却是“能保证质量的、最好的农产品”,这部分上乘农产品按照市场交易也能达到较高价,不论如何,与合作社交易过的村民也就有了“非核心社员”的成员身份。此外,在G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撇开普通成员”、“订单成员变成大户和其他小合作社”的现象,原有的普通成员和订单成员由于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被缩减,相应地在成员边界内又增加了与合作社发生交易的其他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就交易的主体而言,这是从非社员中收购产品,在G社中这种非社员主要包括其他专业大户和别的合作社,从其成员关系讲不是成员,但是实质上己经享有了合作社成员的待遇,而且合作社与其交易也没有按照规定纳税而是享受了与成员之间的税收优惠。

  (三) 不同维度下合作社对成员边界的策略性选择

  合作社依据不同的价值和目标在具体情境下选择成员的维度,形成不同的成员边界,进而成员边界成为一个可伸缩的弹性范围,体现了合作社的利益相关群体对合作社性质认识的模糊,在大多情况下表现为具有实用主义色彩的功能性模糊,“看合作社想干什么,看我的目的是什么”,并基于不同的目标按照不同的维度选择成员。

 

  在争取项目扶持资金的时候,合作社希望成员范围扩大以达到评选的规模,或者是政府工作报告中为了表达合作社发展的阶段和程度时也会出现扩大成员范围的情况,此时成员边界扩大成为有交易关系的所有成员(图1中三维并集所示的大圈范围);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环节中,成员边界会缩小到部分成员范围,可能是出资和交易大户的交集或者仅仅是出资者等合作社内占据话语权的小范围成员,甚至出现了在获得政府扶持资金时,合作社核心小组直接在其内部进行了分配;以治理维度来看成员边界会发现,有的合作社开成员大会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缩小成员边界范围,客观上导致了治理权集中在小范围内,而且往往限定在出资成员范围内,这就形成了治理和出资维度的成员交集。实践中,治理和出资往往紧密相连,但是也有部分出资成员并不直接参与治理,而是类似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期望得到分红的出资入股。事实上,不论以何种维度选择成员边界,始终有一部分成员在边界内部(图1中阴影部分),他们主要是交易和出资大户,与其相关的还有治理权的高度集中。

  此外,在合作社登记注册时,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每个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因此,有的合作社为了节约成本只提供部分成员资料,使大量社员变为隐形成员,隐形成员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有损合作社内部的公平,而且很容易形成注册成员和隐形成员的差异,导致不同成员的冲突。

  三、成员边界游移的逻辑

  (一)不同成员对合作社利用以及理解的差异

  我国合作社发展具有特殊性,从建立初始成员异质性的表现就很明显,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分层过大,很容易形成治理权的过度集中,忽视普通成员交易所带来的贡献。毋庸置疑,对于成员边界的游移,合作社的较强势话语势力是最重要的形塑力量,这部分成员根据自身的优势资源,获得了合作社中较集中的治理权,在不同的情境下采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策略,形成了成员边界的不同维度,进而促成了成员边界的游移。而且,在成员异质性背景下,我国的合作社还出现一种对资本依赖的特殊性,出资维度往往与治理维度形成交集,这也会导致治理权集中在出资者成员范围内,形成资本的话语权大于劳动的话语权。因此,构成合作社成员边界的要素,从章程中规定的普世边界,逐渐形成了与合作社内部强势集团利益相关的不稳定边界。

  从普通成员的视角出发,则能发现不同的成员对合作社利用和认同存在很大差异。普通成员参与合作社,或者邻近的村民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就他们本身而言,并没有在意“是否是合作社成员”、“是否是合作社所有者”、“是否有合作社内部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否被大户或出资成员所代表”等其他有关治理权和剩余索取权等权利的公平与否的问题,他们更关注的是所售产品的价格、所享受服务的费用、购买生产资料的价格,是否比不参加合作社更划算、是否比去年收入更高等等大户能为自己带来利益多少的对比,同时还忽视了合作社经营风险与自身的关系,当然也并未在意成员边界是否模糊不清,是否发生了游移。正是基于普通农民对成员身份的忽视或者漠视,出资成员或大户成员会在特定情境下进行策略性的成员选择,以减少所承担的风险,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之所以对合作社理解和认同有所差异,究其根源,也在于我国合作社中体现的成员异质性,在合作社内部存在着不同成员的分层,一般由公司、大户、能人等较强势的农民主体发起建立,其他成员则希望借助能人的力量“搭船出海”,而且其自身又难以承担合作社经营的风险,因此普通成员主动或被动地、部分或全部地让渡在合作社的治理权和剩余索取权等权利,形成对成员身份的忽视,也把风险转移给了实质控制合作社话语权的成员,这部分强势成员获得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考虑,合作社成员边界的弹性也有其依据。而相比而言,西方的经典合作社则是基于成员共同需求建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的同质性较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比较清晰,也就很难出现成员边界不清的现象。

