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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技服务的目标模式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7-13  浏览:0

  早在农村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就相继出现了许多由农民自发组成的、或官民合办的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寻求获得在农业生产及产品加工方面的技术支持。近些年来,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开始主动介入技术转让和推广活动。但是,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引导农民直接参与和影响科研机构技术方案、技术政策的制定的情况并不多见,农业科技供给与农民、农业现实需求之间差距仍不小。

  实际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如何引导农民更好、更快和更准确地获得科研与技术支持,促进农业长期持续而有效发展方面,担负着重大责任,政府有必要给予扶持。

  正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

  如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技术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参与研发创新与技术推广进程,政府如何加以扶持,本文力求做出回答。

  参与的重要性农民技术合作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现代农业是应用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农业。提高现代农业竞争力重点在科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在对传统农业改造的论述中指出:在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中,技术状况无疑是一个关键的变量。他不仅把技术要素的引入和运用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还作为提高农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根本源泉。对此,他指出现代农业高生产率的主要源泉是再生产性的源泉,包括现代物质投入品和具有现代技能的农民这两个部分。世界农业现代化进程表明,一个有效的农民技术合作体系的建立,对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起着决定性作用。日本、韩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无不如此。我国农业正经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经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只有不断推进以先进技术支撑的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采用有效的农民技术合作体系,才能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

  农民技术合作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优先领域。技术合作是农业中较早实现合作的领域。

  早在1781年,美国新泽西州创建了一个致力于农业研究的协会,随后美国其他各州类似的农业协会也建立起来,从事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品种改良。到了19世纪下半叶,农业合作社才在农业各领域发展开来。从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看,小规模经营农户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的主体,但不可避免的是小农户投资能力不足、交易成本较高、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困难较多、在与工商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我国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开展技术合作无疑是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的钥匙,也是我国农业合作体系发展的优先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中,作为农民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业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的最活跃、最有效的一类中介组织。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合作经济组织所提供的农业技术服务占到农民从外部所获农业技术服务的26%.

  参与的主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在参与农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行为方式,依照不同的行为方式及其成果转化的相应特点看,可概括为三种基本方式。 一是自主选择性开发与应用。

  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能人带动的特点,有的以购销专业户为核心建立、有的以掌握某项专业生产的技术能手为核心。这些能人因自身科技素质较高、信息灵通、致富本领强,在农户中树立起了较高的威望,通过他们对技术成果的自主选择和应用,对周边农户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加速了技术转化和扩散的速度和效果。自主选择性开发与应用尤其出现在一些国家农业推广系统技术人员不熟悉的专业,但是在市场价格和利润高的农特产品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发展更快。事实上,最先发展、效果较好和比重较大的农技协,主要集中于鲜活产品方面,如瓜果、蔬菜、畜禽、养殖、食用菌等,从专业产品的技术上突破,然后逐步壮大经济实力。

  二是与国家科研单位、推广机构结合转化。一些发育比较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城里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协作关系,这些外部机构或单位将自己的最新科研成果拿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来试验、示范、推广。合作经济组织以提供试验基地、培训场、推荐典型示范户等方式,将科研活动同农户生产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便捷的通道(见图1)。同时,与国家科研单位和推广机构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合同支付收必要的费用,可以减少单纯组建技术服务部门的支出。


  三是与农业企业结合转化。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以蔬菜、畜牧、果品、花卉,以及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产业化农业企业。由此带动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千家万户加入到产业一体化发展中来,各种专业的分工与合作,在“龙头”企业的带领和市场导向的作用下,融合在一体化的产业链中。这种与企业结合推动农业技术转化的最大特点是: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基地,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紧密或松散联合,形成一业一品、一村一品的专业化规模生产,农户从中学到了许多新技术,由此推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转化。

  在以上三种模式中, 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一般工作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

  1.科普宣传:发挥智力优势,向成员和农民传播科技知识和专业技术;2.技术培训: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成员和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3.技术服务: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活动;4.试验示范: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增强农技协的凝聚力和吸引力;5.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为广大成员代购生产资料,帮助成员打开农副产品的销路等。

  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规模和数量的扩张阶段,发展质量不高、实力不强,在转化推广普及农业科技成果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是缺乏组织网络和信息来源。

