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广州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做好今年“三农”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农业农村新形势,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业现代化路子,让广大农村群众尽快奔康致富,过上好日子。与此同时,我省已起草完成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目前该文件正处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首要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新时期农业发展呼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进入21世纪,我国农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一是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凸显,迫切需要解决农业后继无人“谁来种地”的问题。二是国内外市场融合程度进一步加深,农业的市场风险和国际竞争压力日益加剧,迫切需要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依靠资源和劳动投入数量推动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四是农产品需求数量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日益提高,迫切需要确保城乡居民的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呼唤。
二、正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伴随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农业中不断涌现出具有新特征的经营主体和经营组织,如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他们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雏形或发展基础。事实上,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多元化,呈现相对同质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居于绝大多数,与具有不同特征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多元农业经营主体格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正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归纳起来主要是:第一,市场化。明显区别于传统家庭承包农户生产的目的是为家庭提供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是市场指向的,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由于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注重营销,讲求经济效益。第二,规模化。明显区别于传统家庭承包农户经营规模的细小分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集中了一定数量的土地,生产规模较大;或者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资料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第三,专业化。明显区别于传统家庭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生产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门从事某种农产品的生产,或者专门从事某种服务,追求分工经济效益。第四,集约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非简单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投入,而是注重提高技术含量,改变生产要素的组合配置方式,实现对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在本质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各主体之间是共生共存的合作共赢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竞争,甚至矛盾冲突,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经营主体之间连接协调机制,规范主体行为,正确处理矛盾,才能实现合作共赢,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连接和协调机制,必须基于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家庭经营具有基础性地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忽视和排斥家庭经营。依据是: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是我国农业中数量最大、最普遍、最基本的经营主体,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第二,发挥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作用。具体而言,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是我国农业中数量最大、最普遍、最基本的经营主体,可以预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主体地位是不能取代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在满足农户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农产品生产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职业农民,是商业农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因而是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同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对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催生更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脱颖而出,改变家庭经营的结构,形成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骨干的新型家庭经营特色。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了少数从事农业生产,主要是为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具有各自的发展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农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促进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龙头企业更多承担大规模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供应、大规模农产品销售,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和价值增值。
第三,开展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相互合作。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可以独立运行,又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共赢。农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是普通承包经营农户、种养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重点,但是,他们可以将一些生产性服务外包给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例如,机械化耕种和收割。普通承包经营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可以参加或组建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社员,从而将服务“内部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可以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当中介,减轻面对分散农户的高昂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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