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前沿视野
蒋晓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治理结构的选择性分析
作者:蒋晓妍     来源:《知识经济》2017年第1期     日期:2017-06-27  浏览:36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概念的界定

  “联合”一词,在英文中称之为“federation”。合作社之间联合的第一次实践应该追溯到 1956 年西班牙蒙得拉贡合作社联合行为,该社吸取世界上许多合作社规模扩大后蜕变的教训,认为单个合作社规模过大难以贯彻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 并会降低效率与灵活性,因此,合作社规模应当予以控制,当合作社规模过大时, 就按专业化原则分别成立新的合作社。但是, 由于单个合作社势单力薄,在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因此,蒙得拉贡在控制单个合作社规模的同时,始终坚持发展合作社之间合作。自此,合作社就一直不同程度地遵循着合作社之间合作的原则。

  1966 年这一原则得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的认同,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申明》中再次肯定了合作社之间合作是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 指出: “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 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而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就是合作社之间合作的有效形式,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合作社立法或实践中都认可了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是合作社之间合作的主要方式。

  然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涉及到联合社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 66 条也只是规定: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因区域上或业务上之关系, 得设立合作社联合社。同一区域或同一区域内同一业务之合作事业, 不得同时有二个联合社”。国际合作社联盟只是在其基本原则中确定了“合作社之间合作的原则”,也没有对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明确的定义。笔者根据合作社之间联合的原则, 在借鉴发达国家对于合作社联合行为释义的基础上, 本文所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服务社员社为宗旨, 实行民主管理、公平分配的互益性社团法人。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治理结构的实践现状

  ( 一) 农业协会模式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联合化的进程中,合作社联合社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也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 农业协会模式应该是合作社联合或联盟最早的治理结构的形式, 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是邯郸模式和瑞安模式

  邯郸模式是指河北省邯郸市成立的农业服务协会 ( 简称农协) 的模式。它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农协组织。它最初是仿效日本农协模式组建的, 具有鲜明的官办色彩,后经过调整改革, 负责该地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指导和服务职能。其最大的特点是“官民结合”, 具体模式是由政府及有关农技服务部门选派少量骨干, 与农民一起共同组成“农业服务协会”。按服务功能和产品类别不同, 分别成立“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主要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农协侧重围绕主导产品发展, 办一体化经营的实体, 为专业农户提供服务。由于农协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而成, 因此在农协治理结构中,行政色彩明显,领导干部在农协内部担任主要职务现象严重。

  瑞安模式是指浙江省瑞安市农村合作协会( 简称农协) 的模式。2006 年以来,它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其特点是“三位一体”,即“信用合作 + 供销合作 + 专业合作”, 其目的是整合各种农村现有各种组织资源为合作社发展服务。在会员制度上, 协会章程创造性的提出了会员分级制度和会员分类制度, 所有会员分级为预备会员、联系会员、附属会员、基本会员和核心会员, 均应编入不同专业类别和区域类别。在农协的内部治理上, 协会章程规定了会员代表、理事、监事交替改选制度, 有助于维护协会发展的稳

  定性和开放性。在会务机关设置上,仿行了三权分立的制度, 确保协会运作的民主性和制衡性, 这对于社团民主来说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 二) 合作社联合会模式合作社联合会模式,以浙江、安徽等地为代表。如在浙江省台州市,每个县区都建立了该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负责该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共同事务的协调、整合和代表。据统计, 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有 55 个市、县( 市、区) 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合作社联合会工作度不断加大, 建设成果日益显现,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在围绕充分发挥职能, 规范内部运作的基本要求下,按照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则, 明确会员的权利和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例如余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立了理事会联系会员制度,永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内设产品开发销售部、政府衔接部、对外交流宣传部、财务监督审核部、协调调节部、技术培训部六个机构。秀洲、瑞安、慈溪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有按照区域建立会员小组,有按照产业类别建立蔬菜、粮油、植保、畜牧、水产等产业分会。

  在内部机构构成上,主要由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组成, 设联合会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中选任。联合会通过制订《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工作职责》明确三大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理事会主要决定联合会的重要事项, 并通过定期会议对联合会的工作进行决策; 秘书处负责落实和实施理事会的决定, 负责组织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秘书处的工作实效进行监察督促。

  (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服务社员社为宗旨, 实行民主管理、公平分配的互益性社团法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 此模式的联合社治理结构采用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 由社员代表大会( 或社员大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联合社管理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 或社员大会) 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亦是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决定联合社重大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等; 理事会是联合社的业务执行及代理机构,负责联合社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则是合作社联合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绩效和决策程序进行检查监督。

  在实践中,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联社是一成功典例。值得一提的是,该社在成立前采取的是奶业协会模式组建联合社的,但由于制度上的缺陷, 导致协会运行 3 个月后无法继续下去。而自奶牛合作联社成立后, 按照民主选举方式, 由密云县经管站监督,经过两次选举,最终产生了新一届的理事会。并且, 吸取奶业协会的经验教训,奶牛合作联社成立后,首先加强制度建设。在县经管站的指导帮助下,奶牛合作联社草拟了章程,并召开三次全体社员大会,讨论修改章程。全体社员大会对章程草案逐条讨论, 并重点讨论了市场开拓、奶牛保险等基层社关心的问题。从而保障了联合社内部各机构的有效运转。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治理结构的应然选择