  根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有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1万个,但真正内部管理规范,内设机构齐全,成员管理网络健全,运转正常的并不是很多,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省份,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合作组织发展时间短,经济积累较少,实力不强,有的没有内设机构,成员管理没有分会或成员小组,平时开展业务活动由协会牵头人用业余时间兼顾进行,有的甚至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不齐全或名不符实,致使在为成员开展技术服务,进行科技成果推广普及时力不从心,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联系较少,缺乏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组织网络,因而难以建立一个功能强大、反应灵敏、组织严密、传输快捷、正确有效的技术市场信息平台服务网络,信息实效性差,在技术普及、生产安排,社会服务中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二是缺乏与科研机构和其他正规机构的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形式多种多样,有农民自发组织的,有农村能人、基层农业技术经济部门、农村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的,还有依托涉农企业为龙头组建的,但可以说都是建立在最基层,缺乏规模和实力,没有知名度。所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之时起,就缺乏与正规科研院所的天然联系,加之地位、声望的差异,经济实力的不足,很难与这些科研单位建立有效的科技协作关系,即使建立了也往往是暂时的或不稳定的。

  三是难以建立平等适宜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最讲实际,最现实。为凝聚广大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章程要将收益的绝大部分以让利或分配的形式返还给农民,以取得农民的信任,所以很难在短时期内积累起较强的经济实力。以农民为主体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原则也必然从自身弱小的经济实力,甚至是“目光短浅”的现实主义观点出发,与其他外界组织打交道,包括科研单位。因此,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开展科研活动时,只能是科研单位拿出一定的补贴,争取农民的积极配合,进行真实有效的科学实验。科研成功后,取得的成果归科研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农民成员只是利用或使用这些成果,转化为自己的经济收入而已。如果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拿出一定的利益分配给科研单位,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多拿出农民自己的一部分收益感谢奖励那些对效益提高的确有作用的科研人员。如果合作之前就谈利益分配,即使这项研究成果从长远看非常有价值,在农民还看不到的情况下,也很难达成合作协议。


 

  目标发展模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三种类型中,第二种类型缺乏与科研机构和其他正规机构的联系,有可能随着我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向更理想的模式转变(如图2所示)。我们将其称之为目标模式。通过这种模式的运转,农民有组织地同科研与推广机构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比之目前自上到下的科研和推广体系和单纯在科研的推广部门与个别农民之间建立联系具有很多明显的优势:

  第一,对科研与技术转让方案提出意见和施加影响。就某种要求或意见的提出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农民个体更有远见,也更合理。

  通过组织的形式出面,可以使农民代表能够介入科技发展规划、科研机构和科研政策决策层,传递农民声音。

  第二,科研人员与农民联络的行为会更加经济、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选派有关人员参与科研设计活动,对技术设计时需要对具体资源、地理、社会及经济条件进行确认,并提供初步的技术筛选方案。同时,利用农民组织的网络体系还可以定期汇总和汇报地方技术使用情况,使之作为技术设计和选择的参考依据。

  第三,加快适用科研与技术成果的示范和转化进程,降低政府有关投入的费用。比如可以通过农业结构调整方案的实施来实现。

  第四,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自身的经济实力或外部关系,为科研活动开辟和寻找新的资金来源。一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起新型、有效的伙伴关系,农民组织就有动力为科研活动寻找新的资金来源。资金或者来源于他们自己组织的商品生产,或者来源于组织成员的会费,或者来源于非政府机构或其他人的捐助。

  合作组织参与农技服务的路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科研与推广中,要发挥能动作用。因此,必须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备一些基本能力:即需要增强同政策制定者及政府机构谈判的能力;具有了解其组织成员需求、区分其轻重缓急的能力;具备与科研机构进行有效交流的技巧。

  但在目前我国农民分散、弱小的现实条件下,提倡和重视外部支持成为帮助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参与科研与推广活动能力的必要选择。

  一是农技部门科研机构要参与。

  由政府农技推广部门、公共科研机构等组织帮助农民提高参与科研与推广活动的能力活动。这是政府农技推广部门、公共科研机构等组织应尽的职责,要促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科研与推广活动能力的提高,需要农业科研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现实的问题是,由于农技推广机构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推广机构的脆弱和推广人员的削减及条件和手段的限制,使他们因缺乏热情和组织方面的经验而爱莫能助,一些推广专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科研体制改革已经形成的所谓国家公益性科研机构,则因公益性的运作机制不健全,服务农民的效果也不尽人意。解决问题的出路,还是继续深化国家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重构农业公共科研和推广机构与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家科研单位、推广机构结合的转化中,要通过以下办法使国家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部门发挥如下作用:

