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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娴:2014东亚农业合作社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
作者:刘颖娴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1期     日期:2015-02-07  浏览:226

  2014年9月20日至21日,由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东京农业大学综合研究所、食品农水产物流通研究所、日本协同组合学会主办,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承办的“2014东亚农业合作社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杭州顺利召开,来自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共4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围绕日本农协的发展概况与最新动态、韩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中国台湾地区合作社发展概况、以及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等,与会专家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专家们聚焦于东亚地区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的相似之处,提炼东亚农民合作社区别于欧洲、北美合作社的共同特征,探索土地小规模条件下适合东亚合作社发展的“东亚模式”,增进了不同地区农民合作社的交流合作。本文对各位专家的观点、议题进行了整理提炼。

  日本农协的发展概况与最新动态

  截至2011年9月日本综合农协数量已下降到715家,成员增加到958万人。日本农协在“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三级的严密垂直管理组织体系下,为成员提供包括生产指导、生活指导、销售事业、供应事业、金融事业、保险事业、福利事业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历经多年发展,日本农协扮演着政府“代理机构”的角色,在形成农产品产地优势和开拓营销渠道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日本人口老龄化引起生鲜产品消费量减少、粮食自给率下降和进口生鲜产品需求激增,进而引起加工食品需求增加的背景下,日本农协开始沿着产业链纵向层面拓展业务,大力推进农产品加工厂建设,将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包装后再销售给消费合作社、超市、批发商和食品加工企业等,这些产业化经营活动为日本农协带来了纯盈利的迅速提升。同时日本农协还积极推进农产品“地产地销”运动,即将当地出产的农产品通过当地农协的直销店销售给消费者,以缩短流通环节和节约交易费用。

  在日本农协横向合作层面上,在安倍政权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量化宽松经济政策的环境下,2014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规制改革会议第二次报告》

  对二战后制定的农业、农协制度进行了修改。首先,负责农地管理的农业委员会将原先农民持有的细碎土地转归农业生产法人和大型公司持有,希望通过耕地的集约化使用达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目的;其次,日本农协实施第一产业为基础,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并重的综合农业产业化“六次产业”策略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业的出口竞争力;第三,日本政府效仿邮政民营化的做法,将竞争机制引入农协系统中,使农协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将综合农协改组为专业农协,将金融业务从销售供给农协业务中剥离出来,甚至将联合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与会专家认为当前日本出台的农协改革方案是对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否定,综合农协是基于日本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发展起来的,综合农协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改革势必将阻碍农民的组织化进程。

  与会专家还介绍了“日本农协第26次会议”规划的未来十年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综合农协的体制优势,加强农协的业务基础,将农协从以削减成本为主转向农产品销售为主;要成立农协出资法人以提高农田利用率;要加强农协食物风险管理的安全措施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要加强对以准成员和地区居民的宣传,以扩大正式成员规模并培育新型农民。总之,使农协成为日本可持续农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在促进繁荣宜居农村社区的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国民提供稳定、安全的农畜产品。

  韩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及发展趋势

  韩国农协1961年与农业银行进行合并,也施行“国家-道-市郡”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目前已有综合型农协1017家,专业型农协48家,道本部16个,分公司23家,成员240万人,其中基层农协职工5万人。韩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调整趋势是从195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主张专业化,1961年《农业协同组合法》主张综合化,2011年《农业协同组合法》主张综合化、专业化基础上的企业化。

  当前,韩国农协的发展呈现“四化”趋势,即管理民主化、业务多样化、成员多元化和经营企业化。管理民主化是韩国农协通过设立“经济事业活性化委员会”和“经济事业评价协议会”

  实施民主管理;业务多样化是韩国农协开展诸如粮食土地股份合作、果菜花专业合作、加工与出口贸易、城乡交流等多元合作,大大丰富了合作业务的种类;成员多元化是韩国农协“正成员+准成员+会员”的体制,使农民合作社向农村居民合作社转变;经营企业化是韩国农协常常通过设立持股公司的方式实行企业化经营,拥有4000个开展合作金融业务的分支行以及2000家开展合作营销业务的小型超市、批发市场、分公司。

  中国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概况

  2013年中国台湾地区共有农业合作社999家、生产合作社656家、运销合作社315家、合作农场225家。目前中国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社中有从事合作经营农业生产业务的生产合作社;从事合作经营农业运销业务合作经营的运销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所需农机具、种籽、肥料、农药、饲料等购买业务的供给合作社;从事合作经营农业资金的借贷、储存、流通等业务的信用合作社;从事合作经营农业生产所需农机、仓储、加工、批发市场等设备使用的利用合作社,以及从事为合作经营人身火灾侵害、天然灾害、动植物病虫害、农产品运销风险、渔船产物风险承保的保险合作社。各农业合作社(场)在农业发展与农村经济中,积极对农民进行生产辅导与生活扶助,在促进农村的永续发展和振兴有社会价值的经济事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正获得蓬勃发展。

