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孔祥智
孔祥智:八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作者:孔祥智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6期     日期:2015-08-04  浏览:416

  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成员行使权力的最重要机构,是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关键环节。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决议要采取相应多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对于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要分别采用一般决议方法和特殊决议方法。一般决议方法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只需本社成员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一般事项主要包括: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聘用经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等。特殊决议方法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有特殊的票数要求,即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修改章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决议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上述两种事项,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况下要召开成员大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召开成员大会的次数,并将其写入章程。在未到章程规定的召开定期成员大会的时间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这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超过一定的数量,不易召集组织成员大会时,通常根据地域便利,分组举行会议,并依各组成员人数推选代表,来出席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要求。成员代表的选任应当由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明确成员代表人数、任期及选举方法;第二,成员代表应当具备成员资格,非成员不能当选代表;第三,分组举行成员大会分会,并依各组成员人数,推选代表;第四,成员代表的产生应当顾及成员的地区、业务种类;第五,选举成员代表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六,在召开代表大会时,每一位代表反映的是其所代表的成员的意见,而不是自己的意见。成员代表大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行使成员大会的职权。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