  (二)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个体遭遇现代化经济组织

  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还是合作社的具体实践,合作社最初登上历史舞台都是基于西洋社会中团体组织的形态出现的。当合作社当作一种制度被引入我国的时候,就必然出现了西洋团体组织遇到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也就是权责明晰的团体格局被嵌入到伸缩范围的差序格局中,虽然我国传统农村社会随着现代化思想的冲击和塑造,逐渐偏向关注原子化和个体化的个人,但基础的精神价值依然是推己及人的生存哲理,并以“己”为中心和标准扩展社会、经济交往范围,并对所参加团体的成员构成进行策略性选择,因此引出对成员边界游移现象解释的另外一种分析进路,即合作社成员边界的模糊和游移,某种程度上也表现了处在差序格局中的人向团体组织中的个人的转变过程,这种成员边界的模糊或者可以被称为是我国农民“现代化”过渡过程中的表现。一方面,合作社作为“人合”组织,特别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我国的传统社会也是基于不同范围的信任,并以信任度的强弱形成边界不同的交往范围,因此,我国合作社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不稳定的成员边界,也会受到传统社会关系格局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某些可以预知的外部利益诱导下,这种结构性社会关系会表现得更明显,比如有合作社在获得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时,所得到的利益并没有记载到全体成员账户上,而是首先限定在更为密切的关系网络内直接分配。

  (三) 相关制度的失衡

  在我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社法》并没有完全基于其特殊性提供适时的规范和引导,因此导致了法律实施和合作社发展实践的部分错位。比如法律中并没有严格规定合作社成员的界定,也没有严格的成员身份认定的登记环节,法律的本意是在于合作社经营内容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不同,而且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成员的要求和约束也不尽相同,故并没有强制限定成员入社的资格以及权利和义务,而把成员界定的权利赋予给合作社的章程,如恰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而实践中己经出现越来越多由于成员身份认定不清导致的种种问题。比如,由于交易主体的不明确而把客户纳入到成员交易的范围内,使得客户享受到成员的优惠和服务,而且规避了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或者登记成员名册上的成员与实际运行成员的不统一,而引发的不同成员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

  四、成员边界游移的后果

  合作社成员边界的不稳定,从后果上来讲损害了公平原则,并与我国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目标相悖。

  首先,以出资或者治理维度对成员边界的策略性选择,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对部分成员的不公平。比如在盈余分配环节以股东为核心,会忽视了交易成员和生产成员的贡献,出资成员或参与治理的成员通过小范围讨论,重新划定成员边界把大批普通弱势成员分离出去,试图摆脱普通成员对收益的共享,只给予其名义上的成员身份,使普通成员难以利用合作社改变弱势地位,相对而言,把大户和其他合作社纳入为未注册的实质成员,享受成员的待遇,使得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成员面临更大困境。事实上,合作社最终利润的形成是有着交易者的贡献的,但在盈余分配的环节只考虑核心成员,利益被转移给部分成员,而把部分交易者成员排除出去,将本应该是大团体的利益转为内部小团体的利益,并且,这种策略性选择往往与其话语权相结合在一起,谁控制着合作社,谁就对自己做出最有利的策略选择,形成了合作社利益关系中的倾斜,这种不对等的利益关系会逐渐演变成强势主体借合作社的名义损害普通成员利益的局面。本质上而言,这种不稳定的成员边界体现了合作社发展中资本和交易的关系失衡,出资成员往往成为实质的治理成员,客观上表现出资金入股成员的贡献大于普通的生产者成员或者交易者成员的贡献,与合作社团结弱势成员的公平价值相背离。

  其次,与我国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目标相悖。比如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同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优惠政策,与非成员的交易中不能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但合作社为了逃避应交的税收,并未区分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与政府对合作社税收优惠的原意相背离。

  五、结语

  针对成员边界游移导致的一系列后果,需要对合作社的相关制度进行调试,从稳定成员边界的目标出发,调试不能在制度层面去界定成员,而是需要通过制度调试控制成员边界游移的动力,进而控制成员边界游移导致的后果,最后达到成员维度的逐渐稳定。首先,关于以交易维度选择成员边界导致的税收规避,可以调整对合作社支持政策的一些误区,比如严肃成员登记规则,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设立阶段与存续阶段导致的实有成员和注册成员不一致的现象,设立相关的年检或者变更登记制度,并且保证相关手续具有简便的可操作性;其次,针对生产者成员或交易者成员贡献的被忽视,需要限制出资成员的最高出资比例,或者规定出资与其生产规模的一致,可以保证生产者的利益从而减少过于强势的资本话语权;再次,针对合作社内部风险和贡献不统一现象,导致核心成员治理权的集中和普通成员对权利和风险的漠视,可以通过健全合作社内部风险承担制度、明确承担风险和获得收益之间的关系来解决。最后,除了刚性的法律和政策调整,还要给合作社自身留出相应的弹性。比如以治理维度选择成员相关的后果是导致少数人的控制,制度调试并不意味着为了消除成员边界游移现象就要剥夺治理权;或者以出资维度作为成员边界导致的出资成员独享剩余索取权,这也不是意味着法律就要规定合作社成员的统一出资,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实际对出资做出最高限额的规定,以改变合作社内部的过分异质性。

  合作社作为用户所有的特殊经济组织形式,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用户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文中强调的明确的成员边界关系。在我国出现的这种合作社成员边界游移的现象,不仅是合作社自身功能性的策略选择,还折射出合作社利益相关群体对其性质、功能和价值的不同理解,如何去看待“成员问题”实质是重新回归到“合作社是什么”、“我国的合作社是什么”等对合作社质的规定等问题上来。

  当然,本文对合作社成员边界游移的解释并没有结束,比如基于策略性选择的成员边界之所以能够形成,还体现了合作社内部利益博弈后的结果,利益博弈的方式包括边界内外成员之间的冲突,比如身处外部的成员是否有通过抗争或者制度干预而进入边界内部的可能;或者在处于外部的交易成员抗争后将己经内部化的、没有交易的成员,在制度工具的作用下排挤到边界之外,等等相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