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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科:农地股份合作能保粮增收吗——对农地股份合作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邵科     来源:修改稿发表于《农村经营管理》2015年第3期     日期:2015-03-27  浏览:868

       农地股份合作是中国特定土地制度下的创新产物(傅晨,1996;杨桂云,2011),它是指农户以农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并以入股农地作为参与组织利润分配依据。理论界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股份制和合作制相融合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具体化,有助于农民形成较为稳定的产权预期,并被认为能有效防止土地细碎化,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章政,2005;陈英,2005;钱忠好,2007)。不过,目前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并没有预想中理想,农地股份合作可能会引起农地非粮化等问题,本文围绕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模式类型、实践效果等展开分析讨论。

  一、农地股份合作的模式类型

  农户进行入股的农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但不必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入股农地既可以由农地合作社经营,也可以转租给第三方;农地入股农民既希望获得土地租金收入,也谋求通过股份分红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张晓山,2010;张云华、郭铖,2013;初培胜、刘学军,2013)。根据入股对象的不同,可将农地入股类型分为农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农地入股专业合作社和农地入股农业企业三大类型进行分析。

  1.农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此类型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偏多,该类合作社往往会将农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但也有一些合作社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等方式自我经营。该类型下的农民成员往往因有较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和非农收入,对农地的依赖程度较低,愿意较为主动拿出农地入股;农户在此模式下更有可能获得“保底收益+盈余返还”。

  2.农地入股专业合作社。此类型多存在于种植业或农机合作社中,该类合作社往往为谋求更多的经营利润而流转成员土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该类型下的农民成员是否愿意主动入股农地将取决于该合作社的经营能力与绩效水平;农户在此模式下既有可能获得租金收入,也有可能获得“保底收益+盈余返还”。

  3.农地入股农业企业。此类型在实践中最少存在,企业往往会为打造高品质、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基地车间”等流转农地自主经营(雇工生产),并会采取措施吸引农户以农地入股。该类型下的农民成员入股与否取决于企业意愿;农户在此种模式下更有可能获得相对固定的农地出租收益。

  二、农地股份合作的驱动思路

  1.农地入股经营是政策冲动抑或自发选择。当前全国各地都在掀起农地流转的热潮,一些地方政府为此不惜对进行农地流转和农地入股的主体进行财政补贴,这就诱使不少企业或者合作社加入到农地流转和入股经营的队伍中进行项目运作。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所谓的农地入股先进典型,有时仅停留在给付租金的状态,农地入股后参与盈余分配的情况较少。在此意义上,目前所谓农地入股的积极发展更多体现为政策驱动而不是组织的自发选择,同时,农地入股的形式也较为不规范,更像是资产出租而不是要素入股。

  2.合作社(企业)喜欢租地经营抑或入股经营。通过调研发现,由于农地入股参与利润分配的操作程序相对繁琐,会增加组织经营成本;农地参与利润分配也会摊薄其他入股成员收益,因此多数组织更喜欢租赁农民农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作社(企业)会完全弃用农地入股方式。在当前农地流转租地价格逐渐走高情况下,合作社(企业)直接租地经营需要提前预支农地租金,这会给组织带来很大的资金垫支压力。而农地入股形式下,入股土地的保底收益哪怕先行给付,其给付额度也会明显低于租地给付价格,剩余的利润分红只需要在年底给予即可。因此,农地入股合作社(企业)仍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三、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效果

  1.农地入股是否会驱使非粮化。近些年来,各地尤其是传统农区政府部门试图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推动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但当前推动农地流转和入股经营的政策可能出现了效果偏差。通过调研发现,经济作物生产经营需要的生产要素高强度投入,以及较高的市场经营风险部分阻止了规模经营者的非粮化冲动;气候、地力和病虫害等因素的存在,使粮经轮作成为农业生产必须遵守的客观要求;一些地方政府给予的高水平种粮与规模补贴等客观上也激励了合作社(企业)继续从事粮食生产。但不可忽视的是,很多合作社(企业)流转入股的农地已经从原来的以粮食为主的结构,转为种植经济作物,至少转为粮经轮作经营状态。也即在规模化经营状态下,合作社(企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高额收益兑付压力不自觉趋向非粮化的状态,使组织经营风险随之增长,这显然违背政府推动农地入股经营的本意。

  2.农地入股是否能增加农民收入。农地入股是否能为农户带来收益增长,其直接取决于农地入股带来的收益是否高于农户亲自种地的收益。但实际上农地入股的潜在收益还在于,它能驱使农户从原来的种地状态中摆脱出来转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让农户获得相当可观的非农收入。不过须看到,并非所有流出土地的农户都有非农就业机会,如果该农户已经丧失非农就业能力,则其对农地的依赖程度会较高,农户进行农地流转和入股的意愿将会明显降低。同时,哪怕合作社(企业)欢迎农户入股农地,那些正在或者有外出打工意愿的农户,多半也会选择收益获取更直接、收益时间更提前的土地出租。特别是在农地规模较小、对合作社(企业)并不信任、缺乏精力参与监督、以及组织缺乏经营增值能力的情况下,农户不会为了小规模农地而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这也使得农地入股看似好处很多,能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但实际效果可能相对有限。

  四、农地股份合作的发展前景

  理论上而言,农地入股合作社(企业),以及资本、土地、技术等多要素合作能促进组织的更好发展,但农户农地入股与否将会取决于农户个人意愿、农地规模、非农就业机会、其对组织的信任程度以及组织经营能力等因素。农户是否会参与入股还将取决于土地要素在合作社(企业)内的稀缺程度,也即如果合作社(企业)没有农地统一经营的意愿与能力,或者如果组织能通过租赁形式方便流转农地且价格合理,则其不会积极推动农地入股。

  更进一步而言,对于合作社(企业)而言,其起步阶段最需要外部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但此阶段多数农户不会信任和参与组织生产经营事务;而当合作社(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开始产生明显的经营效益之时,组织又会因为有限规模的土地要素收益不足以抵消繁琐的农地入股操作成本,变得不再愿意吸纳小农户的农地入股;那些组织的核心能人也不愿意将经营利润轻易分享给这些农地入股成员。

  综上,可以认为农地入股方式理论上优良,但是要想有效实现和推广并不容易,尤其是在中西部传统农区,农民进行农地入股的可能性更小。当前,政府应对农地进行用途监管,维护正常的农地(入股)交易市场秩序,调节可能发生的农地纠纷;政府部门不宜行政性推动农地入股合作社(企业),慎重使用相关财政性奖补政策,还应注意农地入股存在的法律法规上的障碍与问题。当前的扶持政策要重点考虑围绕保障粮食安全进行制度设计。同时,政府部门应清楚认识到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业领域)必须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将规模经营主体的农地统一(入股)生产面积控制在合理水平,并以适当形式引导农民保持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水平,防止农地流转价格过高导致非粮化状态。同时,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使传统中老年农民更加放心流转入股农地,让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不断涌现。

      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4CJY04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373063)

农地股份合作能保粮增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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