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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三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作者:孔祥智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1期     日期:2015-02-07  浏览:389

  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5条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第19条着重加强政策引导,提出:“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笔者认为,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是规范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关键环节。

  早在200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提出了四条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在上述四项优惠条件中,第一、二、四项直接和“本社成员”相关,即购买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给本社成员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发生在前两项基础上的购销合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三项优惠条件和这一条是相对应的。其基本假设是: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基本运作方式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即生产活动在一家一户独立进行,主要环节的服务由合作社负责。比如,养猪业合作社一般会做到“四统一”:统一购买饲料、统一防疫、统一猪舍和饲养标准、统一销售等,以便为成员谋求最大利益。这样,合作社在统一购买饲料后,实际上要按需求再销售到每一个养猪成员户的,合作社本身并不消耗饲料(少数有集中饲养业务的合作社除外),相当于替成员以较低的价格批发饲料,这样,如果要对合作社在购买饲料环节征税就是不合理的了。同理,在集中销售成猪环节也不应该向合作社征税。这就是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合作社税收优惠的道理。

  但也应该看到,不少合作社既为成员服务外,也为非成员服务,一般是收购非成员产品并和成员产品一同销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合作社对每一位成员都要设立成员账户,所有业务内容包括交易额都要记录在账户中,并作为年终盈余分配的依据,因此,对于与非成员的交易就是合作社的盈利项目了,在对这类项目的经营上,合作社与一般企业并无差异,因此,应该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予以征税。

  在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并没有要求合作社进行这样严格的分类管理。有的地方按小企业对合作社进行征税,加重了合作社的税收负担;有的对合作社全部业务都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减免税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要使《意见》落到实处,就必须首先要求合作社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其与成员、非成员的交易分别记录、核算,税务部门也要按照合作社不同类别的业务量分别计算其应该缴纳的税收额。这样,既可以落实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又可以规范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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