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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彬:合作社是什么?——基于对国际合作社定义、价值及原则的重新解读
作者:吴彬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2期     日期:2015-03-09  浏览:593

  作为当前最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无疑是一个“大写”的合作社,其成立初衷便是为全世界各行各业的合作社制定准则、统一发声。1995年,联盟在庆祝其成立100周年而召开的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份《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在这一声明中,联盟给出了一个当前最为通行的关于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及原则。

  一、合作社定义

  原文:“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s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controlled enterprise.”

  译为:“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解读:这一定义比较简单,但是又要足以覆盖全世界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组织形态,因此,在定义中需要着重注意如下字词:

  (1)自治

  合作社必须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或其他私营企业之外,这一用词不仅希望合作社自身要独立自主,不依赖政府或其他组织,也希望政府或其他组织不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2)人们

  在定义中特意不使用“individuals”而是审慎地使用了“persons”一词,其中的细微差别在于,“individuals”在英语世界中特指处于特定群体中的单个个人,而“person”还可以指称作为个人、一个合伙企业或一个公司的个体,这些个体是由法律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译文的“人们”一词并非特指自然人,也包括公司、社团等法人。遗憾的是,在中文表述中对于这层意思很难言说清楚。

  (3)自愿

  成员可以遵循自己的意愿选择自由加入或离开合作社,离开时可以带走属于自己或应该属于自己的组织资源。因此,合作社是一个开放的组织,这一规定旨在消除组织门槛,尽可能地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和加快合作社的成长速度。

  (4)满足……需求

  合作社的核心宗旨是满足成员的需求,而这一需求可以是单纯的经济需求,或者是社会需求,抑或是文化需求。所以,合作社的诞生虽然是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但合作社绝非只是单纯的经济组织。依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合作社在满足成员的基本经济需求之后,更旨在满足成员在社交、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更高水平的需求。因此,合作社不只是一个“商店”,更是一个“家庭”。

  (5)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

  “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可以说是合作社定义中最为核心的两个词汇。需要指出,在以往翻译中往往会误译为“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一则,“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原文应分别是common-owned和democratically-managed;二则,使用“共同所有”很容易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否定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实行“共同占有”的概念相混淆,使用“民主管理”则将对合作社进行有效控制的包容性的“治理”概念弱化为了单向度的“管理”概念。

  (6)企业

  合作社的企业性质表明,作为一个组织化的经济实体,合作社在市场环境中的典型功能便是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换言之,合作社是企业,但不同于一般的私营企业,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由成员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其组织宗旨是满足成员的多样化需求,而其主要的实现途径和手段是企业方式。

  二、合作社价值

  原文:“Cooperatives are based on the values of self-help, self-responsibility, democracy, equality, equity and solidarity. ”

  译为:“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的价值基础上的。”

  解读:正如合作社思想萌芽的初始动力来源那样,在传统意义上,合作社运动往往深深关联于世界范围内的宗教与意识形态的发展。联盟在1995年《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的背景文件中曾指出,“因为合作社的领导者和参与者已经深受传统的合作社信念体系的影响,因此,任何关于合作社价值的讨论都必须深刻关切适当的道德行为问题,以期达成一个关于合作社价值的虽然复杂但很有意义的全球性共识。”联盟所界定的这六大基本价值就旨在指导合作社事业如何贡献于更美好社会的塑造工程。对于这六大价值理念,需要进一步解释如下:

  (1)自助

  “自助”强调的不仅是人们应该在自主自立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服务,而且应该积极寻求“他助”,也即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mutual help),所以合作社也可以被称为互助社(mutual)。需要认识到,虽然自助、互助是弱势群体的自发需求,但是,寻求他人帮助也是强者的标志。

  (2)自担责任

  只要成为了合作社的一员,那么成员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总体而言,成员应极力维护合作社的独立性,作为合作社的代言人积极宣介合作社,以促进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3)民主

  民主意味着成员对于合作社的决策过程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因为成员是合作社中所有权力的来源,因为合作社的基本单元是成员,以人格为基础是合作社与以资本利益为基础的企业的最本质区别。

  (4)平等

  平等不仅仅是基本成员权利的平等,而且更为基础的是机会的平等,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确保了成员民主参与的实现,也将促进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加强成员间的互助关系、共感力和凝聚力。

  (5)公平

  公平不能等同于平等,其强调的是社会权力和收入的分配应该基于劳动,而非资本的所有权。对合作社而言,公平体现在应该按惠顾额进行盈余返还,要限制资本公积的留存,并积极增加服务或是降低收费。

  (6)团结

  合作社的诞生基于一个基本假设,那就是通过弱小个体的自助和互助可以形成强大的力量,而这一力量将志于为所有成员增进福祉而承担集体责任。而且,团结还意味着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也可以互助协作,共增集体福利。

