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截止到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超过50%,城镇拥有6.9亿人口,设市的城市655个,小城镇接近2万个,基本形成了城镇体系,但是还没有走出传统城镇化的羁绊。[i]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能否同步推进关乎到整个国民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措施和有力抓手。[ii]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如果制定和实行了一种赶超战略(comparative advantage-defying strategy),则会陷入“拉美陷阱”。就城镇化而言,既要制定一个科学的发展战略,也要注意城镇化的组织建设。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自组织,具有社团性和实体性,其综合功能在创新城镇运行和管理方面能够有所作为。当然,城镇化过程中还要以提升城镇文化、公共服务为内涵,将城镇建设成为适宜人居之所。[iii]特别是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进而跃升为城市发展动力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iv]当然,城镇化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参与和有效干预。[v]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合作社能够发挥何种作用?城镇化又能够为农民合作社生成与发展创造哪些环境?政府和公众如何放大二者正向的互动效应?本文将从理念到行动策略、政策入手予以讨论。
二、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合作社的互动效应分析
(一)新型城镇化为农民合作社生成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何谓城镇化?概括而言,新型城镇化是指在承认城乡差别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手段协调城乡发展关系,提升人的生活质量的过程。这一过程应该是渐进的,因地制宜的,以人为本的;既不能盲目追求城镇人口规模的增加,也不能只追求城镇“硬件”建设而忽视“软件”建设。
新型城镇化能够在哪些方面优化农民合作社生成和发展环境呢?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1.城镇人口的集聚扩大了农业产业集聚效应,为农民合作社生成奠定了产业基础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产业组织载体,其形成离不开产业作为依托。城镇化在优化劳动、土地和资本参与生产和分配状况的同时,也激发了被马歇尔成为“第四种要素”的组织的效能发挥。随着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的加快,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农业产业组织之间实现了有效分工;农业产业组织内部的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也会得到提升。农民合作社还会在城镇化过程中获取产业波及效果。城镇化的效果之一就是产业之间相互影响,尽管有产业冲突,总体上还是相互促进的。农民合作社在产业集聚过程中发现了获得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的机会以后,就在相关政策推动下组建起来。农民合作社最终容易成为不同产业或者同一产业内部组织之间开展有效竞争的载体。一方面,农产品集中度比较低,农产品市场进入壁垒不高,农产品差异化程度低,这三点决定了农民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结构是简单的;另一方面,竞争者难以采取隔离办法控制农产品价格、农产品结构,这表明农民合作社等产业组织的行为具有自主性。上述两方面特征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合作收益。
2.城镇化带来了消费规模的扩大,为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创造了环境
农民合作社作为城镇化推进力量,其发展离不开自身的演进,比如组织设计、经营战略和策略的选择,更离不开外部环境的优化,如图1所示。
图1表明,城镇化人口聚集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为农民合作社产品和服务进城提供了可能。被誉为“发展经济学之父”的张培刚教授阐述了“工业化”的含义。他认为,“工业化是指国民经济中一系列基要生产函数,或者生产要素组合方式,连续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化的过程”。[vi]美国经济学家杰拉尔德·M·迈耶(Gerald M Meier)也曾经指出,“这不是资源集中于发展工业或者发展农业—好像是‘二者必居其一’的问题,倒是人们开始认识到,农业和工业的相互扶持的行为应该受到首要的注重”。[vii]政策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中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以消费环境优化为例,农民合作社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城镇的规模和效益状况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于城镇消费政策安排状况。例如,如果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的公共品能够有效供给的话,城镇消费者理性地、组织化消费行为就能够得到加强,农民合作社产品和服务进城的效果就能够增强。
政策Ⅱ表示的是促进“产消对接”的方法和途径。实践证明,有效的“产消对接”需要农民合作社、政府和城镇消费主体的共同努力。“小毛驴”市民农园、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公平贸易活动、休闲农业等就是一个例证。其结果是促进了城乡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改进,即不断走向现代化。美国学者布莱克在《现代化的动力》中指出,“现代化”具有历史性,是各种体制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环境的过程。[viii]我国历史学家、现代化理论的奠基者,北京大学罗荣渠教授也认为经济发展是形成历史发展合力的主要动力。
政策Ⅰ、政策Ⅱ和政策Ⅲ为城镇化和农民合作社“产消对接”做了较好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对接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和城镇居民的互动方式也有了改进,双方在“双赢”目标激励下开展合作。
3.城镇化能够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较高质量的生产要素
资金、技术、信息、技术、制度、人才等是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
