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团队论著
徐旭初:再谈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防止不良倾向
作者:徐旭初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9期     日期:2015-09-17  浏览:835

  今天,我们再来谈谈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要注意防止的几种不良倾向。 

  一要注意防止超经济强制的倾向。在调研中,不难发现一些干部有超经济强制倾向。他们有的认为农民由于自身素质局限,无法理性地做出是否改革的决策,故而不如由领导班子代为行使决策权;也有的认为作为领导班子,即使强制地执行改革,也是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似乎没有征求农民意见或尊重其意愿的必要。殊不知,这种超经济强制是不合法的,甚至是违宪的。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如果一项工作在法律上缺少必要的支持,那么其行为也必将是软弱无力的,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甚至有好心办坏事的可能。因而,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一定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二要注意防止强硬地将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与社会保障工作捆绑起来的倾向。在调研中,这种倾向比较普遍。实际上,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并不是必须要捆绑解决的。首先,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如果进展顺利,农民将通过对第二、三产业的租赁和股权等渠道获得每个月的固定收入,这样也有助于解决农民改革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其次,社会保障问题对于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说意义和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如果要统一安排社会保障并强硬地将其与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捆绑进行,则是事倍功半的,也会大大地影响工作的进度。

   三要注意防止单纯福利倾向。在调研中,不难发现一些地方片面认为搞社区股份合作制,仅仅是一种福利性的制度安排,是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和经济收入的一个途径,即只考虑到存量问题,没考虑增量问题。这是阻碍社区股份合作制的顺利推进,乃至将其引向歧途的重要思想根源。比如,有些村干部因为具有这种思想认识,进而认为这是对农民的恩施,于是愿意恩施的就搞,不愿意恩施的就不搞。没有看到这本身就是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再比如,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保底分红率必须达到多少,分红水平必须年年有所增长等等。这也是出于福利性的考虑,用福利性掩盖了风险性。而实际上任何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都有风险,股份合作制也不例外。因此,必须在有关章程中明确,成员(股东)以其股份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应该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还权于民;第二在此基础上,激励农民从自身利益关系上关心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第三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让持股农民分配得到应有的红利;而一旦经营亏损,持股农民也得承担有限责任(以自己的股份额为限)。 

  四要注意防止怕乱、怕出问题、怕揭开盖子的倾向。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股份合作制改革几乎没有进行,既不是因为没有受到城市化波及,也不是因为集体资产所剩无几,而是因为怕乱,怕出问题,怕揭开盖子。这种思想其实有点荒唐。诚然,在改革过程中都可能遇到许多事先没有预料到的问题,问题也可能会很难解决,乱子也多半会有的,但这不能成为不改革的理由。实际上,问题不会因为怕出问题就不再存在,隐患不会因为怕揭开盖子就自行消亡,而且往往越是往后拖,问题越难解决,越可能出乱子。所以,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际上是集中解决农村社区以往诸多问题的好机会。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