  三、合作社原则

  合作社原则的制定是有效实现合作社价值的重要保障,也是使得合作社有效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态的关键,而1995年版所确定的最新七项合作社原则无疑是对合作社价值的合理承接。

  (1)自愿和开放的成员资格(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解读:对应于定义中的“自愿”词条,且作为第一条原则,“自愿”表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可以带有任何强制色彩。作为积极的和负责任的成员,他们应该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同时,“开放”意味着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纳有能力使用合作社服务并愿意承担成员责任的个人。之所以要强调这一接纳条件是因为国际合作社联盟认识到,有些合作社可能会因为以对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能力为门槛而限制成员资格,或者因为合作社自身无力提供有效服务而限制成员数量。

  (2)民主的成员控制(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解读:在自愿与开放的成员资格基础上,“民主的成员控制”原则界定了合作社的决策方式。当然,这一原则事先假定作为成员都会积极参加制定基本政策、提出发展方向等合作社决策活动,而且没有成员会比其他成员“嗓门”更大。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控制这一原则可以视同为“一人一票”原则。之所以会调整表述方式,是因为认识到在更高层级的合作社(联合社)中可能会有不同的投票结构。如果在更高层级的合作社中,依旧沿用“一社一票”的原则,那么将可能对作为成员的合作社内部的个人成员造成重大的不公平现象。

  (3)成员经济参与(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解读:“成员经济参与”这一原则的确立针对的是合作社在全球范围内其内部越来越突出的转向资本主导以追求产业竞争力的问题。从历史上来看,合作社事业的一块基石是对于资本只是合作社的“仆人”而非“主人”的共识,因为,合作社一切活动的目的在于满足成员的需求,而非为投资者积累资本。因此,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应该留存于合作社,而不是集中到资本所有者的手中,对于投资的回报应该予以严格限制。但是,这一笼统的限制对于非成员的资本投资或是成员在“公平份额”之外的追加投资并未进行清晰界别。因此,在1995年的修订中,对于资本分红的严格限制被删除了,这意味着合作社如今对资本和劳动都可以进行合理的补偿。当然,合作社成员加入合作社时可以进行公平地出资,但这些资本用于商业活动时要实行民主控制。

  (4)自治与独立(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解读:需要指出,在20世纪中后期,一大批第三世界国家纷纷成立,而发展合作社则成为了这些国家用以发展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战略。虽然许多的新生合作社依靠自己的力量都发展得很好,但不可否认,尤其是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的推动和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遗憾的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少国家(尤其是在中东欧国家)的政府不仅无意退出,而且对合作社进行了强势地控制,合作社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几乎消失殆尽。因此,新的原则十分强调合作社必须排除来自政府或其他强势资源的干预。

  (5)教育、培训和信息(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

  解读:教育和培训原则强调合作社必须要为其内部参与者(包括成员、管理者及雇员)提供及时到位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努力为合作社作出应尽的贡献。对外部来说,信息原则要求合作社的参与者们要积极对公众宣传和介绍合作社的性质和优势。因为,如果合作社志在成为众多世界性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那么,对于公众而言,他们不能仅仅是知道合作社的概念而言,更应该让他们受益于合作社并有意参与合作社。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解读:正如同众多弱小个体之间的互助可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如视合作社为一个个体,则合作社与合作社(这里既可以是同业的合作社,也可以是互补行业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也必将迸发更加强大的整体生命力和竞争力。实际上,该原则中所言及的合作社是指本地合作社(local cooperatives),只要是为了更好地为成员及合作社的利益服务,本地合作社之间完全可以组建或加入区域性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甚至国际性合作社。

  (7)关心社区(concern for community)

  解读:基于合作社价值中的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基本伦理追求,“关心社区”这一新原则表明了合作社要为增进社会大众的利益作出贡献的组织旨趣。由于合作社的本地性或在地性(local)特征是必然的,差别只在于本“地”的范围大小,因此,合作社的村社嵌入(不仅是地域环境的嵌入,更是村社文化的嵌入)是不可避免的,合作社只有与其作为母体的社区共生同荣,绝不可自断给养。

  四、结 语

  应该承认,新的国际合作社原则发布至今已近20年,其间,合作社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最具标志性的事件莫过于是2009年第六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充分体现了合作社事业已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非凡的重视、支持和期待。总体而言,秉持合作社定义及价值要义的合作社原则,其确立对于当前欣欣向荣的合作社事业确实功不可没,它使得合作社这一概念通俗易懂地融入了普通民众的心中,使合作社成为了无数有志于改变自我境况、有志于服务社会大众的合作社事业活跃者的重要舞台。不过,这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合作社原则并不是一个稳定的列表,而是按惯例应进行定期的重新审视;合作社原则只是赋予了一个框架,在这一框架中,合作社可以有效地把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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