第一,城镇化促进资金由农村流向城镇,在城镇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以后,一部分剩余资金将流向农村,这是由资本的流动特性决定的。一部分资金流向农民合作社就是一个例证。其流动方式是城镇居民将现金出资到农民合作社。
第二,城镇化促进农民合作社信息化。信息产业通过信息基础设施将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提供给消费者,而这种信息传递是遵循普遍服务原则的,即信息产品及其服务要基于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只要消费者购买了这些信息产品及其服务,信息供给方就会采取多种方式满足其需求。城镇化和信息化是伴生的,城镇拥有的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及其服务网络扩展到农民合作社活动领域,有助于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及其服务平台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在城镇化过程中,企业、科研院所等技术开发推广部门将工业技术、加工技术、材料技术、管理技术等辐射到农村,农民合作社作为这些技术的接受者之一,能够将一部分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例如,农民合作社开展的设施农业项目就离不开上述的一些技术,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二维码”标识技术也是一个例证。
第四,作为生产要素的制度也在城镇化过程中辐射到了农村。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合作社也“习得”城镇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的“科层制”,在其组织设计中得到应用。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需要优化其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作为“熟人社会”的“关系共同体”,[ix]其组织传统中缺乏“科层制”这种制度要素。城镇相关主体下乡会带动农民合作社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自身的治理结构。
第五,城镇化将促使一部分人才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使得城镇生活成本上升、压力增大,就业竞争激烈。一部分劳动力就会在就业观念转变和相关就业政策引致下到农村寻找就业机会。政策Ⅱ的安排,吸引了这些劳动力到农民合作社工作,上海市和北京市将“三支一扶计划”惠顾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就是例证。这种政策安排的结果是农民合作社的人力资本得以积累,农民合作社因此获得了较高的综合效益,有助于获得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城镇化重要的社会管理组织载体
“罗虚戴尔原则”中有一条是“关于社区发展原则”。这就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行为必定与城镇化相容。农民合作社生成和发展于一定社区,理应成为新型城镇发展中的社会管理组织,具体是通过下列渠道实现的。
第一,在经济层面上,农民合作社通过质量控制向城镇居民提供安全的农产品,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在组织化购销、参与式购销活动中节约了交易费用,甚至与农民合作社通过契约构建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社会共同体。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能够与城镇居民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省去了信息搜寻成本和谈判费用,这种较为稳定的商业关系往往是通过“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形式实现的。
第二,在政治层面上,农民合作社通过“一人一票”民主管理机制唤醒了社员的民主意识,通过合作社运营提升了社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作为社员的一部分城镇居民借助于农民合作社发展之机也逐渐成长起来,这有助于民主决策在城镇化过程中落到实处。
第三,在社会层面,农民合作社与城镇居民(包括部分入社的城镇居民)的产业互动,能够增强双方沟通的频率,在心理层面建构起互助、协作、共同进步的社会支持网络,特别是对于城镇中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农民合作社更是缓解其社会心理压力的重要场所。在英国和爱尔兰的社区合作社、意大利的劳动合作社、法国和比利时的旅游合作社不仅能够创造很多就业机会,而且服务于公众利益。德国巴登-符腾堡州也有这样的合作社组织。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可以成为环境友好式农业生产组织,也可以成长为社会“减震器”。当然这一切都依赖于合作社企业家的胸怀和管理合作社能力的提升。
第四,在文化层面,农民合作社开展的社区文化活动不仅丰富了社员的文化生活,还向合作社所在区域的居民提供了较好的文化服务。这种合作社文化的外部性加速了城乡融合的速度,也增强了城乡居民的幸福感。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倡导的诚信经营、开放、协作、关心他人等价值观深入城乡居民的心里,成为促进“人的城镇化”的重要途径。
二、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合作社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研究:基于“全要素合作”和服务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一)“全要素合作”面临的障碍
北京大学王曙光教授提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逐步趋向一种“全要素合作”的发展模式,即劳动力、技术、信息、土地、资金、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均进入合作社,出现了多领域的合作趋势。[x]实际上,新型城镇化也具有“全要素合作”的特征。
目前,有些地方在推进城镇化时忽视了“全要素合作”,往往只注重某一方面的合作,结果是诸多的不合作行为削减了合作的效果,整体上城镇化的效果不尽人意。例如,在土地要素合作方面,有的地方表面上强调“合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实际上是对于农民利益的“最后一次剥夺”,不仅置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于不顾,也容易导致“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第三世界,失地农民运动已经成为执政党面对的重要问题。所以,在土地要素合作方面要谨慎又谨慎,不得因眼前的利益损失长远的利益,而后者对于我国稳定发展极为重要。
