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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如何看待合作社的出资问题?
作者:徐旭初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1期     日期:2015-02-09  浏览:547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合作社从来都面临出资问题(或称股份问题、资本问题)。有不少人认为:持有股份是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也是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那么,如何看待这个重要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历史上看,组建合作社并非必然或必须要有出资或财产。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弱者通常没有资本,只有劳动,因此,成员们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从来就不是资本,而是他们自身的劳动或消费,是他们对合作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和惠顾。

  然而,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社而言,资本短缺恰恰是其在市场环境中生存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现实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合作社不仅在起步阶段资金不足,而且在成立后,资金筹措及运作也很困难。

  之所以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面临资本短缺问题,原因主要在于:(1)合作社内部筹措资本十分困难。成员几乎都是为了寻求改善自己当前经济境况而加入的,他们一般无力向合作社提供大量的资金;(2)合作社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就是资本报酬有限和按惠顾分配盈余,因而天然地缺乏吸引外部投资的制度基础;(3)合作社资金实力先天不足的情况也会影响其相应的信用基础和借贷实现;(4)成员退社时享有股金赎回权,合作社的资本基础一直处于不稳定的变动中;(5)更重要的是,近些年来,合作社的资本短缺问题因处于供应链时代而更显突出。当被“嵌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态中,合作社就必须更多地谋求提高附加值,更多地关注加工及其基础设施,更多地强调垂直一体化关系,更多地追求扩张性旨趣。而这一切都需要对下游活动及资产的所有权或产权进行重组,都需要大额的资本或资产。

  为此,合作社必须在资本积累方面更加灵活,既可以向内部筹集资本,也可以向外部筹集资金。譬如:(1)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强调成员的所有者身份,要求成员承购大额股金,试图在合作社内部筹集更多资本。这是近些年来很多国家经常发生的,如“新一代合作社”;(2)某些合作社在保持基本股或成员股的同时,设置了与股份公司类似的投资股;(3)有些合作社在其主要经营领域以外拥有了股份企业,也就是说,为了促进获取额外的资本或者其他原因,一些合作社将主要经营业务移交给一个附设的股份公司管理。这个公司主要或部分由合作社所有,部分由农户或外部投资者所有,它通常根据商业法则运作。这种模式使原来的经营合作社变成持股合作社。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持股合作社为资本拓展提供了相当多的机会,可以胜任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业务使命和文化特征。同时,这也意味着要与其他主体分享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逐步丢失原先的服务成员的目标;(4)当然,国外有些合作社走得更远,他们通过上市来获得外部投资,甚至完全成为一个投资者所有公司(IOF)等等。

  应该指出,合作社通过吸收非成员投资来扩大资本基础,无疑具有吸引力,但这在合作社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在实践中,通常使这部分资本仅仅参加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支取利息),没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显然,随着土地制度等基本制度的变迁,竞争条件的变化,成员人数、业务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变化,以及合作社间不断的联合,摆在我国农民合作社面前的问题是:既要确保合作社具有坚实的资本基础,又不能丧失合作社自治互助组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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