  1.咨询、顾问作用。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从事技术、经营业务时,聘任1位或多位有真才实学和专业知识的国家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部门的专家担任协会的顾问或理事,承担技术咨询、提供信息、解决疑难问题等责任。

  2 . 直接参与理事会或担任理事长。在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由国家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部门的农艺师、畜牧师直接担任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济信息为农民成员服务,并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使成员与本人组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增加收入。政府应对这种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国家科研部门的试验基地,提供土地、劳力,同时获得最新的技术信息。

  4.将政府的科研、技术推广系统的部分职能纳入协会,争取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逐步成为协会的工作人员。

  对于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技术协会(如邯郸农业服务协会)是否可能接管政府的科研推广机构这个问题,也是我国改革中关心的重要命题。这些政府的农业科研推广单位事业经费不足,处于困难境地,希望探索新的出路,包括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紧密结合的这条道路。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希望高薪聘请真正有技术专长、能协助组织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1-2名技术人员,作为顾问或理事,而不愿意完整地“接管前政府的科研推广机构”.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未完全确立之前,这种自负盈亏的非政府组织不愿意也没能力从政府肩头上接过沉重的包袱,包括大量的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福利补贴、医疗费,现有的全部职工医疗费、工资、物价补贴、奖金,房租补贴等。因此,在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养老、失业救济与工资制度未彻底改革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可能全部“接管”政府的科研推广机构。但是,一部分技术人员,特别是有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可能从官方机构走向民间组织,包括协会,将以辞职或停薪留职(保留国家雇佣的政府雇员的身份)等方式参与工作。

  二是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能够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科研与推广活动能力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协及各类国内外基金会等。

  农产品行业协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利益。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产品行业协会扩大自身影响,提出技术需求,加强与外界的沟通。

  科协是非政府的科技群众组织。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科协组织系统已经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协)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在完善对农技协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指导方面有着独特的历史性贡献。许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在科协组织直接指导、扶持下开展工作的。但是,科协不可能包办代替农技协全部工作,应按照科协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履行科协对农技协的职责。今后,在指导农技协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科研与推广活动中,科协应做好三方面基本工作:1.强化科技服务。科协系统要千方百计积极主动地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部门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各种途径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自主开发新的品种,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提高产品和深加工产品的科技贡献率,为农技协提供强大的技术后盾支撑。2.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走向,科协应加大分类指导服务的力度,明确重点,使松散、单一的技术服务向高层次的技术经济实体发展,特别是要帮助农技协加快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型步伐。

  此外, 利用各种国际合作社组织,总结交流国内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同时系统地、有的放矢地学习借鉴国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

  20世纪80年代德国艾尔伯特基金会在四川成功地举办了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训班,编写出版了教材,促进了四川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社的发展。

  三是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以蔬菜、畜牧、果品、花卉,以及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多种“合同农业”的形式,不仅将农村千家万户纳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条龙”发展轨道,而且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成,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技术的普及和创新。

  合同农业的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常提供的技术比政府的农业推广服务更有效,因为在提高农民的生产方面它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事实上,绝大部分大公司愿意提供自己的推广工作。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农业技术创新的特点是:技术配套集群化、生产基地化、服务组织化。一业一品、一村一品、一户一业、业户相联、户户相联,以农户联合为生产基地的一业一品、一村一品的专业化生产,为农户紧密联合或松散联合提供了组织条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践中,由于各种专业分工与合作的分孽和滋生,已经刺激和催生出了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使得贸工农、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的产业链更加稳固,在企业龙头的带领和市场导向的作用下,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传导、配合,千家万户学到了许多新技术,同时也创新了各种专业技术,为我国农技推广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四是创建全国性联合组织。我国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的农户经营,规模很小,以此为组织基础的基层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相对也不大,因而他们的技术需求及参与技术创新和转化的能力不足以对外部组织产生强有力的影响,如果大大小小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在跨区域的联合上有所突破,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一类的组织机构,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建立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收集、加工、反馈的网络与信息服务,提供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编写运行管理知识手册等资料,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的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形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模式,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动能充分发挥出来,可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影响能力。

  我国1995年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发展为契机,成立的所谓全国性组织--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可以看作是向这种目标模式发展的探索,但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涉农科技服务的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不是内生性的统一体,其发展经验是什么,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总结。

  (作者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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