还有的地方忽视了当地资源条件和其他条件,将环境自净能力差的产业引入城镇,或者打着城镇化之名,遗弃“依法、自愿、有偿”的农地征用、流转原则撤乡并村或者开展所谓的“规模化经营”,使得有些农民“被上楼”、 农地“被流转”、农民“被城镇化”等现象层出不穷。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央和地方、城镇政府与村集体、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较好地理顺。这些利益攸关方之所以没有建构起较为理顺的关系,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方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方特别是农民的切身利益,最后就会导致只有政绩而没有实绩的现象。
再以劳动力为例,农民合作社也好,城镇化也罢,都始终将高素质、强技能的劳动者纳入各自的工作对象。实践中,往往“事与愿违”:农民合作社领导层有意将有上述特质的社员边缘化,以稳定自己在合作社的控制权;城镇原住民有意设置一些诸如户籍制度一类的壁垒,将具有上述特质的劳动者排斥在外。
实践证明,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是相互促进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会给“四化”同步推进造成巨大障碍。这种短暂的、强者受益的一次性博弈过程需要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社会团体的有效监督。
(二)“相互服务”面临的困境:基于服务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经济学家辛格曼(Singelmann.Joachim)曾经对服务进行了分类。“四分法”反映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变迁。[xi]本文按照此方法分析农民合作社与城镇化相互服务状态,见表1和表2所示。
表1 农民合作社服务城镇化的状态

表2 城镇化服务农民合作社的状态
三、政策启示:基于“自生能力”视角的分析
(一)树立“使人们的生活更美好”的城镇发展目标
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将“幸福宜居”作为城镇发展的主要内容。其城镇发展的目标都是建设一个“使人们的生活更美好”的城镇。而且城镇发展的自主权多数是掌握在所在区域居民手中,法律在其发展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几乎不存在。
在我国,城镇化道路不能“西方化”,但是要注重科学规划,注重走特色发展之路;注重“职住半径”的合理化设计,即城镇居民工作地和居所不要离得太远,特别是在公共交通网络及其服务不发达的阶段更应该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避免产生一批“穷忙族”。
要注重开展“城镇美化运动”,建设“绿道”、“绿地”和适宜规模的广场。新型城镇化不是“机动车”的城镇化,更不是“黑水凸山”的城镇化。要提倡城镇居民健康的生活方式,消减消费主义、攀比心理的负面影响,倡导“低碳生活”。
要注重将城镇原有的厂矿等历史、文化、产业等资源盘活,发展上海市“泰康路”、“莫干山路”式的休闲经济,也可以发展青岛市“达尼画家村”式、北京宋庄式的城镇文化经济形态,寓文化于城镇发展战略之中,彰显“人的城镇化”城镇发展理念。
同时,要恢复城镇原有的自然、人文等景观,达到重塑社区影响力等目的。不仅要注重城镇“硬件”建设,还要重视城镇相关组织体系的建立健全,当社区居民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需求时,相关组织应该伸出援助之手,使城镇居民过上幸福宜居的生活,城镇组织也会在与社区居民互动中得到健康发展,这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引起特别关注。坚决杜绝有城镇无人文关怀、有城镇无文化的现象。
(二)大力支持无“自生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发展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林毅夫教授指出,自生能力(Viability)是指在一个自由、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一个正常经营管理的企业,在不需要外力的扶持保护下,即可预期获得可接受的正常利润的能力。[xii]
农民合作社是不是具有“自生能力”的经济组织呢?笔者认为,从自生能力(Viability)的概念出发,还不能得出肯定的答案,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农民合作社尽管能够做到自由进出市场,但是做不到与国内外市场“无缝对接”。从国内市场来看,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还不被诸多市场主体所认知,甚至有的市场主体还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国务院40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文本,更谈不上知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有的市场主体往往有“嫌社爱企”的心理,即不愿意和农民合作社打交道,愿意和农业企业等熟悉的市场主体缔结合约。农民合作社难以在市场上获得认可,加之历史上有过“合作化”的失败阴影,公众对于农民合作社敬而远之。这影响了农民合作社合作收益的内部化和外部化。这与西方国家合作社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存在着很大差异。
再从国际市场来看,我国尽管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成为能够引领农民闯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组织载体”的政策话语,但是真正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少之又少,至于农民资金互助社就更难达到闯入开放的大市场的目标了。农民合作社何以利用好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又何以闯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呢?作为经济组织当然也难以在WTO体制下获得更多的创汇收入。
其二,农民合作社作为弱者的联合体,其开展的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竭力制定和实行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把它打造成为连结国家与农民、市民与农民、市场与农民等重要的纽带。
其三,农民合作社所面临的要素市场属于卖方市场。农民合作社的社会认知度低,加之自身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拥有者往往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取向,不愿意或者让买方以较高的成本将生产要素输入农民合作社。人才匮乏,资金融通难,技术有效供给差,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已经显现。