  中国内地农民合作社发展经验与面临的问题

  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内地共有12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达2.46万亿元,共有成员8200万人。专家认为合作社数量增长迅速,但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精英俘获”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在当前中国内地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机制尚待健全。当政府资金和优惠政策注入龙头企业领办和大户领办的合作社时,少数精英控制合作社的发言权,对合作社发展资金、政府项目信息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具有较强的可接近性。专家认为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落实民主决策参与机制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了充分保障农民成员的利益,农民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必须发挥起作用以真正掌握合作社的决策权,经理要向理事会汇报情况,理事会可以同意也可以否决。合作社成员在享有切实的物质利益和相应的民主管理权利后才能产生主人翁态度,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都实现的合作社才能获得健康发展。

  合作社发展的异化问题。与会专家认为由于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等原因,中国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出现了变异。在中国,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与农户成员存在业务买卖关系的实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社区领袖等非农产品生产者领办,这些非农产品生产者亦是农户成员的供货商、服务商或客商。他们领办合作社是为了将公司与农户的交易内部化,建立起公司与农户长期、稳定的合约。成立合作社解决了投资者有资本没资源,农户有资源却无法实现资源的市场化定价等问题。这导致合作社内部治理决策权安排由民主控制变异为领办人、大股东控制农户成员,成员关系从联合集体行动的有机体走向非零和博弈的联盟,对合作社组织目标提出挑战。因此,我国政府立足于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高度,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应把社会政策纳入考虑范围。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实现路径一是实行农业公司化并将农民转型为农业工人,二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沿着农业产业链实施纵向一体化经营。

  农业产业变革背景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问题。与会专家认为,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业从业者老龄化出现,各类社会资本不断进入农业,广大农村地区正悄然地、迅速地进入中农时代,农业生产呈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特点。被市场、政策、技术所边缘化的小农以加入合作社的方式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来。很多小农不是加入专业合作社而是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等股份合作社。这些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受到资源型因素、技术性因素、市场性因素、主体性因素、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其中主体性因素最为重要。中国政府应该从这五个因素入手,为股份合作社创造更宽松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以利于其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从而帮助农民实现收益的增加。

  服务对象与盈余返还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合作社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中介,虽然从整体上显示出巨大发展潜力,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界定不清晰,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方面生产者成员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目前许多合作社所谓“统一销售”,其实是“统一品牌,各自销售”.另一方面许多合作社中非生产者成员也能享受到服务,合作社服务对象过多,有一定的负外部性。与会专家认为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者组成的“以成员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从本质上应坚持“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服务对象的同一”.只有实行统一经营并将大部分盈余按交易额(量)返还,才能使成员在产权关系上结成利益共同体,并实现对合作社成员的激励和约束。

  中国内地合作社法制环境和规制功能的完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开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但规制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尽管该法已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在规范合作社发展方面还存在内容条款不够完善、盈余分配制度不明确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得到不断修改和完善,为合作社制度安排上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专家建议可考虑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为《农民合作社法》,以利于为各种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修订时仍应坚持把握合作社总体发展方向的原则,把更多具体的细则交给合作社的章程来设定,从而为我国合作社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此次会议在浙江省举办,与会专家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进行了专门介绍。截至2013年底,浙江省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37369家,60%的合作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成员108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418万户,入社和带动农户超过总农户数的60%.浙江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农民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达522.2亿元,比上年增12.5%,总盈余83.5亿元,比上年增44.7%.

  ■述评

  由于自然的和历史的原因,东亚各国和各地区农民合作社呈现出许多相似特点,其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最显着,这与欧洲、北美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迥然不同。东亚地区在农民家庭经营的土地经营规模不大和大型农业机械使用率不高的情况下,垂直管理的农民合作社能够将政府扶持资金和物资迅速地分发到农民成员手中,使得广大分散的小农通过合作社的服务享受到在政府的各方面政策保护,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大提高。此即日本农协“去农协化”倾向受到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和日本国内学者诸多批评的原因。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专业化道路,但是应该意识到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和正外部性很强的基础产业,接受政府扶持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从指导整个国民经济运营的高度对从事同种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扶持。

  总之,互相学习和借鉴、取长补短对各国和各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不断步上新台阶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下届东亚农业合作社发展国际研讨会将于2015年由日本九州大学和佐贺大学联合承办,届时将就进一步提升发展“东亚模式”农业合作社等议题进行更深入广泛的交流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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