  ( 一)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现实背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背景的,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建设过程中,党和政府强调要把从事农业的不同群体,特别是要把从事农业生产的弱势群体, 纳入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之中。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正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最好形式。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史来看, 由于我国历史上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因此封建小农经济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近代社会团结与合作的思想难以在短时间内为我国农民所接受, 而现代农业合作社是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互助性组织,一般而言, 互助力量越大,合作事业越成功,通过组成合作社联合社这种方式可以迅速扩大互助力量,具有弥补单个合作社互助力量不足的优点, 同时又能保持单个合作社的灵活性与运行效率。所以, 在总结了建国以来农民合作事业几十年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 党和政府引导农民不断探索农民合作事业的发展模式,自改革开放, 特别是二十一世纪以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从时代背景出发,二战后至今,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 欧美农业合作社率先出现了大规模合并和纵向一体化发展趋势。其中,以基层合作社为基础, 建立合作社地方联合社和合作社中央联合社, 就是合作社本身业务扩展

  的纵向一体化的重要方式。面对国际农民合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事业也应紧跟时代脚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力度,在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迫切需求下,组建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现代农业合作社联合社, 以增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从改善农民社会弱势地位的需要来看,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利益一致的神话已被打破,代之而起的是多元利益主体。各种利益集团正在悄然形成,并己开始向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等领域渗透。当今我国农民也不乏自己的利益组织,但由于组织自立性差,对农民利益聚合与利益表达方面功能不强,难以对农民成员的各种利益要求作出积极反映,也始终未能将农民真正地组织起来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民利益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所有、农民自治并服务于农民利益的经营组织,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过程,就是农民群体不断集合与壮大的过程, 也是更大范围内农民社员一致性利益得以增强的过程, 从而使农民社员具备了向其他利益集团主张正当权益的能力。可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使农民利益集团得以塑造, 并增强了农民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能力, 因而能极大地改善农民社会弱势地位。

  ( 二) 坚持合作社联合社模式的治理结构形式1、农协模式与合作社联合会模式的缺陷。关于农协模式和合作社联合会模式,其在主体性质上就存在不足, 有学者指出, 就发展现状而言,无论是邯郸模式或是瑞安模式,农协形式都是政府发起、主导、运作的官办或半官办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联盟。合作社联合会形式则是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半官半农或纯民间的合作社联盟。这与经典合作社联合社的组成成分上有较大出入, 其并非是纯正农民自身的联合组织。

  类似邯郸市采取“官民结合”的组建形式, 在陕西、浙江等省试点初期也比较普遍,这说明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始阶段,依托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出面,和农民联合组织,是一种比较实际有效的方式。但是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的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那么这种“官民结合”,只能把它看成是一种过渡模式,而不是目标模式。

  而对于瑞安模式来说,农民主体性,仍然是瑞安农协目前的软肋。在农协的结构设计中, 预留了逐步扩大农民参与的空间。但能否完全落实农民的主体性, 还是一个疑问。这个过程会有很多的摩擦和冲突,稍有不慎, 可能前功尽弃。当然, 瑞安模式在协调供销社联社、信用联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上还是找到了方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有学者也提出了其弊端,“瑞安农协超越旧有观念和既得利益, 进行制度创新, 在没有动用行政强制的前提下,找到了某种平衡。但这个平衡是动态的、脆弱的,尤其缺乏体制上、法律上的保障,其自身长远发展是困难的, 在其他地方更是难以推广”。

  也许正像徐旭初教授认为的那样, 无论是农协模式还是合作社联合会模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官办或半官办的性质,决定了采用这两种模式的合作社联合社在治理结构上不能真正的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 缺乏组织基础。尽管这些农协、合作社组织会都在章程中明确写着以基层合作社为基础, 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类似空中楼阁。第二,缺乏实质功能。虽然这些农协、合作社联合会有理论, 有章程, 有口号, 有框架, 但都缺乏实质性功能; 即使有些实际内容的, 大多也是政府部门、有关组织及企业以前已做了的。第三,缺乏民主治理。这些农协、合作社联合会都是政府部门、有关组织及企业说了算,农民和基层合作社还没有什么话语权。可见, 农协模式和联合会模式虽然也有理事会、监事会等部门机构, 但其权力和义务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其不在是农民和基层合作社自己的联合组织了。

  2、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模式的治理结构形式。在观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现实背景和总结农协模式及联合会模式治理结构缺陷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合作社一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合作社, 因此其治理结构理应采取与合作社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 包含社员代表大会( 或社员大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三大组织机构。

  采取这种“三会”制度, 不仅在制度层面上, 与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而且在体制层面上与合作社相契合,方便联合社内部管理工作的进行,并且符合经典合作社联合社的治理结构。由各基层社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或社员大会) 作为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 或社员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充分体现了农民自身在联合社中的主人翁地位, 强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代表农民利益集团的角色。基于此, 在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蓬勃发展的过程中, 应始终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模式的治理结构形式。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