基于此,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制定和实行倾斜于农民合作社的要素市场发育政策,使农民合作社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真正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对于名不副实的农民合作社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建构起农民合作社内部监察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中下设一个审计委员会,或者由“第三方审计”组织承担所有农民合作社业务审计和监督职责,坚决将“套取”国家合作社政策的农民合作社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农民合作社清除出合作社系统,以保证合作社事业的成功。
“合作社失败”的历史和缘由要常谈常新,特别是将其失败教训纳入开展合作社工作的准备课程,减少合作社政策及其行为出现大的偏差的可能性;对于“南辕北辙”的合作社发展情形要引起高度关注;对于“边发展边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政策重新审视和调整,要树立一种“能发展好就发展好”的合作社政策观。当然,这需要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合作社管理队伍、合作社职工队伍等建设。而要保证这些团队的战斗力不断提升就要开展以合作社需求和政府长远发展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同时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自我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三)大力构建有“自生能力”的企业体系
城镇化是“硬件”和“软件”建设同步发展的过程。在“硬件”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科学规划,遵循城镇发展规律,采取社区居民参与式的方法确定城镇基础设施的种类和数量、服务标准等。切忌盲目地“造城”,更不能把城镇化变成剥夺农民合法权益的过程。在“软件”建设过程中,重点是构建有“自生能力”的企业体系。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在财政、税收、知识产权、劳动力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同时,也要利用“第三方力量”对于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重点是监管企业产权状况、安全生产状况、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劳资双方关系的理顺状况等;企业也要加大力度从观念、技术、组织和管理等层面不断创新。
政府等相关主体还要加强企业的有效指导和合作,建构起企业-政府-高校与科研院所真正合作共建的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委托培养”式的人才培育、使用、反馈机制,使智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现实的生产力,通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达到国家创新,在世界创新浪潮中的主动权等战略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能够推进所在区域的城镇化,最后形成一种“城镇+企业”,甚至城企互动的格局。
实践证明,没有高度的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城镇化是难以持续的。借鉴城镇化的国际经验,积极构建有“自生能力”的企业体系将是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推进城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释:
*本文主要观点曾在2013年北京大学首届农本论坛上交流。中国社会科学院唐宗焜教授、张晓山教授、苑鹏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张强教授、北京大学王曙光教授等学者对部分观点提出了建议,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感谢德国霍恩海姆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Reiner Doluschitz教授有益的讨论。但是文责自负。
[i]倪鹏飞,《新型城镇化的基本模式、具体途径与推进对策》,《江海学刊》,2013(1),第87页。
[ii]刘勇,《我国城镇化战略的演进轨迹和操作取向》,《改革》,2012(9),第18页。
[iii]楚爱丽,《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的若干思考》,《农业经济》,2011(8),第8页。
[iv]马如兰、孟杰、李波、庞国锦,《文化社区及文化城市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甘肃科技》,2010(26),第4页。
[v]吴江、王斌、申丽娟,《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9(3),第88页。
[vi]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上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页。
[vii]杰拉尔德·M·迈耶:《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77页。
[viii] C.E.Black,The Dynamics of Modernization,A Study in Comparative History,1966,p277.
[ix] “关系共同体”理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胡必亮教授提出的。其核心观点是,建立在血缘、地缘等基础上的关系的连接与扩张构成了关系网络。其表现形式为:血缘关系圈、地缘关系圈、业缘关系圈和华人网络社会。这种“关系共同体”是一个开放系统,在连接普遍价值和特殊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详见胡必亮:《关系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5年第4期。
[x]王曙光:《农民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政府支持与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2008年第1期。
[xi] Singelmann.Joachim. From Agriculture to Servic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ial Employment. Sage Publications Inc.,1978.
[xii]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1页。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